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高考

湖南工学院新生怎么转专业,湖南工学院新生入学考试转专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我院录取的新生必须持本院的录取通知书和其它有关证件在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事先书面向学院招生部门请假,报教务处备案。请假申请书应附有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对请假事由的证明材料。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一个月。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查阅本院学生档案,进行政治、思想品德复查,由学院组织在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进行健康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新生取得学籍之后,应按学院要求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看和核对个人的电子学籍信息;复查有疑问者,报招生部门查实;复查不合格者,学院根据情况按规定予以处理。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年新生入学时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复查合格后,原则上与下一年级新生同时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如已入学,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学院对其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发生的行为不承担责任。

入伍新生学籍管理按国家政策执行。

第六条 学生有缴纳学费的义务。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其专业年级的年度缴费标准缴纳学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办妥学费缴纳手续后方可注册。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七条 学生学籍注册手续分学期进行。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校历规定日期到所在二级学院办理注册手续方可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注册手续不得由他人代办。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向学院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退学处理。

各二级学院应于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将在校学生注册情况在教务管理系统中标注,作为学籍管理依据。学生注册具有连续性,不得中断,直至完成学业前最后一个学期为止。

第二章 学制与学分

第八条 全日制本科标准学制为四年,学习年限实行弹性学制,学生可以在6年内取得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分后毕业。不论学生修满培养方案规定学分的年限长短,毕业学制均按标准学制四年。因国家政策允许特殊情况(如创业、当兵入伍等)保留学籍时间不计算在学制年限内。

第九条 学习年限超过培养方案规定的标准学制年限仍在校学习者,应按规定交纳延长学习年限的有关费用,并办理注册。

第十条 学院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分为必修课、选修课两大类。各类课程均规定一定的学分,学生毕业时应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学分和选修课学分,其学分数均以培养方案为依据。

第十一条 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计算单位。在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学分中,理论课程和实验课程每16学时记1学分,其中:实验课低于16学时的,不单独设课,与理论课一起计算学分;各类集中教学环节一般每周记1学分。

第十二条 绩点是评定学生成绩等级的计算单位。平均学分绩点是各种学习评奖、申请调整专业、免修课程、取得毕业证和学位证的重要考核依据。课程绩点计算方法参照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院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无论是否合格一律记入学生成绩单,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 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考核包括平时考核和期终考核,平时考核包括出勤、学习态度、平时作业等。期终考核根据各门课程的特点可采取笔试(开闭、闭卷)、口试或笔试与口试相结合、撰写课程论文、读书报告、实验技能考核等形式进行。考试以百分制计分,满60分者为及格,及格以上取得该门课程学分。考查成绩评定采用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获及格及以上等级者取得该门课程学分。成绩考核与评定办法详见《湖南工学院考试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学生应认真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院的校纪校规,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详见《湖南工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

第十六条 学生考核成绩不合格的课程,可以参加补考。补考具体办法详见《湖南工学院考试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分,并按《湖南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活动,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按旷课对待,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详见《湖南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一)有关学生日常考勤管理工作按照《湖南工学院学生考勤暂行规定》执行;

(二)学生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应取消该课程的考核资格,课程成绩记零分;

(三)考试期间,学生因病或其他个人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时,可在该课程考试二个星期以前(得急病等紧急情况除外)申请缓考。申请缓考未准而擅自不参加考试皆以缺考论。申请办法详见《湖南工学院考试管理办法》。

第四章 课程免修、选修

第十九条 对成绩优秀学生,平均学分绩点达到规定要求,每学期经审批可申请部分课程免修。免修课应为考试课程。

第二十条 学生上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0,并能提供自学笔记等材料证明通过自学已掌握了某门课程的内容,在开学第一周内提出申请,经开课院部院长(主任)审核,教务处审批后,该门课程可以免修。免修课程的学生应参加学院组织的正常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者,可获得该课程学分,成绩不合格者应补考。

第二十一条 因转学、转专业、专升本、留级或其他原因,先前已取得现所在专业培养方案中某门(某几门)课程的学分,而课程教学学时和教学要求大体相同的,可以免修免考,通过申请认定取得该课程成绩和学分。

第二十二条 实验课、实习、课程设计、学年论文、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不能免修。

第二十三条 因病、特殊生理原因或个别特殊原因,凭有关证明材料可到教务处对体育课等特殊必修课程申请免修免考。免修免考课程不计学分,可选修其他课程补足必修学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按规定选修一定的专业选修课和公共选修课。学生在校期间所选公共选修课程的总学分不得超过8学分,所得总学分应达6学分,其中艺术类选修课应达2学分;专升本学生本科期间公共选修课所选总学分不超过4学分,所得总学分应达3学分,其中艺术类选修课应达1学分。公共选修课一经确定,应参加修读和考核,考核不及格者可以补考,也可另选其它公共选修课以补足学分。

第二十五条 学生每学期所修的必修课程,一般按照专业培养方案修读。对于个别有特殊情况的学生,可提前选修或推迟选修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也可多选修其它专业的课程。学生提前选修、推迟选修、多选修课程应在上一个学期末前二周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专业教研室审核,二级学院院长签字后,报教务处审批。

(一)内容有严格承接关系的课程,不能提前或推迟选修;在课程安排上有冲突的课程,不能同时选修;同一课程含理论和实验应同时选修;

(二)学生选修课程后,每学期所修学分原则上不低于10学分(最后一学年除外),不超过40学分。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但个别学生存在下列情况之一,在学院教学资源允许的条件下可以提出校内转专业的申请:

(一)新生学习满1学期,所修必修课程全部合格且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5;

(二)学生在某方面确有所长,并有充分依据说明对拟转入专业有特殊兴趣爱好和才能的;

(三)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的;

(四)经学院认可,学生在原专业学习确存在某种特殊困难,并且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1.0者。

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则上不得转专业: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本科二年二期及以上的(第四学期及以上);

(三)招生时专业有特殊政策的;

(四)正在休学、保留学籍或作退学处理的;

(五)从外校转入学生、专科升入本科的;

(六)在校期间已有一次转专业记录的;

(七)高考为文科考生不能转入理工类专业,理工类专业也不能转文史类专业。

第二十八条 考虑到学院人才培养的计划性,教务处根据学院教学资源状况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转专业实施方案,报院务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 转专业学生应在学期末提出书面申请,学生家长(监护人)签字同意,经班主任、学生辅导员、各二级学院学籍管理老师审查后,由转出二级学院院长写出推荐意见,拟转入二级学院院长写出接收意见,于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内由转出学院统一报教务处审定,主管校领导批准。因学科特长方面原因转专业的学生,需提供发明专利或获奖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因身体方面原因转专业的学生,还需提供学院指定医院诊断证明材料。

第三十条 转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原编定的学号不变,学生证等证件应作变更,学生转专业后须修满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分,方可毕业。对学生在原专业所修课程按下列办法认定:

(一)学生转专业前所修课程成绩将如实记载在成绩库中;

(二)如学生在原专业所修必修课程学分数不低于转入专业对应课程学分数,则成绩有效;

(三)如学生在原专业有不及格课程属于转入专业的必修课,应补考;

(四)如学生转入专业的课程在原专业未修,应予补修,补修课程按选修课程处理。

(五)如转出转入专业课程差异较大,已修课程相差大于等于20学分,须编入转入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第三十一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二级学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的可申请转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本科二年二期及其以上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院转入上一批次学院的;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和委托培养(含联合培养)的;

(五)应予以退学的;

(六)不符合转出、转入学校关于转学的有关规定的。

第三十三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三十四条 如国家对转学、转专业有特殊政策,则按国家相应政策办理。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经学院批准,可以休学。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限,休学次数不得超过2次,学期中途休学,休学期限从本学期初开始计算,有关费用按学院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需要停课治疗休养6周以上的;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累计超过6周以上的;

(三)因特殊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

学生休学由学生本人书面申请,二级学院院长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三十六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1周内离校,由教务处发给休学证明,学院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学院对学生的个人行为不承担责任;

(二)休学期间休学学生不享受助学金、奖学金,之前享受的奖学金、困难补助等未发放部分暂不发放,待复学后可发放;

(三)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费用自理;

(四)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院;

(五)学生休学时间计入弹性学制年限内。

第三十七条 在校学生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开学前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休学的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未办妥复学手续,不得先行上课。

(一)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经本人申请,所在二级学院院长同意,凭休学通知单到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超过2周不办理复学手续者,视为放弃学籍,按退学处理;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须提交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并经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

(三)学生应征入伍退役后一年内,凭有关证明办理复学手续;

(四)复学学生一般编入原专业低年级学习,若低年级无此专业,可视情况编入相近专业学习,其原专业所修课程按第三十条认定。

第七章 学业预警、留级与退学

第三十九条 学院对学生实行学业预警制度,学业预警按学期进行,每学期开学补考后,累计未及格课程(包括不及格课程和培养方案中应修而未修课程,不含补考及格课程)学分数达培养方案应修学分1/3及以上者,给予一次学业预警。

第四十条 学生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补考后,累计未及格课程(包括不及格课程和培养方案中应修而未修课程,不含补考及格课程)学分数达培养方案应修学分1/2及以上者,应编入低一年级学习(留级)。

学生达到两次学业预警者,应编入低一年级学习(留级)。

学生根据自身情况可以主动申请延长学制,经学院审批同意后,可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四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以退学:

(一)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补考后,累计未及格课程(包括不及格课程和培养方案中应修而未修课程)学分数达培养方案应修学分2/3及以上者;

(二)在校学习期间累计受到三次学业预警的;

(三)在学院规定的在校最长年限内(含休学)未修满规定学分的;

(四)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五)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未请假离校连续二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四十二条 凡因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二级学院书记、二级学院院长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审核后,由院务会研究决定,报省教育厅备案。

对于申请自动退学的学生,须有该学生本人以及家长签名同意的书面退学申请,方可办理。

第四十三条 退学决定书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送交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签收,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退学情况二级学院通过电话等方式第一时间告知学生家长或监护人。

学生本人拒绝签收退学决定书的,由二级学院负责送达的工作人员邀请二名以上的教师或学生到场作为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把退学决定书留置学生本人宿舍或其它经常居住地,即视为送达。

以上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在学院公告栏公布退学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经过15日,即视为送达。

第四十四条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依照《湖南工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退学学生由学生所属二级学院负责通知家长将学生领回,通知后家长不予领回者责任自负。

第四十六条 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在退学通知送达后如无异议,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学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院发给退学证明书或肄业证书;

(三)退学的学生逾期不办理退学手续离校,由学院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发退学证明书;

(四)退学、取消学籍、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七条 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院规定的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院规定的年限内,虽然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有如下情况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

(一)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经考核,有一门以上(含一门)课程经补考仍不及格;

(二)达到培养方案规定的要求,但受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尚未解除。

学生结业后在弹性学制年限内,按学院规定可以对不及格课程申请补考,经补考合格者或解除留校察看处分者,可以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实际发证时间填写。

第四十九条 在校学习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院颁发肄业证书。

第五十条 对每位毕(结)业的学生,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五十一条 学院按照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湖南省教育厅注册,并由湖南省教育厅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院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三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学位

第五十四条 我院普通本科毕业生符合以下条件者,由学院授予相应学科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国家宪法与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品行端正;

(二)达到培养方案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其已较好掌握所学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有明显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为,经教育仍不悔改者;

(二)学生在校期间受过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而未撤销的;

(三)凡补考课程(包括必修课程及选修课程)累计学分达30学分以上者;专升本学生本科期间补考课程(包括必修课程及选修课程)累计学分达20学分以上者;

(四)全国大学英语等级考试、计算机等级(学位)考试未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要求或学院当年学位授予细则相关规定的;

(五)未完成毕业设计(论文)或其它实践环节的;

(六)未取得毕业资格的;

(七)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况。

第五十六条 学院对每一届应届毕业生只进行一次学位授予,学生在规定时间未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不授予学位。

学位证书如有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院学位办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涉及的各类学籍手续,按教务处制定的相应申请表流程办理。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在2014级本科生中开始实施。原发布的《湖南工学院本科学籍管理规定》(湖工院字〔2008〕20号)仅适用于2013级及以前年级。其它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湖南工学院

2015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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