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建筑大学学生专业调整管理暂行办法
为满足在校学生求学愿望,激发求知热情,规范学校专业调整工作,促进和推动学校学风、校风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依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吉林建筑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及学校实际制定。
第二条 本办法涉及三门主要课程的含义及要求:
1. 课程一成绩是指《大学外语》成绩。英语考生为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满分710分)折合成百分制后的成绩,即四级成绩除以7.1。学生在一年级内参加两次考试时,以较高成绩为准;非英语考生为国家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成绩(一年一次),按百分制计;
大学外语六级考试通过者,课程一成绩加20分;
2. 课程二成绩是指学生在原专业所学《高等数学》课程的总评成绩。对于一、二学期均开设《高等数学》课程的,取两学期总评成绩的平均值;
3. 课程三成绩是指学校对通过调整专业资格审查的学生所进行的《高等数学》综合测试的成绩。
第二章 学生申请专业调整的条件
第三条 申请调整专业学生同时具备的条件:
1. 在校统招的大学一年级学生(不含转学、降级的学生);
2. 课程一成绩达到50分为合格;
3. 已修的全部规定课程合格(无补考),且必修课平均分达到70分;
4. 身体条件符合转入专业招生要求;
5. 申请调整到建筑学、城乡规划和风景园林专业的,须有绘画基础;
6. 入学以来品学兼优,没有发生违反《吉林建筑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 专业调整只能在相同招生科类内进行。
第五条 建筑学、城乡规划和风景园林3个专业受专业课程设置制约,转入后须降级一年,从大学一年级开始学习;但三个专业之间调整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调整专业:
1. 通过艺术类招生考试录取的艺术类专业学生;
2. 中外合作办学学生;
3. 专升本学生。
第三章 报名及考试
第七条 学校根据各专业办学规模、办学资源等综合因素,制定年度专业调整计划(专业及人数),并于第二学期开学前面向全校一年级学生公布。
第八条 符合申请调整专业条件的学生,可根据学校通知,在学校教学管理部门网站下载《新生调整专业申请表》并如实填写,交所在学院初审并公示;符合第二章第三条要求的学生,由所在学院汇总报学校教学管理部门进行资格审查。
第九条 通过资格审查的学生,按照学校教务管理部门通知的时限参加统一组织的课程三考试,考试成绩在学校教务管理部门网站上公布。
第十条 符合第二章第三条要求的学生,且第一学年内所有必修课程的平均成绩达到90分者可免试,直接根据本人意愿申请调整相关专业。
第十一条 申请调整专业到建筑学、城乡规划和风景园林的,需要参加绘画能力测试,测试成绩不合格者不予调整到建筑学、城乡规划和风景园林专业。
第四章 专业调整与注册
第十二条 参加课程三考试的学生,采取末位淘汰法,淘汰率为15%。被淘汰的学生不能进行专业调整。
第十三条 成绩合格者,按总分(总分=课程一成绩×40%+课程二成绩×20%+课程三成绩×40%)由高到低进行排序,根据所报志愿进行专业选择。
总成绩相同者,建筑学、城乡规划、风景园林和文史类专业课程一成绩高者优先,其他理工类专业课程三成绩高者优先。
第十四条 当学生申请调整专业志愿不能满足时,其他专业尚未达到规定人数时,需征询考生意愿后进行调整,相应调整仍然按照总分由高到低的排序进行。
第十五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不同时具备其他申请调整专业条件,因疾病、身体自然条件等特殊情况不宜在原专业学习,确需调整专业的,应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学校指定的三级甲等医院开具的医疗证明报学校招生与就业管理部门核准,报经校长办公会审定后,在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可以调整至与其所在省高考录取分数相近的学校现有适合其学习的专业。
第十六条 所有需要进行专业调整的,须经学校招生与就业管理部门核准无误,通过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方能实施相应的调整程序。
第十七条 学校教务管理部门接到招生与就业管理部门的调整学生名单后,及时给予学籍变更注册及编班学习,并报吉林省教育厅学生管理部门核准。
第五章 学籍管理与成绩
第十八条 学生调整专业后,其行政管理由转入后的学院承担,其原学院所建立的学籍档案、调整专业等材料随同转入。
第十九条 学生调整专业后,按转入后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执行。
已修成绩合格的相同课程或相近课程可向转入后的学院申请转换学分,学院批准结果报学校教务管理部门审核备案;无法转换学分的课程,须按照学校教务管理部门课程管理相关规定学习获取相应学分。
第二十条 调整专业的学生,自调整专业批准学年起,按转入后的专业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六章 中外合作办学专业
第二十一条 拟申请调整到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的学生,新生入学后一周内可直接申请专业调整,但受名额限制,需进行相应的测试,成绩高者优先;申请调整到建筑学(中外合作办学)的新生,须有绘画基础。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学生课程成绩统计,均以学校教务管理部门登记在案的成绩为准。
第二十三条 如发生本办法与国家教育部或吉林省教育主管部门颁布新政策相抵触的,本办法将进行相应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招生与就业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