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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级别划分,详细公务员级别划分标准(图解)

国家公务员级别划分,详细公务员级别划分标准(图解)

 一公务员级别的概念

公务员除了其所任职务以外,还有级别。公务员的级别高低,既体现公务员所任职务的等级高低、责任轻重和职位难易程度,又反映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等素质条件和工作状况。这是我国公务员制度的一个特色。

各国公务员都有级别,但确定级别的依据和级别所反映的内容不尽相同。在美国等实行职位分类的国家,公务员级别反映的是公务员所在职位的责任轻重和难易程度,与公务员本身的资历条件无关,级别不随人变化。责任轻重和难易程度相同的职位划入同一级职位,职位的工作任务和责任不变,级别也不变。而在实行品位分类的国家,公务员的级别主要反映公务员本身的学历、资历等条件,级别随人走,同一职位可由级别不同的人来担任。我国公务员的级别,既考虑了职位分类的因素,又吸取了我国传统的官员品位制度、干部等级制度以及现代品位分类的因素。

二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曾经规定,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分为十五级。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分别是:(一)国务院总理:一级;(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三)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五)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六)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九)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十)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十一)科员:九至十四级;(十二)办事员:十至十五级。

根据*组织部1993年9月发布的《关于中国共产党机关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实施意见》,党的机关工作者的级别划分,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执行。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1)中央,中央政治局常委:一级;

(2)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纪委书记:二至三级;

(3)中央各部部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委书记,中纪委副书记:三至四级;

(4)中央各部副部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副书记、常委,中纪委常委,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书记:四至五级;

(5)中央各部局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各部部长,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书记,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副书记,巡视员:五至七级;

(6)中央各部副局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各部副部长,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副书记,地、盟(市、州、直辖市的区)委委员(常委),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常委,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纪委书记,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

(7)处长,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各部部长,县(市、旗、省辖市的区)委书记,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纪委副书记,调研员:七至十级;

(8)副处长,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各部副部长,县(市、旗、省辖市的区)委副书记、常委,地、盟(市、州、直辖市的区)纪委委员(常委),县(市、旗、省辖市的区)纪委书记,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

(9)科长,县(市、旗、省辖市的区)委各部部长,乡(镇)党委书记,县(市、旗、省辖市的区)纪委副书记,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

(10)副科长,县(市、旗、省辖市的区)委各部副部长,乡(镇)党委副书记,县(市、旗、省辖市的区)纪委常委,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

(11)科员:九至十四级;

(12)办事员:十至十五级。另外,各级党的机关中与上述职务相对应的其他职务,也适用上述规定。

本法规定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但没有对具体的对应关系作出规定,这就为改革留下了空间。根据有关部门设想的新的级别设置方案,将来要增加级别数量,扩大相邻职务层次的交叉对应幅度,同时体现向基层倾斜的指导思想。我国92%的公务员,其职务层次处于主任科员以下,因此职务层次越低,与级别的交叉对应幅度应当越大。

三公务员级别的功能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的级别,影响公务员工资的作用不大,级别的激励功能较弱,公务员感觉不到级别的激励功能。而根据本条规定,公务员级别与公务员的职务一起构成了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目前我国实行的公务员待遇体制,比较强调职务。按照现在的体制,工资、住房、医疗、交通等福利待遇都与职务高低挂钩,但从职务升迁上讲,每个单位的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都是有限的,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更少,而这就使得许多人都去跑官、要官、买官,不利于干部队伍建设。在实行职务晋升制度的同时,根据工龄、业绩等因素,确定公务员的级别晋升制度,并与工资、福利等待遇挂钩,就可以充分照顾到大多数公务员的利益,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四确定公务员级别的根据

本条规定,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具体来说,在确定公务员级别时,应考虑如下因素:

(1)公务员所担任的职务,包括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职务决定公务员的级别范围(可能的最高级别与最低级别),每一职务对应一定范围的级别。

(2)公务员的资历。同一职务层次的公务员,工作年限长、学历高的,级别也高。

(3)级别的晋升与德才表现、工作实绩相联系。根据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公务员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级别的工具。公务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可能受到降级的处分。

五同一职务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

如前所述,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指公务员的职务对应一定的级别范围,这种对应并非一一对应,同一个公务员职务可以对应多个级别,具体对应哪一个级别,要根据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来确定。因此,公务员如果德才兼备,有工作实绩,或者资历有提高,即使公务员的职务没有晋升,也可以晋升其级别。而由于级别与职务一样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和其他待遇的依据之一,这对于调动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克服“官本位”的思想具有重要意义。本法的规定,使得公务员的级别成为公务员职业发展的重要台阶,除了职务晋升之外,级别晋升也是公务员职业发展的一条重要渠道。

公务员领导职务层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

(一) 国家级正职:一级

(二) 国家级副职:二级至四级

(三)省部级正职:四级至八级

(四)省部级副职:六级至十级

(五) 厅局级正职:八级至十三级

(六) 厅局级副职:十级至十五级

(七) 县处级正职:十二级至十八级

(八) 县处级副职:十四级至二十级

(九)乡科级正职:十六级至二十二级

(十)乡科级副职:十七级至二十四级。

(十一)社区或驻村干部:二十五级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与级别的对应关系:

(一) 巡视员:八级至十三级;(相当于正厅局级)

(二) 副巡视员:十级至十五级;

(三) 调研员:十二级至十八级;(相当于正县处级)

(四) 副调研员:十四级至二十级;

(五) 主任科员:十六级至二十二级;(相当于正乡科级)

(六) 副主任科员:十七级至二十四级;

(七) 科员:十八级至二十六级;(本科生大专生)

(八) 办事员:十九级至二十七级。

军队的职称级别(军衔)分为:上将、中将、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一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四级军士长,上士,中士,下士。

相关阅读:我国行政级别的历次调整

新中国成立后,长期施行的是人事干部管理体系,直到1988年政府提出建立公务员制度,1993年8月国务院正式签发《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开启公务员制度;2006年年初,正式施行《公务员法》。

新中国成立初期5类

据《中国人事管理工作实用手册》记载,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新中国成立前参加工作的人施行供给制。职务分为五类,一类职务包括国家正副主席,正副总理等,高的月收入折合人民币89.7元,低的55.31元;二类为正副司局长、正副处长,标准为32.2元;三类为正副科长,标准为24.68元;四类为科员和办事员,标准为16.99元,五类为工人和勤杂人员,标准为16.53元。

1950年25级

1950年,政务院试行从*到勤杂工的25级工资制,以小米为计算基础。最高折合人民币358.70元,最低为12.66元,相差28.33倍。

1955年30级

1955年,全部人员统一实行工资制,改为30级,北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为20.88元,最高标准为649.06元,相差31.1倍。

1993年15级

这个30级的体系到了1993年秋施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后,公务员级别变成了15级。

2006年27级

施行《公务员法》,级别变为27级,干部职位变成了10个层次。

晋升年龄

科级一般45岁遇“天花板”

近年,官员升迁要划出年龄杠杠:副处一般35岁以下,副局一般45岁以下,副部一般55岁以下。

“文革”后,中国开始全力平反冤假错案。大批老干部重返领导职位,干部群体出现年龄结构老化现象。

“现在各级领导班子岁数太大,精力不够……要选一些年轻的身体好的同志来接班。”邓小平在1979年7月指出。“年轻化”以及后来的“专业化”成为选任干部的主导方向。

1982年2月,*作出《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规定“担任中央、国家机关部长、副部长,省、市、自治区党委第一书记、书记、省政府省长、副省长,以及省、市、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和法院、检察院主要负责的干部,正职一般不超过65岁,副职一般不超过60岁。担任司局长一级的干部,一般不超过60岁。”

《1998~2003全国党政领导班子建设规划纲要》强调干部年龄梯次配置。“中央、国家机关部委领导班子:由60岁左右、55岁左右、45岁左右的干部组成。领导班子中45岁左右的干部至少要有1名。部委正职中50岁左右的应该有一定数量。”

《2009~2013全国党政领导班子建设规划纲要》提出,“乡镇党政班子以40岁左右的干部为主体,每个班子中至少有一名30岁以下干部,党政正职中30岁左右的有一定数量;县级部门领导班子以45岁左右的干部为主体,正职中35岁左右的有一定数量。”

1978年我国正省部级以上精英的平均年龄为63.81岁,到了2003年,正省部级以上领导精英的平均年龄降到59.40岁。

据山东省委党校党建部副教授张书林的研究,目前我国科级职务以下的公务员占92%,只有8%的公务员是副处级以上职务。“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需求的无限性与党政机关领导职务供给的有限性之间的矛盾,阻碍了公务员个人的发展空间,导致‘天花板’现象不断出现。”

由于一些地方在执行干部队伍年轻化方针过程中,硬性规定干部超过40岁不能提拔为科级干部、50岁不能提拔为县处级干部、55岁不能提拔为厅局级干部、科级和处级干部50岁都要退居二线等,这就大大提前了干部遭遇“天花板”的年龄关。在当下,通常情况下乡科级干部遭遇“天花板”的年龄一般是45岁、县处级50岁、厅局级55岁。

值得一提的是,被降级处分的赵智勇和张田欣,均已经在副省级岗位上任职多年,今年都是59岁。

晋升路径

双通道变成“单行线”

1982年大学毕业的昆明前市委书记张田欣,用了24年多升到副省级领导职位,已经是火箭速度,副省级干部做了近8年,被降为副处级???这是他25年前就已达到的级别。

以目前的公开信息看,张田欣和赵智勇的降级处理,已经了结。依据《公务员法》等法律规定,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6种。在两年内,张田欣、赵智勇不能晋升,也不能涨工资。因为二人只是违纪,没有达到违法,所以处理也只是党内处分,没有移送司法机关。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张田欣、赵智勇被连降数级,堵住了“官复原职”的漏洞。

据管理学彼得原理:在金字塔等级制度中,每个职工趋向于上升到他所不能胜任的地位。张田欣、赵智勇的升职及快速坠落,再度说明这一理论。

在我国,晋升意味着级别或职位的提升,待遇的增加和更大的成就感与责任感。这种公务员晋升制度通过以职务和级别的体系,形成了公务员职业生涯发展的双通道。但这两条“跑道”在现实中的重心还是职务。

对于非领导职务???巡视员、调研员等,已经成为大龄干部或者领导实职转任或者晋升,变成解决待遇的“虚职”。

相比数量众多的公务员,领导职位稀缺,使得大多数公务员缺乏晋升机会,从而产生各种矛盾。而直至目前,《公务员法》也仅针对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的职务进行了明确划分,并未对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划分作出明确规定,因此,职业发展渠道比较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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