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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城县征兵宣传工作方案

为切实搞好征兵宣传工作,激发广大适龄青年应征热情,营造浓厚征兵氛围,现制定如下宣传方案:

一、宣传时间

征兵宣传工作从 10月 1日开始,至 12月 10日结束, 10月份为全省“征兵宣传教育月”重点开展征兵宣传教育。


二、宣传提纲

(一)征集对象和范围。 征集的主体对象为高中(含职高、中专、技校)毕业以上文化程度青年,同等条件下,优先征集高学历青年和应届毕业生,特别是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征集的农业户口青年,应具备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尽量多征集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青年入伍。征集的女青年,为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和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及在校生。正在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入伍,并尽量多征集 2015届高职(专科)毕业生和 入校的学生。

(二)征集年龄。 男青年为 12月 31日前年满 18至 20周岁,高中毕业文化程度青年可放宽到 21周岁,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可放宽到 22周岁,高职(专科)毕业生可放宽到 23周岁,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可放宽到 24周岁。女青年为 满 18至 19周岁,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可放宽到 20周岁,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可放宽到 22周岁。根据本人自愿,可征集年满 17周岁的高中应届毕业生入伍。

(三)征集条件。 政治条件,按照公安部、总参、总政 2004年公布的《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和有关规定执行。体格条件,按照国防部 2003年公布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

(四)征集办法。 适龄青年应当在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应征,经政审、体检合格并符合其他征集条件的,由县(市、区)征兵办批准入伍。批准的时间,统一填写 12月 1日,新兵的军龄一律从 12月 1日起算。

(五)征集时间。 从 11月 1日开始征集, 12月 10日开始起运新兵, 12月 31日前运送完毕。为驻西藏、新疆部队征集的新兵需空运进藏、进疆的,征兵开始时间可适当提前,并于 11月 23日前将新兵运至空运集结地。

(六)国家、军队和湖北省有关政策。


1 、服役期间有关政策

( 1)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对应征入伍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年实际缴纳学费或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本息高于 6000元的,按要求进行补偿或代偿,低于 6000元的,按照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两者就高的原则,进行补偿,本科毕业生最高可以获得 24000元学费返还。

( 2)义务兵。士官津补贴 家庭优待金。第一年列兵期间,津贴 500元 /月,第二年上等兵期间,津贴 600元 /月;一级军士长津补贴 4570元 /月;义务兵在服役期间,其家属享受优待金,标准为农村义务兵不低于当地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 70%;城镇义务兵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35%。

( 3)报考军校条件。义务兵服现役满 1年,士官服现役满 2年、不超过 3年,且在本军级单位工作满半年,可以报考军校,士兵考生应当符合军队院招收学员政治条件和体格检查标准,应具备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同等学历,年龄不超过 22周岁,其中入伍前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毕业生的,或者是少数民族的,年龄可以放宽 1周岁。

( 4)大学毕业生士兵提干条件。大学毕业生士兵符合以下条件可直接提拔为军官:普通高等学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全日制毕业生,中国共产党党员或入党积极分子;入伍满 1年半以上(服役期间取得学历和学位的应当入伍 2年以上),且在推荐的旅(团)级单位工作半年以上;现实表现好,被评为优秀士兵或被旅(团)级以上单位评为先进个人,三本毕业的还应担任班长或副班长,或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或被旅(团)以上单位评为军事训练标兵;本科毕业的年龄不超过 26周岁,研究生毕业的不超过 29周岁;政治、身体和心理条件符合军队院校招收学员标准。

2 、退伍后有关政策

( 1)退伍补助费。士兵退伍时,均按其服役年限(军龄)发给退伍补助费。其中入伍前系地方职工,未计领退职费的,按军龄计发退伍补助费;如入伍前系军队编内职工,未领退职费的工龄可与军龄合并计算计发退伍补助费。义务兵退伍补助费标准为:军龄不满 3年的,标准为 400元:军龄满 3年的,标准为 600元;军龄满 4年的,标准为 800元;军龄满 5年的,标准为 1000元;军龄满 6年以上的,标准为 1200元。

( 2)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城镇退伍义务兵按入伍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正式公布的统计数据所列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三倍,领取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

( 3)退役士兵根据自身条件,自愿申请,自选专业,免费参加定点教育培训机构主办的各类职业教育和培训,并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培训期限一般为 2年,最短不少于 3个月。

3 、其他优惠政策

( 1)择业优惠。义务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退出现役后,允许复工复职,并享受不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服役期间,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职工家属的有关福利待遇。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报考国家公务员的,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其服役期间视同为工作年限。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税费减免等优惠。

( 2)考学升学优惠。具有高等教育学历的士兵退役后,参加政法院校为基层公检法定向岗位招生时,优先录取;退役后三年内参加硕士研究生考试初试总分加 10分,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后免试推荐入读硕士研究生;具有高职(高专)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

( 3)学费减免。在校大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已交学杂费的剩余部分,根据本人自愿原则,由学校退还本人或由学校负责管理。退出现役后复学,其家庭经济困难的,由学校酌情减免学费;入伍前享受优秀学生资金的,复学后提高一个奖学金等级(不含一等奖学金);对荣立一次三等功奖励的,复学后按不低于 50%的标准减免学费;荣立两次三等功或荣立二等功、一等功、被授予荣誉称号的,复学后免交全部学费。

( 4)退役后复学。对原就读学校撤销的,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转入同等学历相关专业高等学校复学;原所学专业撤销的,由学校安排转入其他专业复学;对专科升本科、本科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在部队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原是本科生的可申请转到本校其他专业学习,原是本科生的可以免试转入本校同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本科学习。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可免试保送所学专业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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