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划文案

环保局加强医疗废物处置方案(一)

环保局加强医疗废物处置方案为了切实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等九部门关于市过渡时期医疗废物处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保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防止医疗废物的二次污染,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和国固体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医疗卫生机构废物管理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过渡期时限
区医疗废物处置过渡时期从本方案下发之日起至月。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协调,成立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处置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全区过渡时期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
组长:区副区长副区长:
副组长:区卫生局党委书记、局长
区区长助理
成员:区卫生局副局长
区环保局副局长
区民政局副局长
区物价局副局长
公安分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局,由任建斌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三、主要内容
负责本区内的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消毒、贮存制度的建立和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点建设监督管理,以及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四、处置原则及规定
本方案适用于本辖区内的医疗(含部、省属和驻辖区内的军队及行业医疗卫生机构)、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服务、医学科研、医学、教学、尸体检查和其他相关活动中的医疗废物产生者。
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坚持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坚持相对集中的原则;坚持规范设点、布局合理的原则;坚持定时、定点、专人负责收集的原则;坚持依法统一管理、强制执行的原则。
(一)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区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在月日以前,到区环保局办理排放医疗废物申报登记,逾期不申报登记由区环保局依法处罚(见附件)。
(二)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依照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消毒、收集、贮存、管理。
(三)区辖区内的医疗卫生机构的所有焚烧设施、设备一律停用。无病床的医疗卫生机构(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服务、医学科研、医学、教学、社区医院、个体诊所、尸体检查和其他相关活动中的医疗废物产生者)的医疗废物的收集,按区医疗卫生机构过渡时期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集区域划分表之规定进行收集。(见附件)。
(四)按照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国家五部委的文件精神,区过渡时期的医疗废物的处置实行有偿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拒付处置费,原则上按每袋(公斤,规格mm×mm)元收取处置费(见附件)。
(五)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六)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要求建立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天。
五、处置规范
(一)医疗卫生机构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对医疗废物实施严格的分类管理。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分类收集医疗废物:
()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
()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它缺陷;
()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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