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

长春产假国家规定多少天,长春产假国家规定  

发布时间:2023-11-13 16:06:41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各省市在执行上述规定时,可酌情修改,但修改结果不能低于规定天数。那么长春产假国家规定多少天呢?本文小编整理了关于长春产假国家规定的相关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

近日,长春市人社局下发《关于调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吉林省关于调整职工生育假期的有关精神,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订)、《关于印发〈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中问题解释的通知》(吉卫联发〔2016〕20号),决定对职工生育保险政策进行调整:

1、女职工生育休假为158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休假时间内享受生育津贴。

2、女职工怀孕28周以内中止妊娠的,根据妊娠时间休假21天至42天;怀孕28周以上中止妊娠的,休假98天,休假时间内享受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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