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方案(一)
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15〕34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县实施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央关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在公务员法规定的制度框架内,保持现有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晋升制度不变,建立主要依据任职年限和级别晋升职级的制度,发挥职级在确定干部工资待遇方面的作用,实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实现职务与职级并行。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立足拓展公务员职业发展空间,开辟晋升职级通道,调动基层公务员工作积极性;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工作实绩,体现个人资历;坚持公平公正,统一职级晋升条件,严格进行民主测评和考核;坚持向基层倾斜,缓解基层公务员因职务晋升难待遇得不到提高的矛盾,使其随着职级晋升相应提高待遇。
二、实施范围
(一)实施范围为全县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的在编人员。
(二)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因组织安排提前离岗的在编人员,在严格考核测评的基础上,符合职级晋升条件的可晋升职级,同时必须由组织安排适当的工作。
(三)因不符合登记条件未进行登记备案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的人员,不纳入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范围。
三、职级晋升办法与管理
(一)职级晋升条件。共设置5个职级,由低到高依次为科员级、副科级、正科级、副处级和正处级。公务员晋升职级,主要依据任职年限和级别。具体条件分别为:晋升科员级必须任办事员满8年,级别达到二十五级;晋升副科级必须任科员级或者科员满12年,级别达到二十三级;晋升正科级必须任副科级或乡科级副职、副主任科员满15年,级别达到二十级;晋升副处级必须任正科级或乡科级正职、主任科员满15年,级别达到十九级;晋升正处级必须任副处级或县处级副职满15年,级别达到十七级。
(二)职级晋升办法。对达到规定任职年限和级别条件的公务员,依据其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在本单位或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经考核合格的晋升职级。公务员晋升职级,应包括初审、民主测评和考核、公示、报批等环节,按所任职务的管理权限进行审批。职级应逐级晋升,不能一次晋升两个职级。
(三)职级晋升后的待遇。公务员晋升职级后,享受相应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工资待遇。基本工资,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和计发离退休费等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2007〕8号)规定的晋升职务相应增加工资的办法执行;津贴补贴,原则上按晋升后职级相应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标准执行,公务交通补贴等依据工作岗位职责发放的补贴按实际所任职务对应的标准执行。
(四)职级晋升后的管理。公务员晋升职级后,工作岗位不变,仍从事原岗位工作。晋升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按现行规定执行,不按职级晋升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
四、任职年限的计算
(一)任职年限,从晋升职级或正式任命职务之月起按周年计算,满12个月为1周年。计算任职年限时,只计算1993年及以后年度有考核结果的年限。
(二)公务员任现职级或职务期间每有1个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任职年限条件缩短半年;每有1个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或不定等次的(新录用公务员除外),任职年限条件延长1年。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不进行年度考核和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晋升职级的任职年限。因年度考核不称职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的人员,按新任职务重新确定能否晋升职级,之前与新任职务同一职务层次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三)已实行执法勤务机构警员职务序列的人民警察纳入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范围。计算任职年限时,按以下办法处理:二级警长任职经历按副调研员掌握;三级警长任职经历按主任科员掌握;四级警长和一级警员任职经历合并计算,按副主任科员掌握;二级警员任职经历按科员掌握;三级警员任职经历按办事员掌握。
(四)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参照管理前在行政管理岗位的人员,参照管理后所任职务的任职年限与参照管理前在相当行政管理岗位的任职时间合并计算;参照管理前只有专业技术职务的工作人员,根据参照管理后所任职务,按照与机关同等条件人员大体平衡的原则确定任职年限。
(五)从企业、事业单位调入机关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人员,根据其调任职务,结合本人原任职务、工作经历、文化程度等条件,比照调入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确定任职年限。
(六)从设区市以上机关调入县以下机关的公务员,其在设区市以上机关相同职务层次的任职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职级晋升的任职年限。
(七)新录用的有工作经历的公务员,结合本人原任职务、工作经历、文化程度等条件,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确定任职年限。
五、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
(一)军队转业干部和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以及其他实际职务与执行工资待遇不一致的人员,按其现工资待遇对应的相应职务层次晋升职级。
(二)受处分的人员,处分期内不能晋升职级,处分期不计算为晋升职级的任职年限,处分期满后符合晋升条件的可以晋升职级。受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根据处分对年度考核结果的影响,确定任职年限条件延长的时间。受撤职处分的、解除处分后按新任职务重新计算任职年限,之前与新任职务同一职务层次的任职年限不合并计算。
(三)对超职数配备的干部,符合职级晋升条件的晋升职级,不符合职级晋升条件的转为享受与现任职务相当职级的待遇。晋升职级且退出现任职务和转为享受相当职级待遇的,均可不占原职务层次职数,但仍按原职务层次进行管理,可在原职务层次基础上按规定晋升职务。
六、工作安排
(一)申报。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公务员职级晋升申请表》(附件2),由各单位(以主管部门为单位,下同)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审核申报,重点审查申报人员现任职务的任职年限、任现职级以来年度考核结果,填写《潜山县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摸底登记表》(附件3),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送县委组织部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初审。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县纪委、公安局、法院、检察院等部门对各单位申报人员情况进行初审。(现任副处级职务的干部,符合晋升正处级职级待遇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县委组织部报市委组织部审核)
(三)考核。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考核工作方案,抽调相关人员组成考核组对符合晋升条件的人员进行民主测评和考核。
1、考核方式:召开民主测评大会、填写《潜山县公务员晋升职级考核测评表》(附件4)。
2、参会人员:县直单位参加民主测评大会人员范围为:机关全体职工、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乡镇参加测评大会人员范围为:机关全体职工,下属单位和村(居)两委主要负责人,参会人员应达到应到会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
3、考核测评:各单位综合考核测评情况,填写《民主测评结果汇总表》(附件5),提出是否同意晋升职级意见(同意晋升职级票数需达到实到会人数半数以上),报县委组织部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公示。县委组织部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考核意见,在征求纪检、政法、计生、安全生产等部门意见后,提出公示名单,填写《潜山县公务员晋升职级公示表》(附件6),由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填写《潜山县公务员晋升职级审批表》(附件7),并将公示结果以文件形式分别上报到县委组织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五)审批。对已公示无异议对象,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六)建立常态工作机制。每年的工资正常晋升工作结束后,各单位要及时梳理本单位符合晋级条件的人员名单,按程序进行考核、公示,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潜山县实施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工作领导小组(附件8),负责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工作的组织实施,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所遇到的疑难问题。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本部门的工作权限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
(二)严格执行政策。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实施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重要意义,严格执行政策,不得自行扩大实施范围,不得自行变更晋升职级的条件。对违反规定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并追究责任。
(三)做好政策解释和舆论引导。实施过程中,各单位要深入开展调研,全面掌握本单位机构和人员情况,认真分析实施中可能遇到的情况和问题,避免引发新的矛盾。要密切关注各方面的反应,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要认真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确保实施工作平稳顺利进行。对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要做好应对预案。
八、其他有关事项
(一)公务员晋升职级后兑现待遇所需资金,按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
(二)我县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自中办发〔2015〕4号文件印发之日(2015年1月15日)起实施。
(三)晋升职级的人员,自晋升职级的下月起执行晋升后职级相应的工资待遇。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方案(二)
为切实做好我市县以下机关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工作,保证各项任务顺利完成,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央关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在《公务员法》规定的制度框架内,保持现有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晋升制度不变,建立主要依据任职年限和级别晋升职级的制度,发挥职级在确定干部工资待遇方面的作用,实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实现职务与职级并行。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立足拓宽公务员职业发展空间,开辟晋升职级通道,调动基层公务员工作积极性;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工作实绩,体现个人资历;坚持公平公正,统一职级晋升条件,严格进行民主测评和考核;坚持向基层倾斜,缓解基层公务员因职务晋升难待遇得不到提高的矛盾,使其随着职级晋升相应提高待遇。
三、组织领导
为做好酒泉市县以下机关公务员建立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工作,特成立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闫沛禄市委常委、组织部长
王敏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张金荣市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
贾其全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人社局局长
孙述刚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编办主任
龚德平市财政局局长、党组副书记
马剑市人社局副局长、市仲裁办主任
成员:闫卿君市人社局工资福利与离退休人员管理科科长
张剑雨市委组织部干部一科科长
谢祥市委组织部公务员管理科科长
张洪亮市人社局公务员管理科科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我市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的组织、指导及督查等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张金荣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贾其全同志兼任,办公室人员从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抽调。
四、实施范围
我市下列机关(单位)列入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实施范围:
(一)全市县(市、区)和乡(镇、街道)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的在编人员。
(二)中央和省、市驻列入实施范围的县(市、区)正科级及以下单位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或参照公务员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的在编人员。
(三)2015年1月15日前已经办理退休手续(提前退休)和已经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不纳入实施范围。
五、实施内容
(一)职级的设置。对县(市、区)以下机关公务员设置5个职级,由低到高依次为科员级、副科级、正科级、副处级和正处级。
(二)职级晋升条件。公务员晋升职级,主要依据任职年限和级别。具体条件分别为:
1.晋升科员级须任办事员满8年,级别达到二十五级;
2.晋升副科级须任科员级或科员满12年,级别达到二十三级;
3.晋升正科级须任副科级或乡科级副职、副主任科员满15年,级别达到二十级;
4.晋升副处级须任正科级或乡科级正职、主任科员满15年,级别达到十九级;
5.晋升正处级须任副处级或县处级副职满15年,级别达到十七级。
(三)职级晋升要求
1.任职(级)年限,从晋升职级或正式任命职务之月起按周年计算,满12个月为1周年。任现职级或职务期间每有1个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任职年限条件缩短半年;每有1个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等次、不定等次或未参加考核的,任职年限条件延长1年。
2.首次晋升职级的任职(级)时间、任职年限、年度考核的计算时间截止2015年1月15日。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晋升职级:
(1)被纪检监察机关或检察机关立案尚未有结论的;
(2)受处分仍在处分期内的;
(3)其他不宜晋升职级的情形。
(四)职级晋升办法。对达到规定任职年限和级别条件的公务员,依据其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在本单位或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经考核合格的晋升职级。公务员晋升职级,包括初核、民主测评和考核、公示、报批等环节,按所任职务的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五)职级晋升后的待遇。公务员晋升职级后,从批准的次月起享受相应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工资待遇。
(六)职级晋升后的管理。公务员晋升职级后,工作岗位不变,仍从事原岗位工作,晋升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时,按现行规定执行。
六、实施步骤
(一)摸底(8月25日-9月30日)。各县(市、区)组织、人社部门要按政策要求对本县(市、区)符合晋升职级的人员进行全面摸底,提出拟晋升职级人员名单,并对符合条件人员名单进行分类统计汇总,及时做好新增工资的测算等工作,为开展工作做好准备。
(二)初核(10月9日-15日)。初核由县(市、区)各乡镇、各部门对拟晋升职级人员晋升材料通过查阅档案资料,对现任职务的任职时间、工资级别、年度考核、学历情况、公务员登记情况等个人信息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并按所任职务的管理权限报县(市、区)组织、人社部门审核。
(三)考评(10月16日-20日)。对通过初核的公务员,由副处级晋升为正处级的由市委组织部组织测评考核,县(市、区)各乡镇、各部门科员晋升副科级、副科级晋升为正科级、正科级晋升为副处级的由县(市、区)组织部门负责测评考核,其余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成立测评考核领导小组负责民主测评和考核(单位人数在30人以上的由领导班子成员、科室主要负责人和部分干部职工代表参加测评,单位人数在30人以下的由全体人员参加测评)。
(四)公示(10月21日-25日)。经考核测评为合格的拟晋升职级人员,由市、县两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间有举报反映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核查,经查实存在影响晋升职级条件的,取消晋升资格。
(五)审批(10月26日-30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办事员晋升为科员级的,政府部门的报人社部门审批、党群部门报县(市、区)组织部门审批;由科员晋升为副科级、副科级晋升为正科级的,报县(市、区)党委、政府审批;由正科级晋升为副处级、由副处级晋升为正处级的,由县(市、区)组织、人社部门审核,报市委组织部,由市委组织部请示市委、市政府同意后审批。
(六)增资(11月1日-10日)。公务员晋升职级后,按现行晋升职务增加工资的办法确定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档次,次月起执行相应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工资待遇。兑现待遇所需的资金,按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
七、工作要求
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是完善公务员制度和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面临的情况复杂,必须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充分认识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组织实施工作的领导。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专门的工作班子。组织、人社、编制、纪检、财政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组织、人社部门要加强政策把关,严格做好审核审批工作;编制部门要配合做好超编人员的审核;纪检部门要做好受处分人员的审核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职级晋升资金的筹集与落实工作,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完成。
(二)精心组织实施。各县(市、区)要周密部署,深入开展调研工作,全面掌握本地机构和人员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对个别干部档案中存在的材料不全等问题,要与单位和干部本人进行沟通衔接,补充完整;对材料无疑议并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办理;对暂时无法确定的要先补齐材料,核准情况后予以办理。对遇到的复杂情况和重大问题,或目前政策尚不明确的,要及时向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请示报告,由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认真研究后作统一解答,避免引发新的矛盾。
(三)严格执行政策。各县(市、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市有关文件的规定,不得自行扩大实施范围,不得自行变更晋升职级的条件,不得自行出台提高职级待遇的措施。要统筹做好超职数配备干部的消化工作。要在严格编制和人事管理纪律的基础上,实施县以下机关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对违反规定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并追究责任。
(四)做好舆论引导。实施过程中,各县(市、区)要密切关注社会各方面的反应,及时收集社会评议,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要认真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对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要做好应对预案,确保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五)建立报告制度。要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进展情况定期报告制度。要对本县(市、区)制定实施方案和实施意见的情况、调查摸底情况、职务与职级并行有关情况审核、民主测评、考核、公示、报批、兑现待遇等进度情况及时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并上报统计表。报告时间:首次报告时间为2015年9月30日,第二次报告时间为10月15日;第三次报告时间为10月25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