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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理工大学新生怎么转专业,东华理工大学新生入学考试转

(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需填写申请表,由转出学院推荐,转入学院考试或考核同意,教务处审批并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在下学年开学前到教务处办理手续。

(二)学生原所在学院教学科研办公室将学生学籍表原件于新学年注册前交给转入学院,学生原所在学院存复印件备案。

(三)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转专业前必须参加原专业期末考试,如考试不及格的课程属转入专业的必修课,必须重新学习;不及格课程的学分数或学分绩点若达到退学规定者,应当予以退学。转学或转专业的学生,按转入年级专业的教学计划修读课程。

(四)学生转专业前所修课程成绩将如实记载在成绩表中,接受学院应当根据本专业教学计划要求,对学生在原专业所修课程的类别与学分商同教务处进行认定和转换,并书面告知学生。

(五)学生被批准转专业后,不得要求转回原专业;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

第三十五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转学手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省内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并批准,可以办理转学手续;

(二)跨省转学者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并批准后办理转学手续。

(三)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六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应在每学年结束前两个月内提出申请,并在下学年开学前办理完毕。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考虑转专业、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学生,“专升本”学生;

(三)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

(四)二次转学、正在休学的学生;

(五)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学生;

(六)受到开除学籍处分或已达到退学程度的学生;

(七)艺术、体育类学生转入其他类别专业;

(八)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八、学业预警、降级与退学

第三十八条 因学习成绩差,取得的学分少而达到学业预警标准给予警示;取得学分少而达到降级标准的学生一律降至下一年级学习(降级学生按所降至年级的教学计划修读课程);因取得学分少而达到退学标准者按退学处理。相关学分标准见下表:

预警、降级、退学的学分标准

注:① 第四、五学年不能正常毕业、未达到退学标准且不愿作结业处理者,一律按降级处理。

② 凡达降级、退学学分标准者,不按四舍五入处理。

第三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因取得学分少而达到退学标准者;

(二)一学期无故旷课累计超过50学时者;

(三)不论何种原因,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含休学)超过规定的学习年限者;

(四)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经复查不合格者;

(五) 隐瞒既往病史而录取在限考专业,不能坚持学习者;

(六)未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及未办理相关手续者;

(八)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九)每个学年有8门及以上必修课经补考后不及格者,则作降级处理;连续两次降级者;

(十)本人申请退学并经家长同意者。

凡因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学院领导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后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被退学的学生,学校将退学告知单送达本人,无法送达

的在校内及学校网上公告视同送达(并请有关师生做好证明材料)。

第四十条 学生退学的相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的学生,必须在退学告知单送达或公告之日起一周内办理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欠交学习、住宿等费用者除外)。

(二)退学的学生,如在校学满一年以上,发给肄业证书。

(三)退学的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

(四)经诊断患有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的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五)退学学生的退费问题,参照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文件执行。

(六)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转学。

九、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一条 各学院应当对毕业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进行鉴定和审核,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习内容,并取得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专升本”学生,必须修读相应本科专业后两年开设的所有必修课,修满本专业毕业所需公共选修课最低学分的一半,修满本专业毕业所需专业选修课的最低学分。

凡主修专业符合毕业条件,在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同时经批准选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在学习期限内修完所要求的课程和教学环节,获得规定学分者,可获得辅修专业学习证书。

第四十二条 应届毕业生最后一学期因在思想、道德、纪律方面所犯错误比较严重,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而不能毕业者,发给结业证书,并办理离校手续离校。一年后确有悔改表现或显著进步的,本人提出申请,由用人单位或所在地街道(乡)等有关单位开具学生一年来的行为表现鉴定;经学校审查批准,可发毕业证书,发证时间为当年六至七月份。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达到毕业要求的,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毕业标准者,发给结业证书,并办理离校手续离校。

(二)第四、五学年,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仍未达毕业标准者,可自愿选择降级或结业。选择结业者,发给结业证书,并办理离校手续离校。

结业者如有两门以内课程不及格、或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未通过,可在第二年春季开学初提出课程重新学习或补作毕业论文(设计)的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学习费用按课程重新学习标准收缴。重新学习或补作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合格者,发给毕业证书上,证书中的毕业时间按发证时间填写。

(三)对学满一年以上的退学学生,发给肄业证书。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学习形式及教育部政策规定,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

毕业证、结业证、肄业证和学位证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档案馆核实后,由教务处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十、学 位

第四十四条 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经审查达到毕业要求的本科生,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本校以下有关规定者,由教务处提名,经学校学位审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取得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和相应模块学分(各模块学分不能互相替代),获得毕业资格;

(二)学位课程(各专业已报批备案)的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及以上;

(三)未因考试作弊、毕业设计(论文)剽窃等以不正当手段谋求学习成绩与学习奖励受记过及以上处分(受记过处分后表现突出者除外)。

第四十五条 学生因考试作弊、毕业设计(论文)剽窃等以不正当手段谋求学习成绩与学习奖励受记过处分后,按期完成学业,并确有以下突出表现之一者,可在当年六月向学校提出学位申请。

(一)获得校级或校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党员个人荣誉称号一次以上;

(二)获得过学校颁发的一、二等奖学金一次以上者;

(三)毕业当年获得研究生录取通知书;

(四)在省级以上政府机构或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的科技文化体育竞赛中获得过全省三等或全国优秀奖以上奖项,或获得校级科研创新基金项目、“挑战杯”竞赛特等奖者(以个人获奖证为依据)。

第四十六条 “专升本”学生必须修读本科专业后两年开设的所有学位课程,并据此计算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以上的,且满足授予学位的其他条件,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七条 学生的学位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同意,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审核后,提交校学位委员会讨论,通过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十一、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校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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