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保证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国家运用金融手段,采取财政贴息方式,帮助高等院校中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日常生活费,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的重要形式。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借款学生是指江西理工大学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学生)及研究生。
第四条 借款学生要如实填写公民身份号码,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和完整;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认真履行与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直接向银行还款,承担偿还贷款的全部责任。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国家助学贷款领导小组,下设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具体负责全校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的工作职责:
(1)负责对学生贷款的资格和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及还款协议;
(2)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休学、转学、退学、出国留学或定居、开除、死亡、失踪等变动情况的信息;
(3)协助经办银行组织贷款的发放和回收;
(4)监督借款学生按贷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5)按时组织应届毕业生与经办银行签订还款协议,协助经办银行做好借款学生的还款确认和贷款催收工作;
(6)及时向江西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报送每学年贷款需求额度以及贷款进度情况;
(7)建立借款学生的诚信档案,定期开展诚信教育,加强对借款学生的贷后管理和教育。
第三章 申请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发放对象为在江西理工大学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本专科生和研究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八条 在校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违法违纪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
(4)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5)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
(6)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和贴息
第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具体发放金额由经办银行确定,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
第十条 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但国家试点的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4年。具体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法定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借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国家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自付。
第五章 贷款的申请
第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采取“一次申请、银行分期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的办法。
第十四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的通知》(财教〔2007〕135号),在江苏、湖北、重庆、陕西、甘肃5省市(以下简称试点省份)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凡属以上五省市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必须在学生原户籍所在地申请,新生携带录取通知书在当申请办理。老生由本人提出申请,学院确认其在校未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后,再由校学生资助中心出具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证明,学生携带该证明在暑假期间回原户籍所在地申请办理。
除以上五省市以外的其他学生则在学校所在地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应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1)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信息表和贷款申请资格审查表册;
(2)本人学生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没有身份证可出具本人户口复印件,但须加盖当地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3)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办)和县(市、区)民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并加盖行政公章;
(4)本人学习成绩单及复印件;
(5)借款学生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同意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并支持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保证书;
(6)见证人出具的大学学习、品行说明书;
(7)经办银行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六章 贷款的审批和发放
第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提出国家助学贷款书面申请,学院对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组织填写《国家助学贷款资格审查表》,并按学校要求编制《申请国家助学借款学生审核信息表》,以电子和书面形式及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
第十七条 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负责对学院提交的学生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无误后,向经办银行提交《申请国家助学借款学生审核信息表》和学生申请材料。
第十八条 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收到经办银行提供的批准借款学生名单后,协助经办银行组织学生填写借款合同和借据。
第十九条 经办银行在借款合同签字生效之后,按期将贷款划入学校指定的帐户。
第七章 贷款的变更
第二十条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发生转学、休学、停学、出国、退学、被开除学籍等中止学业时,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负责及时通知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可停止发放贷款,并要求借款学生偿还全部本息。
第二十一条 借款学生毕业后考入本校研究生,需要延长贷款期限的,应在毕业前一个月向经办银行提出展期申请,并办理借款合同变更手续。经经办银行批准展期的借款学生可在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六年内还清贷款本息;借款学生贷款展期期间的贴息,按借款学生与学校原先的隶属关系,由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生贴息。
第二十二条 借款学生自愿终止贷款发放或在校期间有终止贷款意向时,应在当年放款之前10日内通过校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
第八章 贷款的偿还
第二十三条 借款学生必须按借款合同规定的还款日期、计划、还款方式还本付息。借款学生毕业后可视就业情况,在1至2年后开始还贷,6年内还清。
第二十四条 借款学生提前偿还贷款,利息按照原定的贷款利率和实际期限计算。
第二十五条 借款学生如有转学、出国、退学、被开除、死亡等情况,校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负责及时通知经办银行,并协助经办银行按借款合同约定,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然后方可为学生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必须与经办银行签定《国家助学贷款还款确认计划书》,并向银行提供毕业后的工作单位、联系地址、通讯方式后方可办理毕业手续。
第九章 违约及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没有按照毕业前签订的还款计划约定的期限、数额归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经办银行对违约贷款金额计收罚息,并将其违约行为载入金融机构诚信系统,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并按期将连续拖欠贷款超过一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的借款学生姓名及公民身份证号码、违约行为等提供给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将经办银行提供的违约借款学生名单在新闻媒体及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网站公布。
第二十八条 借款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贷款银行可停止发放贷款:
(1) 借款学生没有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
(2) 借款学生有违纪违法行为,受学校纪律处分或有关部门刑事处罚的;
(3) 学习成绩差,无法完成学业的;
(4)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死亡的。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校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二00八年九月一日起开始施行。原《江西理工大学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