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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规范办学行为,提高教育质量,维护教育的公正和公平,创建和谐有序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成人高等教育健康发展,参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实行学年制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学籍

第三条 学生应按规定履行报到注册手续。学校应对新生进行复查,并按规定履行学籍电子注册手续,通过学籍电子注册的学生,建立学生学籍档案。

第四条 凡属弄虚作假、循私舞弊、不符合招生录取条件的入学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取消学籍,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应到学校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学校应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的一年。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不得具有双重学籍。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七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凡一门课程分多个学期讲授,每学期都应进行考核,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八条 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课程的考核方式以及升级、留级、降级、重修、补考等有关规定由学校制定。

第九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必须提前向学校办理缓考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缓考(否则做旷考处理),缓考不及格按补考不及格处理。

第十条 考核作弊者,该门课程的成绩以“作弊零分”记载,不予正常补考。学校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一条 留级、转学的学生原所学课程考试成绩及格及以上,并达到学校教学要求的,经学校批准,该课程可以免修、免试。未修课程须补修。申请免修、免试课程必须在同学历层次内进行,专科期间所修课程不能代替本科所修的课程。

  第四章 休学、复学、转学、转专业、转换学习形式、退学

第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休学:

1、经县级以上医院或指定医疗单位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的二分之一及以上者;

2、因工作需要,经单位证明,需较长时间脱离学习,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的二分之一及以上者;

3、因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十三条 学生休学经学校批准后,保留学籍。学生休学时间以1年为限。学生在校期间,休学不得超过2次,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2年。学生休学期满,应在学期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查批准后,方可复学。逾期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四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被录取专业的学业。如确有特殊问题,无法继续在本校、本专业学习的,学生可以申请转学、转专业、转换学习形式。已转过学校、专业、学习形式的不得再转学。

校内业余与函授学习形式互转以及脱产转为非脱产学习形式,由学校审批,报省教育厅备案。校内同层次同科类转专业由学校审批,报省教育厅备案。校内同层次不同科类转专业,由省教育厅审批。

学生转校应当按同层次同科类原则转学,由省教育厅审批。学生转校应在第一学年的第一学期末办理。

学生转学应由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山西省成人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审批表》并附必要的证明,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并加盖学校公章。跨省转学的,经转出或转入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盖章后,由转出学校报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转换学习形式: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未通过学籍电子注册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4、毕业年级的;

5、休学、退学、开除学籍的;

6、未办理转学审批手续就到拟转入学校就读的;

7、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

1、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2、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经学校认可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4、擅自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5、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6、本人申请退学的。

学生退学由学校审批,报省教育厅备案。退学学生一经退学,不得复学。按本规定处理的退学,不是对学生的处分。

第五章 奖励和处分

第十七条 在德、智、体等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学校应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十八条 对于发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纪律等不良行为的学生,应视其情节轻重,由学校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其中开除学籍的应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触犯国家法律给予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2、在校期间,考试时有替考或其它严重舞弊行为的;

3、留校察看期满无明显好转的;

4、违反学校纪律,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第二十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要记入本人档案,并及时通知学生所在单位。

第六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二十一条 学生学习期间操行合格,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含统考课程),成绩合格,准予毕业。学生毕业时,由所在学校按规定向省教育厅申报毕业证书电子注册,毕业证书经电子注册后向学生发放。毕业证书电子注册时间一般为每年1月份和7月份。

第二十二条 学生毕业前经补考后仍有1门至2门课程成绩不及格者,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2年内,由本人申请,学校准予补考1次,补考时间一般安排在学期未进行。补考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实际发证日期填写。学生最长在校年限,一般为学制年限延长二年。

第二十三条 学生学满一学年以上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退学的(不包括开除学籍者),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并出具已结业课程的成绩证明。

第二十四条 毕业证书遗失或损坏,可由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申领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明书证明,内容包括姓名、出生年月、在校学习起止时间、专业、学制、学习形式、原毕业证书编号、毕业证明书补证号等,并加盖学校公章,由学校按规定报省教育厅申请办理毕业证明书。毕业证明书与原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五条 符合国家和山西省有关学位授予条件和规定的学生,发给学位证书。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报省教育厅备案,并及时向学生公布。省教育厅对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实施指导、检查和督促。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从颁发之日起施行,原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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