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报志愿和录取办法
考生填报普通高中学校志愿在中考成绩公布后进行,由考生根据本人意愿和高中学校的招生计划及录取条件自主选择。
考生可根据公布的第一批或第二批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与本人中考成绩和各学校的招生计划及录取条件,填报志愿学校;其中提前批仅限通过相关学校特长测试的学生填报;第一批和第二批每批最多可以填报五个学校志愿。
市本级招生录取时允许第二批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下15分(含)以内的考生,也可以填报民办普通高中志愿,录取后享受线上学生同等待遇。
志愿填报采取网上填报形式,网报完成并经学生本人和家长签字确认,签字单由考点学校保存,未签字确认的志愿视作无效志愿。确认完成后由市教育考试院锁定系统,志愿不得更改。
在符合综合素质评价要求的前提下,除有特别说明的志愿外,每个批次所填志愿均为平行志愿。录取时,通过计算机首先对考生按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依次检索考生所填报的学校志愿,被检索的志愿中一经出现符合投挡条件的学校,即向该学校投档,体现“分数优先”的原则。再逐分逐个对考生按所填报的平行志愿的顺序检索,体现“遵循志愿”的原则。
在录取中如出现因考分总分相同而又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时,则按语、数、外三门学科总分高者列前,如果仍相同,则并列者共同进入,其名额不占该校招生指标。
招生学校面向市本级的招生计划,根据考生填报志愿和中考成绩总分,由考试院投档录取方式产生。经批准可以面向市本级外招生的民办学校,面向县(市)招生可按招生计划自主录取,但应在当地普通高中最低控制分数线下15分以内。
特长生及特色班学生的录取。按公布的特长生、特色班录取办法,从学校确定并公示的特长生、特色班测试合格人员名单内,择优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