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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童事件反思观后感,虐童事件再次击中儿童权益保障软肋

防止儿童被虐待工作有三个核心工作环节:有效预防儿童被虐待、及时发现和制止儿童被虐待、被虐待儿童的妥善安置。这三个环节构成了一个完整的工作链条,环环相扣,缺一不可。

■陈卫东

虐待儿童是法律明令禁止的。然而近年来在我国一些地方,虐待儿童的事件还是时有发生。近日南京又发生一起严重虐待儿童事件。据当地媒体报道,一对所谓的“高知”夫妇因不满孩子的种种表现,用树枝、跳绳和水管等将9岁的养子打得遍体鳞伤。所幸的是,在事件曝光后,当地警方及妇女儿童工作部门及时介入了此事,并进行了深入调查。目前,这名9岁儿童已得到安置。

我们应该为这一事件中,知情者勇敢的曝光行为、媒体的广泛报道、公众的积极参与和有关部门的及时介入点个赞。这些行为对于保护处境不利的儿童是一种利好。但是,我们还不能满足于此。因为,大约在一年前,南京曾发生过两名女童被活活饿死家中的事件,主要原因也是被忽视和虐待,也曾引发强烈的社会关注。可见,虐待儿童的行为并未在现实生活中被有效遏制。面对如此现状,我们还需要有更深入的反思和考量,才能更加有效地防止儿童被虐待现象出现。

在这起事件中,至少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值得反思。其一,受虐儿童的养父母的收养手续虽然是合法的,但有没有专业机构和人员对儿童及其收养家庭的匹配程度进行过综合评估?依据评估情况,收养可能面临哪些风险?儿童的原生家庭或者机构与收养家庭之间是否就儿童的特点及教养方式进行过充分沟通?有关方面是否对被收养儿童的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回访?其二,儿童被虐待显然是在情况极其严重后才真正引起重视,这个代价是不是有点过大了?为何没有及早地介入和制止?是儿童没有报告还是无处报告,抑或没人理会?其三,是依法剥夺或暂时终止监护人的监护权,还是积极介入当事家庭,帮助解决面临的问题,消除隐患,让儿童回归家庭?如果剥夺或终止了监护人的监护权,儿童是否得到了妥善的安置?安置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儿童,还是为了息事宁人?怎样防止对儿童的二次伤害?

上述问题归结起来,就是防止儿童被虐待工作的三个核心工作环节:有效预防儿童被虐待、及时发现和制止儿童被虐待、被虐待儿童的妥善安置。这三个环节构成了一个完整的工作链条,不应有此无彼,厚此薄彼,更不应彼此分离。根据国际儿童权益保护工作的经验,这一完整工作链条才能确保当事儿童利益的最大化。也就是说对当事儿童采取的一切处置措施,都要考虑什么事情对儿童是有利的,或者是相对有利的。就前文所述的虐待儿童事件看,这样的工作链条是不完整的,厚此薄彼的情况比较明显:预防环节基本被忽略了,发现情况显得比较迟钝,儿童没有主动报告行为,对施虐者的惩处呼声很高,也比较严厉,但事后安置却语焉不详。由此,笔者很难看出目前处置儿童被虐待的工作机制是完整的,这样的处理方式难以时时处处体现儿童利益的最大化。

被虐待的儿童是处于危险和困难境地的儿童。很明显,在处境不利儿童(或者困境儿童)的权益保护方面,我国现有的工作状况是难以让人满意的。最明显的不足是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保护工作链条。这是当前我国整个儿童权利保护工作网络不健全、体系不完整、机制不健全的突出体现。虐待儿童事件的多次发生,成为解决这一问题的契机。据报道,有关方面正在着手家庭教育方面的立法,各地对儿童保护方面的重视程度和投入也在不断增加。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入实施,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社会管理的不断精细化,社会工作投入的增加,儿童保护的工作链条和工作网络也会不断完善,侵害或者伤害儿童的事件会得到更好的处置。

儿童的权利保护状况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尺。儿童权利保护工作改善是一个渐进的过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关注和参与,当侵害或者伤害儿童的事件发生时,我们不应仅仅停留在对暴行的斥责和施暴者的声讨上,应下更大的力气去完善现有的工作网络,让儿童权利保护工作伴随为儿童争取最大利益的不懈努力而发展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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