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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两会教师工资改革新政策及新方案【全文】最新消息

李克强总理3月5日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促进教育公平发展和质量提升。教育是今天的事业、明天的希望。”农村教育是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重中之重,农村教师是我国教师队伍建设和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待遇问题直接影响农村教师队伍的稳定。

王海波委员:提高农村教师待遇 留住人才

正在召开的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河北省农林科学院副院长王海波呼吁提高农村教师待遇,制定全省统一的农村教师任教津贴额度发放标准,健全发放保障机制。

这次“两会”,王海波带来了一份《关于提高农村教师待遇》的提案。在他看来,提高农村教师待遇、解除他们生活上的窘迫状况,鼓励和培养本地优秀教师长期在家乡任教,稳定农村学校教师队伍,才能更好推进农村义务教育。

王海波认为,多年来,在“以县为主”的经费保障机制下,基层教师的待遇差距很大。有些地方为了节省财力,在教师工资发放上违反政策的事情时有发生,部分地区没有将国家政策中对农村教师倾斜的分配导向落到实处。

鉴于此,王海波委员建议核定义务教育阶段农村教师基本工薪标准。以省级财政统筹为基准,建立“以省为主”的经费保障制度,财政单列农村教师的津贴支出。进一步明确津补贴政策的实施范围、实施对象、发放标准、类别与分档、经费来源与保障等实施细则,完善农村教师津补贴政策的实施细则和相关配套措施。

解决好农村教师住房问题,是留住人才的重要保障。王海波呼吁由政府建设具有公寓性质的教师住校周转房和公寓房,集中建设教师住宅区,并给予尽可能的优惠政策,还可考虑为农村教师建设一定数量的廉租房等。

姚爱兴委员:建议提高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待遇

全国政协委员、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副主席姚爱兴建议,提高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待遇,规定农村教师最低工资标准,并建立问责机制。

据了解,国务院实施农村义务教育保障机制以来,农村中小学在公用经费、免除杂费、免课本费以寄宿生补助费、建立危房改造长效机制等方面,都建立起了责任明确的“中央和地方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而对于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只是笼统地提到:“中央继续按照现行体制,对中西部及东部部分地区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经费给予支持。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本行政区域内财力薄弱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确保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按照国家标准按时足额发放。”由于省级政府对于财力薄弱的地区如何进行财政转移支付、按照什么项目、什么标准保障农村中小学教师的工资并没有建立起明确的责任分担机制,以至于到了各地,特别是各县(市区)能发多少就发多少,致使各地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待遇保障水平、保障力度差距很大。

调查显示,目前全国一些地区农村教师工薪收入较低、分配机制欠妥、构成缺乏科学性的现象大量存在。尤其是农村教学点代课教师,各地发放工资标准不一,随意性大,有的甚至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姚爱兴委员在调查中发现,由于国家对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总体水平及其基本标准没有明确规定,在“以县为主”的经费投入及保障机制下,各地差别很大。而财政支付能力不足的县,农村教师的津补贴从绩效工资当中出,对农村教师倾斜的分配导向并没有落到实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分配没能体现对农村教师的补偿与激励,因此,农村教师总是千方百计想调入城市,而年轻的又不远到农村任教,长此下去,农村教师队伍后继乏人,质量难以保证。为此,姚爱兴委员提出六点建议:

一是,从国家制度层面对义务教育阶段农村教师工资、津贴待遇等作出统一规定,规定农村教师最低工资标准,并建立问责机制。

二是,明确由财政单列支出农村教师津补贴。进一步明确津补贴政策的实施范围、实施对象、发放标准、类别与分档、经费来源与保障等实施细则,形成农村教师津补贴政策的实施细则和相关配套措施,切实解决农村艰苦地区吸引和留住优秀教师的问题。

三是,大幅度增加农村教师岗位津贴。增加农村教师任教津贴,可将农村教师任教津贴提高到工薪总额的20%-30%。发放依据应考虑距离和职称两个维度。按任教学校至县城距离远近和任教教师职称高低依次递增设定,然后依7:3比例加权核定。距离权重为70%,表示农村教师任教学校的地域差异;职称权重为30%,表示农村任教人员间的差异。对退休教师按其在农村任教教龄10年、20年、30年计算,分别享受额度的15%、30%、50%。

四是,增加农村教师交通补贴。尽快设立农村教师交通津贴制度。以距离县城远近公里数的班车费用为依据,制定统一的发放额度。以每学年实际在校任教月数为依据,按每月往返4次,统一包干一次性发放。

五是,增加农村教师周转房和公寓房。鼓励发展多元化的农村教师住房供给体系。一方面,主要由政府建设具有宿舍(公寓)性质的教师住校周转房和公寓房,教师工作调动随即搬离。结合当地城镇建设规划,在县城或交通便捷的重点镇集中建设教师住宅区。免收土地、建设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押金,对工程质量监督等服务性收费给予减收;无偿提供或低价划拨乡村教职工住房建设用地。为农村教师建设一定数量的经济适用房、廉租房、限价房和集资房;同时,鼓励单位或个人投资在校园内和校园附近建房向教师出租,由财政给予教师一定的住房补贴。

六是,加强督查。我国早在1994年1月1日实施的教师法第二十五条就明确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2012年发布的《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再次要求“依法保证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因此,建议定期或不定期加强对相关政策执行情况的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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