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民政策

通化市征地补偿标准政策及农民征地赔偿补贴标准文件

通化市人民政府2012年度第9批次建设用地经吉林省人民政府(吉国土资耕函〔2013〕376号)批准。现将征地补偿安置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地村组及面积:通化市二道江区五道江镇五道江村,征地面积共:4.0443公顷。

二、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菜地3.1725公顷×4.2万元/公顷×25倍=333.1125万元;

温室0.0498公顷×22.5万元/公顷×25倍=28.0125万元;

农村道路0.0976公顷×1.425万元/公顷×4倍=0.5564万元;

养殖水面0.4703公顷×4.2万元/公顷×25倍=49.3815万元;

果园0.1682公顷×1.425万元/公顷×25倍=5.9921万元;

农村宅基地0.0057公顷×1.425万元/公顷×4倍=0.0325万元;

未利用地0.0802公顷×1.425万元/公顷×4倍=0.4571万元;

(二)青苗补偿费:14.4450万元。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68.0104万元。

合计:500.0000万元

三、被征土地涉及农业人员安置

征地补偿费用拨付到村集体,由村集体发放。

四、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对本公告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10日内以村集体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市国土资源局。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由市人民政府协调,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通化市国土资源局

2013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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