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下面是留守儿童关爱活动方案,快来围观吧。
留守儿童关爱活动方案【篇一】
为了让更多的人关注贫困儿童、留守儿童,关心未成年人,让贫困儿童、留守儿童感受到社会的温暖和关爱,引导青少儿以童心奉献爱心,以童心奉献孝心,提升快乐感和幸福感。在“六一”儿童节即将到来之际,市城管局团委、妇委会与古楼街办飞鹅社区、鄂城新区马元村共同开展“关爱留守儿童 助力精准扶贫”青少儿志愿服务活动,具体活动方案如下:
一、活动主题
关爱留守儿童 助力精准扶贫
二、承办单位
主办单位:市城管局团委、妇委会
联办单位:古楼街办飞鹅社区
鄂城新区马元村
协办单位:湖北新天地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三、活动时间
2017年5月28日上午8:30--11:30
四、活动对象
古楼街办飞鹅社区、鄂城新区马元村留守儿童和市城管局14周岁以下儿童,共计62人。
五、活动内容:
1、参加活动的对象于5月28日上午8:30分在古楼街办飞鹅社区门口集中。
2、8:30??9:00工作人员、志愿者带领儿童及家长到飞鹅社区夕阳红老年公寓看望老人并送去端午节礼品(时令粽子)。
3、9:00??9:30集中乘车到贺龙军部旧址参观,由志愿者为活动对象进行红色传统教育。
4、9:30??11:30在湖北新天地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华影国际影城观看爱国主义教育影片。
六、责任分工:
此次活动由市城管局团委、妇委会负总责,其它相关单位配合,具体分工如下:
1、市城管局团委、妇委会负责此次活动的组织、场地联系、留守儿童接送;活动所需礼物的采购。
2、古楼街办飞鹅社区、鄂城新区马元村各自负责此次活动留守儿童的组织、看护工作。
3、湖北新天地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责此次活动爱国主义教育影片放映工作。
留守儿童关爱活动方案【篇二】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依法保护,到2020年,全县农村留守儿童保护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更加健全,儿童学习、生活、成长环境得到明显改善,安全更有保障,幸福感明显提升,儿童留守现象显著减少。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家庭尽责。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要依法尽责,在家庭发展中以儿童优先为准则;加强对家庭监护和委托监护的督促指导,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亲情关爱和家庭温暖。
(二)坚持政府主导。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作为政府工作重要内容,落实乡镇“属地管理”责任,强化民政、公安、教育、司法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责任,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救助保护机制,切实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
(三)坚持社会参与。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群团组织、社会组织、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各方面积极作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建立健全社会化帮扶工作机制,着力解决农村留守儿童在生活、监护、成长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形成全社会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的良好氛围。
(四)坚持标本兼治。既立足当前,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着力解决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缺失等突出问题;又着眼长远,统筹城乡发展,从根本上解决儿童留守问题。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建立农村留守儿童档案。各乡镇要在民政部门的指导下,在教育、公安等部门协助配合下,根据留守儿童个人基本情况、家庭情况、实际监护情况、监护类型、家庭经济来源、救助帮扶等情况,按一人一档要求,为全县农村留守儿童全面建立个人档案,并分类动态管理,每季度进行检查,及时更新。档案内容经民政、教育、公安部门确认后,由乡镇录入农村留守儿童数据库并报县民政、教育、公安部门备案。
(二)建立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
1.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父母要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外出务工人员要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年龄未满16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外出务工人员要与留守未成年子女常联系、多见面,及时了解掌握他们的生活、学习和心理状况,给予更多亲情关爱。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村(居)民委员会、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2.落实县级各部门、乡镇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职责。各乡镇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开展关爱保护行动,确保关爱保护工作覆盖全县所有农村留守儿童。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要加强对监护人的法治宣传、监护监督和指导,督促其履行监护责任,提高监护能力。村(居)民委员会要加强家庭责任监督工作,教育父母履行第一顺位法定监护人的监护责任,处理好外出务工与教育子女的关系;要督促法定监护人依法选好委托监护人,对不具有监护能力的要督促及时调整更换;要定期走访、全面排查,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情况、监护情况、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要为农村留守儿童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与父母联系提供便利。乡镇人民政府要对农村留守儿童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为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支持;通过党员干部上门家访、驻村干部探访、专业社会工作者随访等方式,对重点对象予以关爱保护。县民政及救助管理机构要对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的监护监督等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并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示范乡镇、示范村(居)等创建活动。
3.加大教育部门和学校关爱保护力度。要不断完善控辍保学部门协调机制,督促监护人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并完成义务教育。教育部门要落实免费义务教育和教育资助政策,确保农村留守儿童不因贫困而失学;支持和指导中小学校加强心理健康教育,促进学生心理、人格积极健康发展,及早发现并纠正心理问题和不良行为;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心理健康咨询室,为农村留守儿童及时提供心理疏导,缓解心理压力与思念情绪;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相对集中学校教职员工的专题培训,通过利用富余教师转岗、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配齐宿舍管理人员,不断提高班主任、宿舍管理人员关爱照料农村留守儿童的能力;会同公安机关指导和协助中小学校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做好法治宣传和安全教育,帮助儿童增强防范不法侵害的意识、掌握预防意外伤害的安全常识。中小学校要对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情况实施全程管理,利用电话、家访、家长会等方式加强与家长、受委托监护人的沟通交流,了解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情况和思想动态,特别是假期管理的“空档期”,要主动与留守儿童所在地基层组织、家庭、监护人或受委托监护人联系,做好交接工作,防止安全管理失控;平时要及时了解农村留守儿童无故旷课情况,落实辍学学生登记、劝返复学和书面报告制度,劝返无效的,应书面报告教育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依法采取措施劝返复学;帮助农村留守儿童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加强与父母的情感联系和亲情交流。寄宿制学校要完善教职工值班制度,落实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责任,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引导寄宿学生积极参与体育、艺术、社会实践等活动,增强学校教育吸引力。
4.发挥群团组织关爱服务优势。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关工委等群团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积极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假期日间照料、课后辅导、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广泛动员广大职工、团员青年、少先队员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关爱服务和互助活动。工会组织要在涉及流动人口的企业,开展父母责任教育,敦促企业为农村留守儿童随父母进城创造条件。共青团组织要围绕教育关爱、文化生活、帮扶维权等内容,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亲情陪伴、精神慰藉、助学帮困等服务。妇联组织要依托现有的妇女之家、儿童之家等活动场所,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关爱服务。残联要组织开展农村留守残疾儿童康复工作,将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纳入国家和省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并安置到定点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训练。关工委要组织动员广大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协同做好关爱与服务工作。
5.鼓励社会力量开展关爱行动。加快孵化培育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民政等部门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引导专业社会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提供针对农村留守儿童不同特点的心理疏导、精神关爱、家庭监护指导、行为矫治、成长辅导和家庭关系调适等专业服务。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依托学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举办农村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财税部门要依法落实税费减免优惠政策。鼓励开展志愿服务,积极倡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通过“一对一帮扶”、慈善捐赠、实施公益项目等多种方式,广泛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活动。
(三)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
1.建立强制报告机制。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有义务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负有强制义务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未履行报告义务的,有关部门要严肃追责。其他公民、社会组织积极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乡镇人民政府等基层组织和有关部门应及时给予表扬和奖励。
2.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有关报告,第一时间出警调查,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强制报告责任人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属于农村留守儿童单独居住生活的,要责令其父母立即返回或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并对父母进行训诫;属于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的,要联系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委托其他亲属监护照料;上述两种情形联系不上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的,要就近护送至其他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或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福利机构临时监护照料,并协助通知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重新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属于失踪的,要按照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及时开展调查。属于遭受家庭暴力的,要依法制止,必要时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或者福利机构实施保护;属于遭受其他不法侵害、意外伤害的,要依法制止侵害行为、实施保护;对于上述两种情形,要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其就医、鉴定伤情,为进一步采取干预措施、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打下基础。要切实加强对农村留守女童的保护,对遭受性侵女童,司法机关应依法从快从重立案查处。要严厉打击使用童工的企业和雇主,帮助儿童回归家庭和正常生活。公安机关要将处置情况及时通报乡镇人民政府。
3.健全评估帮扶机制。乡镇人民政府接到公安机关通报后,要会同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并在村(居)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医疗机构以及亲属,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的协助下,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安全处境、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调查评估,有针对性地安排监护指导、医疗救治、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专业服务。对于监护人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民政及其他社会救助部门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对农村留守儿童遭遇重特大疾病、交通事故、火灾、意外伤害等突发性、临时性困难时,及时给予临时救助。
4.强化监护干预机制。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公安机关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对于监护人将农村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6个月以上导致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无着的,或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导致其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的,其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四)强化农村留守儿童源头治理
1.为农民工家庭提供更多帮扶支持。结合城镇化建设为契机,大力推进农民工市民化,为其监护照料未成年子女创造更好条件。符合落户条件的要有序推进其本人及家属落户。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要纳入保障范围,通过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满足其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要在生活居住、日间照料、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等方面提供帮助。倡导用工单位、社会组织和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为其照料未成年子女提供便利条件和更多帮助。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普遍对农民工未成年子女开放,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农民工未成年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完善和落实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子女在输入地参加中考、高考政策。
2.引导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大力发展县域经济,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和省政府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要求,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降低门槛,放宽经营范围,制定和落实财政、金融等优惠扶持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政策,加强农村劳动力就业创业技能、农村实用技术等培训,对有意愿就业创业的,有针对性地推荐用工岗位信息或创业项目信息。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作为重要工作内容统筹推进,成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强化责任意识,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二)提升保障能力。重视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儿童福利机构场所设施建设,满足临时监护照料农村留守儿童的需要。加快发展农村学前教育,扩大公办幼儿园规模,支持民办幼儿园建设发展,着力解决农村留守儿童入园需求。加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促进寄宿制学校合理分布,不断改善农村留守儿童入学、入园条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统筹各方资源,充分发挥政府、市场、社会的作用,利用现有公共服务设施开辟更多的儿童活动场所,发挥其托管服务作用。财政部门要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支持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和社会力量参与,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通过调配、调剂安排专人负责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村(居)民委会要确定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络员,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
(三)营造良好氛围。各地要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宣传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强化政府主导、全民关爱的责任意识和家庭自觉履行监护责任的法律意识。建立和完善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对认真履责、工作落实到位、成效明显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扬和奖励;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责任。对贡献突出的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适当给予奖励。建立健全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理性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宣传报道先进典型,营造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