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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工业大学转专业,大一新生转专业和入学考试

的大连工业大学普通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还没有出台,以下为往年大连工业大学普通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仅供参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因材施教,激发学生学习积极性、主动性,营造有利于学生成才的学习环境和个性发展空间,根据《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大连工业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转专业工作应遵循有利于人才培养与专业建设的指导思想,由学校统筹安排,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双向选择的原则录取。
第三条 学校宏观控制转专业计划,原则上各专业报名转出的学生数不超过该专业年级总人数的20%,接收学生数不高于该专业年级总人数的10%。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学校和各学院分别成立本科生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科生转专业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
(一)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教学工作校长,以及教务处、学生工作处、纪检监察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教务处。具体职责为:制定转专业管理办法;对转专业工作进行总体布置;审批学院工作方案;审批学院拟接收学生名单;转专业学生上报省教育厅备案等。
(二)各学院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教学工作、学生工作领导,以及专业负责人、相关专家等组成。具体职责为:制定学院转专业的实施细则并报教务处备案;确定学院转专业学生的录取原则;接收学生咨询与报名;组织考核以及提出拟接收学生名单等。


第三章 转专业的规则和基本条件
第五条 转专业在一年级第二学期进行,学生转专业一般按照下述规则进行:
(一)高考招收类别(理工类、文史类)相同的专业间可以互转(以当年招生计划为准)。
(二)按艺术类招生、加试相同科目的艺术类专业可以互转(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除外);但艺术类与普通类专业之间不能互转。
(三)学生生源所在地为下一批次录取专业不能转入上一批次。
(四)特殊招生类别,如中升本、专升本等不能进行转专业。
(五)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申请转一次专业。
第六条 转专业的学生类别:
(一)学业优秀学生。按培养方案要求的必修课程考核全部及格,且学习成绩位于本专业前40%者。
(二)学科专长学生。确有专长,并有成果、证书等能够充分说明自己专长的材料者。
(三)学业困难学生。因有学业困难不适应本专业学习,并经教务处认定,校长办公会通过者;或因身体健康原因,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者。
第七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校全日制学习的本科一年级在读学生;
(二)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三)符合转入专业(专业方向)的身体要求;
(四)具备我校本科学籍资格,注册手续齐备,不欠任何费用。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受理转专业申请:
(一)从外校转入本校者;
(二)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者;
(三)应作退学处理者。


第四章 转专业程序
第九条 转专业一年办理一次,在学年第二学期办理,具体程序为:
(一)第二学期第四周前,教务处下发本科学生转专业工作通知。各学院根据学校的规定和本学院情况制定接收方案(包括计划名额、考核内容和考核办法),报送教务处汇总。
(二)第五周,教务处组织审核后,将各学院各专业接受学生名额、考核要求向全校公布。
(三)第六~七周,各学院接受学生转专业咨询。学生填报转专业申请表,每人只可填报一个志愿。相关学院对申请转出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结果按学生专业排名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三天。学科专长和学业困难学生转出比例之和不能超过本学院总转出比例的30%。公示无异议后,将学院同意转出的学生名单及申请表交送教务处。
因材施教班学生符合第七条基本条件且按培养方案要求的必修课程考核全部及格者均可申请转专业,且不计入专业排名直接进入水平考试。
(四)第八周,教务处对申请转专业学生资格进行复审后,按转入专业汇总,将申请转专业名单发至接收学院。
(五)第十~十一周,学校统一组织转专业水平考试,学生按申请转入专业参加相关科目考试,转入理工、经管类专业考试科目:高等数学、大学英语;转入文(艺)类专业考试科目:大学英语、大学语文。水平考试成绩将在网上进行公布。
接收学院根据各专业接收人数,按考试成绩排序,以1:1.2比例确定复试名单,对复试学生进行考核。考核可采用笔试或面试方式进行,考核结果分合格、不合格。学院将考核结果报送教务处。
(六)因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学业者只能申请转入下一年级且低于本专业高考录取分数线的专业(以当年分数线为准)。
(七)第十二周,经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校长办公会批准,转专业名单在网上公示后,正式发文公布获准转专业的学生名单。
(八)学生申请转专业报名后,如果需要撤销转专业申请,应在参加学院复试考核前提出。
(九)各学院应在转专业名单公布之日起,安排导师负责对转入学生的培养方案、课程认定、补修课程、选课等进行指导。


第五章 转专业学生的管理
第十条 获准转专业学生必须参加原专业的期末考试。若出现课程考核不及格,以及违反校规校纪等情况,将取消其转专业资格。
第十一条 获准转专业学生第二学期在规定时间内按转入专业进行选课。
第十二条 各学院根据获准转专业学生名单,做好转专业学生的学籍材料转出或接收准备工作。第三学期,接收学院为新转入的学生统一办理注册、学生证、考试证。
第十三条 获准转专业学生的学籍变动及电子注册上报工作由教务处负责完成,各学院协助。
第十四条 转专业学生第三学期开始进入新专业学习,学费按转入专业入学当年的标准收取。
第十五条 学生转专业后,严格按照转入专业的培养计划审核毕业资格。在原专业已修完的课程,如果学分数和学习要求等同或高于转入专业的,可以直接记载所获学分,不需重修;其余已修完的学分,转为选修课(专业限选课除外)学分。对尚未修读、但转入专业已经开设完毕的课程,学生应随该专业低年级学生选修相应课程。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转专业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一定程序进行,并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学生收取转专业费。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2013年以后入学的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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