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籍的主要功能是记录,是学生入学的结果,不是入学和转学的前提条件。转接学籍或新建学籍是招生入学的后置程序,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不应将学生之前有无学籍或学籍是否已转至接收地作为确定入学资格的必要条件,不得以学籍问题为由拒收学生。学籍信息是维护学生权益的依据。学籍信息更新是确保学籍信息准确的必然要求。《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快问题学籍处理和建立数据质量核查机制的通知》(教基一厅〔2015〕2号)要求各地各校加强宣传和督促检查,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常态工作机制,每学期核查一次学籍信息变动情况。学生家长有义务及时将学生信息如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的变动情况告知班主任,由班主任将学生信息的变动情况通知学校学籍管理员,在学籍系统内及时更新。那么2019年黑龙江中小学学籍系统登陆入口是什么?黑龙江中小学学籍系统官网登陆网址为什么?本文思而思学教育网小编为你整理了关于黑龙江中小学学籍的相关知识。
一、2019年黑龙江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官网登陆网址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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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黑龙江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充分发挥其管理和服务功能,提高义务教育现代化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权利,根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各级人民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义务教育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义务教育学生)。
第三条 我省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使用全国中小学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实行由教育部宏观指导下的省级统筹、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一)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全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的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全省各地和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组织实施省级系统个性化应用功能开发。
(二)市(行署、企业)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所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可制订本市(行署、企业)学籍管理具体规定;统筹安排本市(行署、企业)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的采集、审核、问题学籍处理及其它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直管义务教育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每学期末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上报辖区内中小学校学生学籍信息变更情况。
(三)县(市、区、企,以下同)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包括学籍注册审核、初中招生审核、问题学籍审核、问题学籍仲裁、关键数据变更审核、学籍异动审核、毕业升学等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管理的日常工作。每学期末向上一级学籍主管部门报告学籍管理情况。
(四)学校负责学籍信息采集、校验、注册、汇总、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日常学籍管理工作包括学生的学籍注册、招生、问题学籍处理、关键数据变更、学籍异动、毕业升学、控辍保学、综合素质评价、档案管理、留守儿童信息更新、学生近期照片更新等;根据实际情况实时更新本学校的各项基本信息,及时对学校的年级、班级、班主任、校长姓名、学籍管理员及其联系电话等信息进行变更。学校的在校学生数必须与电子学籍系统中录入人数一致,并相对应。
第四条 各义务教育学校根据国家、省、市、县(市、区、企)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负责本校学籍档案和学生学籍档案的管理。
第二章招生、入学
第五条 我省义务教育学校实行秋季招生、入学,不应在非招生期间招收新生入学。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的招生计划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校办学规模合理确定,并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籍主管部门根据招生计划,在电子学籍系统中设置所管辖学校的招生人数,学校按照招生计划招收学生。需要调整或变更招生计划的,由下达计划的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六条 全日制义务教育阶段普通初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招生对象为年满六周岁、1 8周岁以下的儿童、少年。凡当年8月3 1日之前(含8月3 1日)年满六周岁的儿童,由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免试就近”的原则,就近安排进入当地公办小学就读。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本学区、招生服务区范围内或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七条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在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和备案。残疾儿童入学政策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第八条 跟随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以及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由其法定监护人持本人及儿童、少年的户籍、居住、就业等证明,到居住地所在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就学申请,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相对就近统筹安排学校就读。
第九条 自愿进入民办学校就读的适龄儿童、少年由法定监护人按民办学校的招生办法或招生方案实行免试办理入学手续。民办学校的招生办法或招生方案须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十条 新生应凭入学通知书按时到学校报到。因病或其它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者,必须在开学前一周内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延期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周。小学、初中新生无故不按时到学校报到的,依照有关规定督促其法定监护人送子女到校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一条 每年度招生结束后,学校要进行阳光分班、均衡分班。逐步推行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对新生进行电脑一键分班,确保同一年级各教学班人数、男女比例相对均等。严禁分设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实验班。分班结束后,要对分班结果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利用电子学籍系统严格控制班额。小学班额不超过45人,初中班额不超过50人。班额达到上限的,该班原则上不得再接收任何形式的转入学生。
第十三条 新生招生工作由招生部门根据当地招生政策和规定程序进行。义务教育学校不准招收已经毕业的学生回学校重读。
第三章学籍建立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校学籍档案。学校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校基本信息表(附件1);
(二)校区基本信息表(附件2);
(三)在校生分班名册(附件3);
(四)学生休学(复学)、转学、退学情况(附件7,8,9);
(五)学生增减情况登记表(附件4);
(六)毕业生花名册(附件5);
(七)义务教育证书存根(附件12);
(八)学历证明存根(附件11);
(九)相关凭证资料、学生奖惩材料及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第十五条 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在一个月内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电子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获得学籍号。
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
第十六条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参加社区服务、公民道德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实践与创新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学籍基础信息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订。
第十七条 电子学籍建立程序为:
(一)学校向学生下发纸质《学生基本信息表》(附件6)。
(二)由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填写《学生基本信息表》后交回学校,经班主任、学籍主管校长审核后,由学校学籍管理员打印、下发给学生和其法定监护人再次确认签字。
(三)经学生法定监护人、班主任确认签字后,学校学籍管理员按照《学生基本信息表》所填内容将学生学籍信息录入或导入电子学籍系统,经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获得学籍号,电子学籍正式建立。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籍号具体生成规则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订。
建立电子学籍时应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问题学籍,包括无身份证号、身份证号重复和有关信息重复等情况。处理方式为删除、佐证和变更。
第十八条 已经在学前教育阶段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并获得学籍号码的小学一年级新生,其学籍档案通过规定程序从相关系统中提取,学校接续管理学生电子和纸质学籍档案,按规定时间报学籍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后,其学籍转为小学学籍。
第十九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对口升学原则,为每一所小学合理划定对口直升初中,核准对口初中招收学生名单,并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招生功能,将招收小学毕业生名单录入到招生模板,使其关联对口中学,完成相关招生手续。学生学籍由小学学籍转为初中学籍。对口初中学校按直升小学毕业生名单接续管理学生电子和纸质学籍档案。同时,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
小学、初中新生无故不按时报到的,作为疑似辍学处理,待恢复入学后补录、更新学籍信息。
第二十条 在普通中小学校随班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的学籍,由所在学校建立。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普通初中小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教育任务的特殊教育学校建立学籍。随班就读残疾学生可不计入一键分班名单。
第二十一条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违反规定跨学区招收的择校生,不予建立学籍。民办中小学校违反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规定自行招收的学生,不予建立学籍。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各级学籍主管部门、各中小学校应利用电子学籍系统对学生学籍进行查重。
第二十三条 学籍档案包括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逐步推进学籍档案电子化,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电子档案永久保存,纸质档案保存时限按相关规定办理。
学校应及时更新学生学籍档案。学生转学或在基础教育阶段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
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
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家长提出修改学生基本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学籍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章 转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不得随意转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转学。
(一)学生户口随家长户口在国内、省内迁移(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要尽到监护义务,不得允许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单独居住),新户口所在地不在原就读学校服务范围的。
(二)学生随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以工作调动证明为准)或实际居住地(以房产证为准)在国内、省内变更的,现居住地不在原就读学校服务范围的。
城市小学生全家在区内迁居,新居住地离就读学校较远的原则上可以转学,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视情况确定转入学校;城市初中学生全家在区内迁居的,原则上不予转学。
(三)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需提供家长务工证、居住证、暂住证等)、军人子女等特殊群体确需转学的。
第二十六条 学生转学流程如下:
第一步:学生法定监护人填写《黑龙江省义务教育学生转学申请表》(附件8,以下简称《转学申请表》基本信息)。
第二步:学生法定监护人持填写好的《转学申请表》到现就读学校及所在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盖章。
第三步:学生法定监护人将加盖现就读学校及所在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公章的《转学申请表》提交至转入学校学籍教育主管部门,转入学校学籍教育主管部门按照相对就近入学原则,根据学校规模、班额等实际情况,统筹安排接收学校,并在《转学申请表》上加盖公章。
第四步:学生法定监护人持加盖转入、转出教育行政部门和转出学校公章的《转学申请表》到转入学校。
第五步:转入学校在学籍网上提交相关转学材料(户籍迁移证明、工作调动证明、房产证明、进城务工人员务工证明等),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按国家规定时限予以核办。跨省转入、转出的,还须符合其他相关省份的学籍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特教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教学校就读的,其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进入工读学校就读的学生,其学籍是否转入工读学校,由原学校与学生的法定监护人商定。
第二十八条 不允许学生择校转学。城区内、县城内初中、小学毕业年级原则上不允许转学。休学期间不允许办理转学。原则上不允许跨年级转学。五四、六三学制过渡年级学生转学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学生家长提出跨年级转学申请,经转入学校所在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办理。
第二十九条 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义务教育学校不得接收借读学生。在办理转学过程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转入、转出学校及学籍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按规定日期予以核办转学手续。
转学情况由各市(行署、企业)教育主管部门汇总相关信息,并于每学年末报省教育厅备案。
除普通中小学校接收特殊学校学生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外,任何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条 学生因伤病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在学校学习,确需休学的,由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填写《黑龙江省中小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学校审核后报学籍主管部门审核核准。学生因伤病申请休学的,需提交由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和医疗收费票据复印件等材料;学生因其他特殊原因申请休学的,需提交公安或民政、劳动等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办理。学生休学情况要记入学生电子档案,医院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作为《黑龙江省中小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的附件保存备查。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准休学,极特殊情况需要休学的,审批要从严掌握。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当持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和医疗收费票据复印件或公安、民政、劳动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续办休学手续。连续休学一般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满需要复学者,由学生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填写《黑龙江省中小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出具由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或其它证明材料,学校审核,报上级学籍主管部门核准,办理复学手续,按照接续学业原则安排就读年级。
第六章 留级与跳级
第三十三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原则上不允许留级。
第三十四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提倡跳级。德、智、体、美等方面特别优秀、且具备超前学习能力、达到高一年级心智水平、且确实需要跳级的学生,由其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附件10),经学校审核并报主管教育局学籍管理部门核准的,可以跳级。每年跳级学生比例原则上不应超过学校该年级学生总数的1%。跳过年级视为受完相应年限的义务教育。核准跳级的学生,由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进行学籍变动。学籍注册的当年不允许跳级,跳级不能跨学段、跨学校。
第七章退学与辍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除因出国定居或丧失学习能力外,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请退学。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劝退、开除学生。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退学其学籍档案保留在学校。
第三十六条 学生出国定居的,须由学生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凭学生有效证件及其它证明材料到现就读学校提出退学申请,填写《黑龙江省中小学生退学申请表》(附件9),经学校审核同意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准予退学,由学校按规定程序注销退学学生的学籍,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
学生出境未向原就读学校提出申请的,学校按照辍学处理。
第三十七条 学生死亡的,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
学生因失踪、被刑事拘留等原因离校的,学校须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保留其学籍。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学校不得取消其学籍。解除刑事强制措施、收容教养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允许其及时复学,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
第三十八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连续超过3个工作日无故未入校就学且学校无法与其法定监护人取得联系的,由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做疑似辍学处理。同时,学校应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依法及时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籍主管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管理。学校应及时登记疑似辍学或辍学学生信息、返校信息,以及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和当地政府采取控辍保学措施情况。
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3个月以上的,就读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应于每学期期末通过全国电子学籍系统将学生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八章 升级与毕业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正常升级学生的学籍信息更新,由电子学籍系统完成。升级时间为每年8月10日。学生的毕业操作应于7月30日前完成。
第四十条 凡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学生,均发给义务教育证书,作为升学、就业、服兵役的依据。
第四十一条 未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或因特殊原因离开就读学校的学生,应为其出具学习经历证明。
第四十二条 学生毕业证书遗失,一律不补发,可向原证书颁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经核实后出具学历证明。
第四十三条 毕业证书(附件12)、学历证明(附件11)和学习经历证明(附件13)规格式样,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初中毕业证书省级统一印制、其它地市印制),由学校颁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核准、编号、验印。
第九章 考核评价与奖励处分
第四十四条 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对学生进行综合素质评价,并将学生的学业考试信息、体质健康评价、综合素质评价、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会服务和社会实践、奖励与处分情况等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记入学生电子学籍档案。学校应将综合素质评价的结果告知其法定监护人。
第四十五条 学校和教师不得以任何形式根据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其他方面的评价结果对学生进行排队或公布名次。
第四十六条 对在德、智、体、美等诸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应予以奖励。学生获奖情况,应全面详实地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纪律和犯有错误的学生,要以说服教育为主,必要时可进行适当的批评或处分。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三类。学校不得对受处分的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不得以任何理由劝其退学或开除学籍。
对学生给予处分的,由学校教导处或政教处先告知被处分学生,充分听取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意见,举行由教师、学生代表参加的听证后申报,由学校校务会议决定,经校长签署后公布,并通知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学生处分决定存入学生学籍档案,处分撤销后,应及时将处分记录从学生学籍档案中撤出。
学校应建立处分学生的申诉和复议制度。
第十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设施与设备等保障条件,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第四十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设置学籍管理人员,专门负责学籍管理工作。学籍管理员经过专业培训方可上岗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学籍管理员必须是各单位或学校正式工作人员,身体健康、政治可靠、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优良,娴熟掌握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各项内容、学籍信息采集的基本要求、学籍系统的基本功能和操作方法、保密要求等。各级学籍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须报上一级学籍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条 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每学期复核学生学籍,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
第五十一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非经省级学籍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第五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细则的规定,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第五十三条 学校违反本细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不及时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三)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四)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
(五)不及时为已接收学生办理转学手续的;
(六)不及时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八)没有正当转学手续私自接收学生就读的;
(九)以赞助费、捐资助学、教育基金等名义向学生家长收取费用的;
(十)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学校的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五十五条 各市(行署、企业)、县(市、区、企)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细则,结合当地实际,制订或完善本地学生学籍管理实施意见,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自9月1日起试行。此前下发的学籍管理有关文件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五十七条 本细则由黑龙江省教育厅负责解释。省教育厅基础教育一处是省教育厅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的工作部门。
附件1?13(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