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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修法突出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

24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进行二审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草案,突出强调了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与发达国家企业作为科研主体不同,我国科研成果主要由高校和科研单位研发获得,科技经济两张皮的问题长期存在。

草案规定,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有利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应当尊重市场规律,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权益,承担风险。

“企业为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生产新产品,可以自行发布信息或者委托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征集其所需的科技成果,或者征寻科技成果转化的合作者。”草案明确,企业依法有权独立或者与境内外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合作者联合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企业可以通过公平竞争,独立或者与其他单位联合承担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此外,草案增加规定,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与企业及其他组织开展科技人员交流,根据专业特点、行业领域技术发展需要,聘请企业及其他组织的科技人员兼职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支持本单位的科技人员到企业及其他组织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我国现行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6年起实施。本次修法旨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加速科学技术进步,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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