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专业政策:
一、 学生一般应在学校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读一、二年级学生,可允许转专业一次。
1.学生确有特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2.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3.学生确有特殊困难,在录取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部分学生所学专业。
二、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不予转学,但可以转专业;
2.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或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
3.由招生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含联合培养)的;
5.应予退学的;
6.一般专业转入艺术等特殊专业或特殊专业转入一般专业的;
7.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学生转专业、转学不得改变其原有层次和类别。
三、 学生转专业按下列程序办理:
1.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长沙学院学生转专业审批表》;
2.学生所在系审核和签署意见;
3.接收系组织对申请转入学生进行全面审查和考核,合格者予以批准并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
4.教务处审核通过后,通知学生办理转专业相关手续。
学生转专业应在开学后两周内申请和办理,其他时间不予受理。被批准转专业并已办理手续者,不得申请转回。
四、 学生省内转学,须经转入学校和转出学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湖南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并书面回复认可意见后,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须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公安部门。具体办理程序按湖南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转学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教发[2005]80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学生转学的手续,一般在每学期末申请办理,学校在规定时间内(上学期为7月1日至15日、下学期为1月5日至20日)上报省教育主管部门审批,转学学生必须将有关转学材料在上述规定时间前交转出学校。
五、 学生转专业(转学)后,须修满转入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课程,方可毕业。学生转专业(转学)前所修的课程成绩将如实记载在成绩册中,接收系应根据本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对学生原专业所修课程的课程类别进行认定。学生在原专业所修课程档次低于转入专业或原专业未修的课程,必须重修。
转专业(转学)的学生须按转入专业收费标准足额交纳学杂费,学生所在系应及时做好转专业学生的学籍档案及有关材料的交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