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高考

青海高考户籍政策 有什么要求

发布时间:2023-10-30 17:12:25

1、青海2023年高考户籍政策

一、基本规定

(一)我省高考报名规定中的父母与考生的“直系亲属关系”,仅指亲生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亲属关系。重组家庭中考生与继父母一方如果仅有抚养关系而无血缘关系的不能按直系亲属对待。父母离异的考生在青参加高考资格以其父母离婚协议或者法院判定的法定监护人为准。

(二)在我省工作并持有我省常住户口的干部职工(或夫妇一方)、世居农牧民、无从省外往省内迁移户籍经历的久居城镇居民,其子女在我省有常住户口者,可以报考省内外普通高校。

(三)曾在我省工作满5年,现已调离青海的干部职工,本人(或配偶)及子女户口仍留在青海,子女高中阶段在青实际就读,可以报考省内外普通高校。曾在我省工作不满5年,现已调离的干部职工,本人(或配偶)及子女户口仍留在青海,子女高中阶段在青实际就读,属城镇户口者,可以报考省内普通高校。

二、户籍落户时间规定

省外在青务工人员(包括来青投资经商人员、省外企业在青分公司的驻青员工等)在青户籍计算时间,以户口本标注的落户时间为准,计算年限截止日期为考生参加高考当年的6月1日。

央企调入青海工作人员子女在青参加高考必须是本人及考生户籍(截止于考生参加高考当年的6月1日前)迁入青海连续满三年,且高中阶段在青实际就读,具有青海学籍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籍,且其子女在我省参加高考当年,本人仍在青任职服务。

驻青部队官兵子女、退役或转业安置到我省的官兵子女,在高一年级上学期12月31日前将本人及其子女户籍迁入青海的,可以在青参加高考或办理赴省外就读登记手续;高二年级上学期12月31日前将本人及其子女户籍迁入青海的必须在青实际就读高二、高三年级,方可在青参加高考;高二年级上学期12月31日后将本人及其子女户籍迁入青海的,不得在青参加高考。

三、特殊规定

(一)我省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仅指根据省委《关于青海省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青发〔2016〕20号)和省委组织部等部门《关于印发青海省“高端创新人才”实施细则的通知》(青组字〔2016〕181号)文件规定纳入全省“”名单的直接引进人才,具体名单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认定和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其本人及子女户口已迁入青海的,在青在职期间,其子女(往届高中毕业生除外)可在我省办理学籍登记或赴省外就读高中备案登记后参加高考。

(二)对个别情况特殊又无直系亲属在青,如孤儿被人收养,经法律部门认可并公证,其法定监护人本人户籍在青海,且考生在青海实际就读高中者,可以报考省内外普通高校。

四、省外在青务工人员随迁(读)子女报考规定

省外在青务工人员包括:来青投资经商人员、省外企业在青开办分公司的派入员工等。

(一)家长和考生已经在青落户者报考规定

1.父母双方或一方及考生本人在青落户连续满5年以上(高考当年6月1日前);考生在我省就读高中满3年并参加了我省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可以在我省参加高考并报考省内外普通高校。

2.父母双方或一方及考生本人在青落户连续满3年以上、不满5年(高考当年6月1日前);考生在我省就读高中满3年并参加了我省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可以在我省参加高考并报考省内外三本及以下院校。

3.父母双方或一方及考生本人在青落户1年以上、不满3年(高考当年6月1日前);考生在我省就读高中满3年并参加了我省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可以在我省参加高考并报考省内三本及以下院校。

(二)家长和考生持有“居住证”者报考规定

考生父母或一方确在我省务工或经商,且在我省办理了“居住证”,考生高中3年在我省高中阶段实际就读满三年并参加了我省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可以在我省参加高考并报考省内高职院校、省内外中职学校。

五、对几种特殊类型考生的资格审查

(一)考生父亲(或母亲)从省外调动到我省行政(事业)单位工作的正式在编人员,在提供了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或市、州政府同意调入的会议纪要、调入批复等相关文件材料,本人及子女户籍已迁入我省,子女在我省办理了学籍登记或赴省外就读高中备案登记的,可在我省参加高考并参与省内外普通高校的录取。

(二)省外居民与我省居民重组家庭后,将其中一方及子女户口迁入我省,落户时间达到省招委规定的相关条件或相应限报年限,子女在青就读高中满3年者,可在我省参加高考并报考相应批次院校。

(三)省外在青务工人员及随迁子女在青落户后,又将家长或子女的户口转回原籍,之后再次迁入我省的,其在青落户时间从再次落户时间算起。

(四)在青务工人员从省外迁入户口后,其在青申报出生落户子女高考,除要求考生在青就读高中外,父母一方的落户时间也要达到省招委规定的相关条件或相应限报年限。

(五)从出生就落户在青海,户籍在实际监护人名下且监护人为青海久居户籍,小学、初中、高中都在青海省内学校就读并有完整的正式学籍者,由其就读高中学校和考区招办根据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共同审查公示后(不少于10个工作日),可给予正常报考。但不包括直系亲属(父母双方或一方)健在或在省外者;不包括从省外迁入户籍、转入学籍者。

(六)我省贫困专项计划的生源范围和报考资格条件是:国家确定的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国家级扶贫开发重点县的农(牧)业家庭户籍(不含从省外迁入我省的考生)、在本省中学(西宁市四区中学和青海油田中学除外)实际就读高中3年并具有学籍、在户籍所在地参加了当年高考的学生。“农(牧)业家庭户籍”以户口簿为准。

户籍制度改革后,将“农(牧)业家庭户籍”改为“城镇居民户籍”,但其家庭成员仍然在从事农(牧)业生产活动的,在提供了“村集体组织成员证”、或旧户口本、或土地经营证、或其他足以证明其原始身份的证件(由中学和考区招办审查原件和复印件),经考区招办审查认定后,具有选报贫困专项计划资格。

六、有关政策条款执行情况说明

青海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青海省普通高考报名录取条件补充规定(暂行)》(青招委〔2011〕42号)中第二条“对于不符合“青教招委〔2000〕007号、〔2006〕33号”文件规定的报考条件,但采用其原户籍迁出省(市、区)各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参与青海省内相应批次院校的录取”的条款,已于2018年普通高考招生录取时停止执行。

2、2023年青海高考加分项目

1、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增加10分投档。

2、烈士子女,增加20分投档。

3、对连续在牧区工作15年以上、现仍在牧区工作的汉族干部职工子女和世居牧区的汉族群众子女,其户口在当地、从小学到高中全过程与当地少数民族学生接受同等教育条件者,增加10分投档。其中对玉树、果洛州从初中一年级起至高中毕业一直在当地就读,父母在当地工作10年以上、现仍在当地工作的汉族干部职工子女,增加20分投档。

4、汉族干部职工由工作地州(县)组织、劳动人事部门出具证明[中央驻青单位、省直垂直管理厅局、省直国有企业等,由其省级主管人事部门出具证明];世居牧区的汉族群众子女由户口所在地乡(镇)政府出具证明;考生在当地就学经历由就读学校、县教育局证明。

5、农牧民独生子女选报省内院校的,增加10分投档。

6、公安系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选报省内院校的,增加10分投档。

7、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增加20分投档。

3、2023青海高考优先录取政策

1、平时荣立二等功或者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的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在国家、西藏自治区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解放军总部确定的二类以上海岛工作二十年以上的军人的子女, 以及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指定的特殊海岛工作满10年以上的军人的子女,飞行或者停飞不满1年或者达到最高飞行年限的空勤人员的子女,从事海军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 以及在航天、核相关岗位工作满15年,参加全国统考,符合相关院校条件的军人子女,应优先录取。

2、公安烈士、公安英雄和因公牺牲、因公致残一级至四级的公安民警子女,按照《公安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2018〕27号)有关规定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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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家综合消防救援队人员及其子女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录取,参照军人相关优惠政策执行。

4、军队退出现役的考生和参加全国统考并符合有关院校录取条件的残疾人民警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5、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联合激励制度认定,获得5A级青年志愿者并符合相关院校条件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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