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常有考生家长提出这些疑问。对于转专业有需求的考生,一般分为两类:一是进入大学后,发现所学专业不适合自己,难以学下去,需要转专业:二是在志愿填报阶段,通过选择一些高校的冷门专业,低分先进名校,再考虑转专业。本文小编整理了关于辽宁师范大学转专业的一些政策规定,内容来自于互联网,仅供参考!
一、辽宁师范大学转专业要求和条件政策
辽宁师范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给学生个性发展和成长成才提供条件,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辽宁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辽宁师范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转专业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开、公正;
(二)学生自愿申请;
(三)尊重学生专业兴趣;
(四)兼顾学校专业培养规模和办学条件。
第三条 符合条件的学生具有一次转专业的机会。
第四条 转专业每学年办理一次,每一届学生可以在入学第一学期末申请转专业,经学校批准转专业的学生于第二学期开学转入新专业就读。
第二章 转专业资格
第五条 下列情形,学生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突出特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学业专长,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
1.具有与申请转入专业相关的高中阶段以来的学科类竞赛获奖证书、等级证书或能够证明其专业特长的其他成果。
2.修完所在专业第一学期全部课程并参加了所有考试课程的期末考试,且所修通识教育课程考核成绩无不及格记录。
(二)第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排名位列所在专业前10%的。
(三)按照学校特殊专业在校生选拔计划,达到相关选拔要求的。
(四)根据学校学科专业建设发展需要,由学校组织统一进行专业调整的。
(五)经学校批准休学创业后复学且创业模式、过程或成果与转入专业的学业相关的。
(六)应征入伍退役复学的。
(七)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在原专业继续学习的。
(八)因专业调整(撤销、合并、停招等)原因,学籍异动后无法在原专业继续学习的。
第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转专业(以当年招生计划为准):
(一)未报到入学、注册取得学籍的;
(二)艺术类、体育类、普通类三者之间跨类别的;
(三)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与其他专业互转的;
(四)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含专升本、中师升本、高水平运动员、运动训练、有协议的免费师范生等;
(五)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六)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
(七)应予退学的;
(八)已修满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的三分之二以上的;
(九)申请二次转专业或申请退回原专业的。
第三章 转专业学生数额
第七条 各专业每年接收转入学生人数上限为本专业当年新生在籍数的10%。
第八条 休学创业复学的、应征入伍退役复学的、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在原专业继续学习的、因专业调整原因无法在原专业继续学习的接收人数限额视具体办学情况确定。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九条 学校加强对转专业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一)学校教务处负责转专业工作的统筹与协调。
(二)各学院成立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院院长担任,工作小组成员由5—7人组成,具体负责转专业工作的实施。
(三)根据本学院的教学条件、师资力量、学生人数、毕业生就业情况与专业特点,制定本学院转专业实施细则,报教务处备案。
第五章 转专业工作程序
第十条 转专业按以下程序开展:
(一)学院在每年秋季学期末公布当年根据学院培养能力能够接收转专业的人数、接收专业的基本要求、转专业实施细则等。
(二)教务处汇总各学院相关信息并在网上公布。
(三)申请人通过教务管理服务平台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在规定时间内参加拟转入学院组织的审核。
(四)学院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转专业实施细则对申请人进行考核,并确定拟接收学生名单。
(五)接收学院应对拟接收学生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六)转专业学生名单无异议后,接收学院应在教务管理服务平台核准通过,并将审核结果、公示网址等书面材料报教务处。
(七)教务处汇总并审核转专业学生名单,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通过校园网公示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学生因学校实施特殊专业在校生选拔计划等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或学科专业调整的原因需要转专业的,由学校统一安排。
第十二条 学生因休学创业、退役复学、疾病三种情形需要转专业,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学生本人在复学后两周内通过教务管理服务平台申请并打印申请表,凭申请表、与本人申请原因相符的休学创业证明材料或《退出现役证书》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相关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经学院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报教务处。
(二)教务处会同学校相关部门对申请人的材料核实后,同拟转入学院协商,拟转入学院可视具体情况组织考核。经学院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由教务处报请校长办公会研究并作出决定。学校对转专业学生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
第六章 学籍管理及学分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转入新专业后,学籍一般应编入原年级。因原专业与转入专业间培养方案差异较大、学生本人学习能力和意愿、原专业学业情况等原因在原年级就读困难的,可以申请转入下一年级就读。转专业学生管理应依据编入年级所适用的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接收学院应安排好转入学生的课程衔接和学习指导。学生转入新专业后,应完成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并获得相应学分方能毕业。转专业前所修课程和学分按学校的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的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和转换。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辽宁师范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二、辽宁师范大学有哪些专业
序号 | 专业名称 | 学制 | 科类 | 授予学位门类 |
1 | 法学 | 四 | 文史 | 法学 |
2 | 政治学与行政学 | 四 | 文史 | 法学 |
3 | 思想政治教育 | 四 | 文史 | 法学 |
4 | 教育学 | 四 | 文史 | 教育学 |
5 | 教育技术学 | 四 | 理工 | 理学 |
6 | 学前教育 | 四 | 文史 | 教育学 |
7 | 特殊教育 | 四 | 文史 | 教育学 |
8 | 体育教育 | 四 | 文理兼招 | 教育学 |
9 | 运动训练 | 四 | 文理兼招 | 教育学 |
10 | 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 | 四 | 文理兼招 | 教育学 |
11 | 汉语言文学 | 四 | 文史 | 文学 |
12 | 汉语国际教育 | 四 | 文史 | 文学 |
13 | 英语 | 四 | 文理兼招 | 文学 |
14 | 俄语 | 四 | 文理兼招 | 文学 |
15 | 法语 | 四 | 文理兼招 | 文学 |
16 | 日语 | 四 | 文理兼招 | 文学 |
17 | 翻译 | 四 | 文理兼招 | 文学 |
18 | 新闻学 | 四 | 文史 | 文学 |
19 | 广告学 | 四 | 文史 | 文学 |
20 | 历史学 | 四 | 文史 | 历史学 |
21 | 文物与博物馆学 | 四 | 文史 | 历史学 |
22 | 数学与应用数学 | 四 | 理工 | 理学 |
23 | 信息与计算科学 | 四 | 理工 | 理学 |
24 | 物理学 | 四 | 理工 | 理学 |
25 | 化学 | 四 | 理工 | 理学 |
26 | 应用化学 | 四 | 理工 | 理学 |
27 | 地理科学 | 四 | 理工 | 理学 |
28 | 地理信息科学 | 四 | 理工 | 理学 |
29 | 生物科学 | 四 | 理工 | 理学 |
30 | 生物技术 | 四 | 理工 | 理学 |
31 | 心理学 | 四 | 理工 | 理学 |
32 | 应用心理学 | 四 | 理工 | 理学 |
33 | 电子信息工程 | 四 | 理工 | 工学 |
34 | 电子科学与技术 | 四 | 理工 | 工学 |
35 |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 四 | 理工 | 工学 |
36 | 数字媒体技术 | 四 | 理工 | 工学 |
37 | 水文与水资源工程 | 四 | 理工 | 工学 |
38 | 环境科学 | 四 | 理工 | 理学 |
39 | 药物化学 | 四 | 理工 | 理学 |
40 | 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 | 四 | 理工 | 管理学 |
41 | 会计学 | 四 | 理工 | 管理学 |
42 | 国际商务 | 四 | 文理兼招 | 管理学 |
43 | 国际商务 | 四 | 文理兼招 | 管理学 |
44 | 公共事业管理 | 四 | 文史 | 管理学 |
45 | 行政管理 | 四 | 文理兼招 | 管理学 |
46 | 图书馆学 | 四 | 理工 | 管理学 |
47 | 旅游管理 | 四 | 文理兼招 | 管理学 |
48 | 音乐表演 | 四 | 文理兼招 | 艺术学 |
48 | 音乐学 | 四 | 文理兼招 | 艺术学 |
50 | 舞蹈学 | 四 | 文理兼招 | 艺术学 |
51 | 表演 | 四 | 文理兼招 | 艺术学 |
52 | 广播电视编导 | 四 | 文理兼招 | 艺术学 |
53 | 播音与主持艺术 | 四 | 文理兼招 | 艺术学 |
54 | 动画 | 四 | 文理兼招 | 艺术学 |
55 | 美术学 | 四 | 文理兼招 | 艺术学 |
56 | 绘画 | 四 | 文理兼招 | 艺术学 |
57 | 视觉传达设计 | 四 | 文理兼招 | 艺术学 |
58 | 环境设计 | 四 | 文理兼招 | 艺术学 |
59 | 公共艺术 | 四 | 文理兼招 | 艺术学 |
60 | 数字媒体艺术 | 四 | 文理兼招 | 艺术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