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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工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充分体现“让每一位学生都获得成功”的办学理念,进一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使学生有更多的自主选择和发展的机会,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工作管理的指导意见》(苏教学〔2010〕20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工作管理的通知》(苏教学〔2014〕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修)定转专业管理办法,确定转专业工作日程,审定转专业计划和转专业学生名单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教务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 二级学院成立转专业工作小组,负责审核本学院申请转专业学生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拟定本学院接收转专业学生计划,制定本学院选拔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确定本学院拟接收学生名单等。工作小组组长由二级学院院长担任,成员构成及数量由二级学院自行确定。

第三章 基本原则

第五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转专业一般在同一录取批次各专业间进行。

第七条 各专业接收转入学生的人数以不新增班级且每班学生人数不超过50人为原则要求。就业率低和教学资源不足的专业应严格控制转入人数。

第八条 转专业选拔考核由接收专业所在二级学院负责组织,以尊重学生意愿、发挥学生专长、同等条件下平均学分绩点高者优先以及有利于学生完成学业为原则进行。

第四章 申请条件

第九条 在校学生若无下列情形,均可申请转专业:

(一)招生时国家已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学生,如定向生、国防生等。

(二)未经全国统一高考招收的特殊录取类型学生,如对口单招、专转本、“3+2”、“3+4”、第二学士学位的学生等。

(三)中外合作办学的学生。

(四)已修满培养方案规定总学分的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学生。

(五)休学期间的学生。

(六)因违纪而受处分的学生。

第十条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办理入学手续的学生或休学期满办理复学手续的学生,如因学校专业调整,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可申请转专业。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申请者转入相近专业。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二级学院制定本学院选拔考核办法,并于一年级新生入学后两周内在校园网本学院主页上向全校公布,同时报教务处备案。若选拔考核办法实施后进行了修订,应及时在校园网本学院主页上向全校发布更新,同时报教务处备案更新

第十二条 转专业的申请与选拔考核工作一般在每学年第二学期结束后进行,具体工作日程届时另行公布。

第十三条 二级学院根据教学资源以及毕业生就业情况,在不新增班级且每班学生人数不超过50人的前提下,拟定各专业接收学生计划人数,填写《常州工学院接收学生转专业计划表》报教务处审核汇总,经学校审定后公布。

第十四条 有转专业意向的学生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转专业申请,填写《常州工学院学生转专业审批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二级学院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后,由学生本人在规定时间内递交至拟转入专业所在二级学院。逾期视为放弃。

第十五条 相关二级学院组织转专业选拔考核,确定拟接收转专业学生名单,并在校园网本学院主页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间若有异议,可向转入专业所在二级学院转专业工作小组反映。经公示无异议后,填写《常州工学院学生转专业审核选拔汇总表》报教务处。

第十六条 教务处汇总全校学生转专业审核选拔情况,报学校审批后,向全校公示。公示期间若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反映。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发文公布获批转专业学生名单。

第十七条 各二级学院的转专业工作必须严格按上述程序组织实施。在学校规定的时间之外,不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确有特殊困难,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仍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转专业申请和审核不受上述程序和时间限制。具体如下:

(一)学生本人可在报到入学一个月内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转专业申请,填写《常州工学院新生转专业审批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逾期视为放弃。

(二)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对申请转专业学生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交由拟转入专业所在二级学院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

(三)经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获批转专业的学生转入新专业学习。

(四)此类转专业审核批准工作一般应在申请结束后二周内完成。

第六章 材料要求

第十九条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均需提交《常州工学院学生学业成绩表》(含平均学分绩点)。

第二十条 学生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应提供相关成果或专家证明。

(二)因患病原因申请转专业的,应提供学校指定的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或武进人民医院诊断的原始病历。

(三)确有特殊困难申请转专业的,应提供足以说明情况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 申请转专业学生所提交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获批转专业者,一经查实,即取消转专业资格,退回原专业学习,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章 学籍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跨学科门类转专业的,原则上应转入低一年级学习;学生转入同一学科门类相近专业的,经转入二级学院核准,可转入同一年级。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到教务处办理转专业手续,领取转专业通知书,到转入二级学院报到。相关二级学院做好学生档案材料的转出或转入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生转专业后,应按转入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修读课程。原专业已修读的课程及学分,符合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经转入二级学院核准后予以承认;不符合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经转入二级学院核准后可作为通识选修课程学分记载。凡需要补修的课程,按照重修的要求办理。

第二十五条 获准转专业的学生应按转入专业和年级的学费标准缴纳学年学费和学分学费。

第二十六条 被批准转专业并已办理手续者,不得申请转回原专业。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

第二十八条 对于学校批准转专业的学生,教务处按照教育部学年电子注册的要求进行学籍异动处理,同时书面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

第八章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级学生开始实施。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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