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籍的主要功能是记录,是学生入学的结果,不是入学和转学的前提条件。转接学籍或新建学籍是招生入学的后置程序,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不应将学生之前有无学籍或学籍是否已转至接收地作为确定入学资格的必要条件,不得以学籍问题为由拒收学生。学籍信息是维护学生权益的依据。学籍信息更新是确保学籍信息准确的必然要求。《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快问题学籍处理和建立数据质量核查机制的通知》(教基一厅〔2015〕2号)要求各地各校加强宣传和督促检查,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常态工作机制,每学期核查一次学籍信息变动情况。学生家长有义务及时将学生信息如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的变动情况告知班主任,由班主任将学生信息的变动情况通知学校学籍管理员,在学籍系统内及时更新。那么2019年吉林中小学学籍系统登陆入口是什么?吉林中小学学籍系统官网登陆网址为什么?本文思而思学教育网小编为你整理了关于吉林中小学学籍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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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吉林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中小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切实加强中小学校学籍和基础教育发展统计数据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其管理和服务功能,全面提高基础教育的现代化管理水平,特制定此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中小学校学生入学、建立学籍、学籍变更(留级、跳级、转学、休学、复学)、奖励处分、毕业(结业)等事项的处理。
吉林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二章 入 学
第三条 小学和初中新生免试按学区就近入学,高中新生经考试评价择优录取,具体招生办法按教育行政部门当年招生规定办理。
第四条 凡符合规定录取的新生,凭录取通知书按规定日期到学校报到,无故延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编班标准为小学、初中和高中每班不准超过56人,任何学校不准按成绩分重点班和快慢班或擅自举办各种实验班。
第六条 学校必须按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招生计划招收学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招生工作的管理,及时清退违规招收的学生,规范学校招生行为。中小学校不准招收已经毕业的学生回学校重读。高中学校未经省教育厅批准,不准跨县(市)招生。
吉林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三章 学 籍
第七条 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按照吉林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编号办法(见附件三)为每一位新生编制学籍号,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复核认定后建立学籍档案。学生学籍号采用14位数码编排,高中学生的学籍号沿用作为毕业会考的考籍号,高中会考依据学籍建立考籍。
第八条 中小学校学籍实行电子化管理,实行逐级报告制度,每年10月15日之前逐级上报录取新生电子表格和信息数据库,每年6月末逐级上报学籍变动数据库。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学籍管理工作。
第九条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报省、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企事业单位办学校和民办学校的学籍管理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管理。
第十条 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生档案,学生档案和学籍管理表册样式由省教育厅制定(见附件二),学校定期填写,统一保管。学校要切实加强学生档案管理,确保学生档案记载真实准确。
第十一条 建立学生学籍以户籍所在县(市、区)域为准,不得跨区域异地建立学籍。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由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相关规定安排入学,并建立学籍。
吉林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四章 学籍变更
第十二条 凡因转学、休学、复学、留级、跳级、退学或其他原因发生学籍变更的,均须办理学籍变更手续。原学籍号注销,不再启用。
第十三条 学生确因学习成绩差,继续升级十分困难,经本人或监护人申请,学校研究同意,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予以留级,各地必须严格控制留级人数,毕业年级学生不准留级。
第十四条 非毕业年级的学生,学习成绩优异,智力发展突出,身体健康,本人申请跳级,经学校考核,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准予跳级。
第十五条 学生转学依据户口迁移证明和转学证明,由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办理。转入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一般高中,按户籍所在学区安排入学,转入重点高中的学生必须具有同级重点高中的正式学籍。本市范围内高中学生原则上不准转学。毕业年级学生无特殊情况在本地不准转学,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准转学。跨省转学的高中学生,必须具备省级高中会考成绩证明。
第十六条 学生患有严重疾病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由县(市、区)级以上医院出具诊断证明,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准予休学,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休学期满后,可持休学证明和县(市、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办理复学手续。毕业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准休学。
第十七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不准退学,确因患病和其他意外情况,丧失学习能力的,经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准予退学。高中学校学生因学习成绩差、家庭生活贫困等原因要求退学要严格控制。
吉林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五章 奖励处分
第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表现突出,应予表彰奖励,视表现可授予“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等称号,有关表彰材料存入学生档案。
第十九条 学生违反学生守则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处分,受到处分的学生有改正表现,一般毕业前要撤销处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准开除学生,高中学生严重违纪违法、屡教不改或被逮捕判刑,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吉林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六章 毕 业
第二十条 学生义务教育期满,发给义务教育证书。高中学生学业期满,会考各科成绩合格,发给高中毕业证书,表现突出的发优秀高中毕业证书;会考成绩不合格者,发结业证书,参加会考补考成绩全部合格后,发成绩合格当年的会考证书,并持会考证书和结业证书换发高中毕业证书。义务教育证书和高中毕业证书、会考证书由省教育厅统一印制下发。
吉林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省实验中学、东北师大附中、长春外国语学校、省二实验学校学籍由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负责解释,自2006年9月1日起试行,原学籍管理规定废止。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