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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住宿管理,确保全体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根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类全日制学生,包括研究生、本科生和继续教育学院学生。
非全日制学生、走读生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部门学生校外住宿的教育、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必须对学生校外住宿从严控制,原则上不允许学生自行在校外租房居住。对已在校外租房的学生,应要求其搬回校内住宿。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校外住宿”,是指在学校安排的学生宿舍指定床位以外的场所(包括校内其他住房)住宿。
二 申请校外住宿的条件
第六条 学校实行校外住宿申请审批制度。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部门学生校外住宿的审批工作。学生宿舍服务中心负责全校校外住宿学生的备案工作。
第七条 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在校外住宿。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极少数因考研(毕业年级学生)或身心原因,坚持要求在外住宿的学生,向他们说明校外住宿可能产生的后果和个人应承担的责任后,可以同意其办理校外住宿手续。
1、能认真遵守校纪校规,品行良好;
2、能自觉学习,成绩较好;
3、经济条件较好,已经足额缴纳学费、书本费和其它费用,且未申请办理过国家助学贷款;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相应的责任;
5、取得家长书面同意,且校外住宿地点距学校指定的居住校区半径1公里以内。
三 校外住宿学生的责任与义务
第九条 申请校外住宿的学生必须承诺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社会公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履行有关租房的民事协议;
2、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有关部门的管理;
3、按时参加学校、学院、班级的各项活动(包括早操、晨读、晚自习等);
4、向学校承诺加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自我保护,因校外住宿而引发的各类纠纷和事故,均由学生本人承担全部责任,法律已经明确规定责任主体的除外。
第十条 校外住宿的学生必须遵守报告制度,如实向所在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自己校外住所的详细地址、有效联系方式,并保持信息畅通。
学生变更校外住宿场所前,必须向所在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十一条 校外住宿的学生必须定期向班主任、辅导员、所在学院党委(党总支)汇报学习、生活和思想情况。
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辅导员、班主任要及时了解和掌握校外住宿学生的情况,并定期对其校外住所进行检查,做到工作到位、责任到位。
四 学生校外住宿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校外住宿的学生,应当向本人所在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具体说明租房的理由、房屋的详细地址、联系方式;申请人家长的同意意见;学生本人及家长的签名;
2、承诺书。学生必须作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参加学校活动、加强人身和财产安全自我保护的承诺;承诺书中应当明确写明由学生本人承担各类事故责任的内容。
第十三条 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作出是否允许学生校外住宿的最终决定。
第十四条 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将准予在外住宿学生的申请书、承诺书存档,并在批准学生校外住宿后一周内将名册报学生宿舍服务中心备案。
获准校外住宿的学生,应当在外出住宿前将租房协议复印件或有关住宿场所的其他证明材料交所在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五条 校外住宿申请每学年集中办理一次,申请人应在学年结束前一个月内(每年5月份)提出申请并办理手续。
校外住宿时间不满一学期的,须全额缴纳住宿费;校外住宿时间一学期以上不满一学年的,住宿费减半缴纳;整学年在校外住宿的,可以免缴住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