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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代表精彩建议抢鲜看【精华篇】

尽管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还未开幕,但代表们已经提前进入“两会”状态,着眼于“十三五”发展以及国计民生发表自己的真知灼见。他们带来的代表建议、议案也成为焦点所在,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人大代表精彩建议,供大家参考!

税收

今年,我国开始全面实行“两孩”政策,那么如何让全国“两孩”政策更好地推进落地?

“二孩”时代需调整个税

“从现实情况来看,如何从可以生二孩,到愿意生二孩,尤其对于年轻的双职工家庭、城市白领阶层,至少在涉及社会保险、劳动就业、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税收优惠等方面,都应该作出相应的调整。”全国人大代表张兆安认为,放开“两孩”政策实施之后,不仅生育两个孩子家庭的经济负担会上升,而且也会对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

由于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居民个人作为申报单位缴纳所得税的制度,优点是简便,容易计算,也容易征收,征税成本较低,但这种税收制度不能反映家庭收入的整体状况,没有考虑纳税人赡养人口的多少,这种“一刀切”的计征方法,对于那些收入相同但家庭必要支出多的纳税人来说无疑是不公平的。

为此,他建议改进现行的个人所得税计征方式,实行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税。“以家庭为计算单位,可以实现相同收入的家庭相同的个人所得税负的横向公平,不同收入的家庭不同税负的纵向公平”,张兆安指出,我国香港地区也采用“夫妻联合申报”或“家庭申报”的征税方式,也是值得借鉴的。而从技术层面而言,我国已经建成了覆盖全国的以户籍管理为依托的人口信息系统,并已经为银行等系统提供认证服务,税务部门也已经建设了庞大的信息网络,实现跨部门的信息协作是可能的。也就是说,家庭收入作为个税计税条件是可行的。

张兆安也坦言,我国个人所得税制进行必要的调整完善,不是一蹴而就的。为配合放开“两孩”政策的落实,应增加扣除生育费用的一些项目,实行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一是儿童税收优惠。相对于没有孩子的家庭,抚养一个或两个子女的家庭,应该享受一定数额的个税免征额,在父亲或母亲的应纳税所得中加以扣除。这种扣除直至孩子达到一定的年龄(比如12岁或16岁)停止。

二是教育税收优惠。目前,教育费用是每一个家庭中的重要支出之一,因此,在“两孩”家庭中,包括纳税人本人的再就业培训费用和技能提升费用,子女的学前和义务教育期费用,可以根据各地的经济差异进行确定。

三是家庭结构税收优惠。由于每一个家庭的情况不尽相同,因此,对于单亲家庭、有老人负担的家庭等,应根据情况确定一定的个税免征额。

四是残障人税收优惠。这方面已经有了一些相应的政策,但在深度和广度上还有待完善和优化。

环保

长江流域是我国的主要经济命脉,流域水资源约占全国总量的35%。上海处于长江下游,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也关乎每一个上海市民的用水安全。

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修复

来自华东师范大学地理科学学院教授、博导陈振楼代表带来了一份关于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修复的代表建议。他指出近年来长江流域经济一直处于高速发展时期,而流域立法和综合管理体制机制,始终处于缺位状态,“九龙治水、各自为政”的现象,导致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严重滞后。流域缺水风险和污染风险居高不下,局部生态环境甚至严重恶化,太湖、巢湖、滇池等湖泊蓝藻年年爆发。

目前,国家发改委正在制定《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陈振楼建议,进一步加大长江上游三江源的保护力度,严禁一切开发活动。位于青藏高原腹地的三江源自然保护区素有“中国水塔”的美誉,是我国目前面积最大的自然保护区。但从近年来的实地考察情况来看,随着全球气候变暖,和无节制的大规模人类开发活动,导致三江源的生态环境正在急剧恶化。

长江是我国水资源配置的重要战略水源地,仅下游干流就有600多处引江调水工程,下游地区供水安全形势十分严峻。因此,陈振楼建议在长江流域长江干流及重点支流取水总量双控制,在保证干支流的合理流量基础上,平衡和协调周边的用水需要,要避免水库水电站蓄水与下游生产、生活、生态争水。

为确保长江流域水质安全,陈振楼认为,应当建立长江断面水质责任追究制度。他指出,长期以来长江流域管理体制机制上,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的现象特别严重,地方政府以本地经济发展为重,往往不重视甚至不顾下游的环境利益。有些地区特意将化工、石化、造纸、印染、制药、农药、皮革、电镀等污染严重的重化工产业布局在地区边界,肆意排污影响下游用水安全。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的批复》要求,长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水功能区水质、水量动态监测,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体系,提高水功能区达标率。

为进一步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陈振楼认为,应当强化流域各省市共同保护水资源和水环境,上游对下游负责的意识,建议建立长江断面水质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流域内各省环保水利部门应当定期将省界监测断面人工监测数据和水质自动监测数据提供给流域综合管理机构,流域综合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相关部门,将考核结果报国务院同意后向社会公告,对未达标的应严格追究责任,并落实赔偿制度。

残疾

在上海有这么一群老人,他们除了要担忧自己的养老问题,还牵挂着自己百年之后,残疾子女的明天。

设立残障子女家长遗产第三方管理机构

今年,全国人大代表严诚忠就将目光转向了这些特殊家庭。据统计,在多年独生子女政策实施中,全国约有170多万核心家庭的架构存在2位(或1位)60岁以上老人照护着1名(鲜有多名)智障或残疾的子女(包括领养)。

当老年人健在时,家庭生活尚能正常维持,且老年人总会为无法正常工作或生活的子女留有一定的积蓄,以备身后之需。然而,一旦老人先后故世,子女无能力打理遗产或管理财物,其窘境可想而知。

现在我国(除香港外)已有的第三方管理或服务机构都不受理上述业务,严诚忠走访了多处公证处和律师事务所,都被告知这样的结果。

严诚忠认为,这些当事人离世前,应给其有智障或精神残疾的子女找好监护人。这看似容易的事实际操作起来非常困难,或者无法操作。首先,现在六七十岁老人的兄弟姐妹大多也是老人,不一定具备类似其父母的条件,可以当其有智障或精神残疾的子女的监护人:老人退休前的工作单位和所在的居委会都没有法定义务为这样的老人管理遗产,以保障其残障子女的生活。

其次,现在六七十岁老人大多响应国家计划生育号召,只育有一个子女,而且该六七十岁老人的兄弟姐妹也大多只育有一个子女,所以可以成为老人有残障子女的监护人的候选人很少。即使选定了监护人,他(她)也未必愿意担任此角色,或会有不少变数。

第三,现在社会多元化且形势多变,有很多未知因素会影响选定的监护人是否能监护被监护人一生,如果监护人由于某种原因先于被监护人离世,那末被监护人就会再次陷入困境。

最后,老人监护的残障子女有的已组建了家庭,其配偶与其他家庭成员也良莠不齐。有的可以当监护人,有的则不能,反之,他(她)们因经济利益的得失,会同老人生前指定的监护人产生矛盾与纠纷,后者会怕以后不堪忍受长期的骚扰,而拒当监护人。

因此,严诚忠呼吁国家民政部门关注这类人群与家庭的现实困境,创新机制,及时设立第三方资产管理机构(受委托履行监护职能),为此类有残障子女的家庭提供针对性服务,使其正当权益得到保障。希望老年人的权益保障能全方位地得以落实,让更多家庭享受到深化改革带来的福祉与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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