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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公安厅通报2010年十起典型黑恶犯罪案件。

王某恶势力案件

2009年8月,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公安分局在对全国打黑办督办的一起黑恶犯罪线索进行核查时,发现王某等人具有涉嫌绑架犯罪的重大嫌疑,经过两个多月的苦心经营和缜密侦查,在初步掌握了犯罪嫌疑人王某等人的违法犯罪事实的基础上,于2009年10月31日在哈尔滨市香坊区祖研医院将犯罪嫌疑人王某、汪洪江、张大川抓获,在王某等人身上和住宅里收缴制式口径手枪2支、左轮手枪1支、猎枪3支、仿造“五四式”手枪1支、制式手雷1枚、子弹400余发,破获刑事案件4起,查明王某犯罪团伙为了达到非法聚敛钱财的目的,大肆从云南等地购买枪支弹药,在2009年3月至10月间先后三次在哈尔滨市区内实施持枪绑架、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2010年2月3日,案件侦查终结移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0年8月27日,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王某犯绑架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与前犯抢劫罪、绑架罪、非法拘禁罪残刑十八年三个月零八十七天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被告人汪洪江犯绑架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被告人张大川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温某恶势力案件

该案为黑龙江省“打黑办”挂牌督办案件。2010年2月1日,哈尔滨市公安局对温某等人涉嫌故意杀人案件立案侦查。经工作,先后将温某、黄某、肖某、岳某等5名涉案犯罪嫌疑人抓获,破获刑事案件5起,查清了2010年1月31日20时许温某伙同黄某、王某等人在哈尔滨市平房区新疆大街28号金宝利KTV因与被害人马某(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区公安分局民警)发生口角将马某殴打致死的犯罪事实。同时,查明温某等人均为刑释解教人员或无业人员,自2008年2月开始纠集在一起,为了达到非法敛财、称霸一方的目的,非法购置管制刀具、镐把等作案凶器,在哈尔滨市平房区先后实施了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涉嫌故意杀人、寻衅滋事、妨碍公务、故意伤害4项罪名。2010年4月28日,该案件侦查终结并移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起诉。2010年9月20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温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他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三年至四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李某恶势力案件

该案为黑龙江省“打黑办”挂牌督办案件。2010年1月21日,穆棱市公安局对李某等人涉嫌聚众斗殴案件立案侦查。经工作,抓获了李某、王某等18名涉案犯罪嫌疑人,破获各类刑事案件7起,查明犯罪嫌疑人李某与王某小学未毕业就混迹社会,整日打打杀杀,为了谋取不法利益和赢得“社会地位”,自2008年开始,两人以穆棱镇和牡丹江市为据点,逐步结识了刑释解教人员梁福祥、刘海洋等人,结成固定团伙,多次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2010年6月1日,案件侦查终结并移送穆绫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0年9月22日,穆绫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包庇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五年;其他涉案的1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2名被告人被判处管制一年。

韩氏家族恶势力案件

该案为黑龙江省“打黑办”挂牌督办案件。2009年6月2日,佳木斯市公安局对富锦市韩超等人涉嫌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案件立案侦查。经工作,抓获涉案犯罪嫌疑人12名,破获刑事案件11起,查明该团伙头目韩超为了不让别人看不起自己,便在富锦市富贵家园小区内的农机大市场公寓楼内租了一间公寓,组织七男一女“拜把子”,因团伙头目姓韩,遂成员全部改为韩姓,自称“韩氏家族”,自2009年4月至2010年2月间,该团伙多次在富锦市学校周边、饭店、旅店、网吧等公共场所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2010年8月2日,案件侦查终结并移送富锦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0年11月12日,富锦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韩超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其他11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一年至八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刘某恶势力案件

该案为黑龙江省“打黑办”挂牌督办案件。2009年9月5日,绥化市公安局对刘某等人涉嫌寻衅滋事、贩毒等案件立案侦查。经工作,先后将刘某等16名涉案犯罪嫌疑人抓获,破获刑事案件34起,查明自2000年至2009年间,为了达到称霸一方、非法敛财的目的,刘某等人组成较为固定的团伙,在明水县多次有分有合地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贩卖毒品、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涉嫌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贩卖毒品、赌博、非法持有枪支等7项罪名。2009年12月25日,案件侦查终结并移送绥化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0年10月26日,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寻衅滋事罪、赌博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搜查罪、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6项罪名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二十年;其他1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至十八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或缓刑;另有2名被告人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吕某恶势力案件

该案为黑龙江省“打黑办”挂牌督办案件。2008年9月24日,明水县公安局对吕某等人涉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案件立案侦查。经工作,先后将吕某等24名涉案犯罪嫌疑人抓获,破获刑事案件22起,查明自2007至2008年间,以犯罪嫌疑人吕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横行于明水县崇德镇,长期称霸一方,多次实施故意杀人、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涉嫌故意杀人、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赌博、盗伐林木、非法占用农用地6项罪名。2009年2月18日,案件侦查终结并移送绥化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0年12月15日,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吕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他22名团伙成员分别被判处一年零六个月至十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王某恶势力案件

该案为黑龙江省“打黑办”挂牌督办案件。2009年11月9日,九三农垦公安局对王某等人涉嫌故意伤害案件立案侦查。经工作,先后将涉案犯罪嫌疑人王某等6人抓获,破获刑事案件5起,查明自2009年开始,犯罪嫌疑人王某以嫩江县和嫩北农场为据点,逐步结识了社会闲散人员姜某、张某、胡某、李某等人,结成固定团伙,多次有分有合地实施故意伤害、故意损毁财物、非法买卖枪支、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2010年3月13日,案件侦查终结并移送九三农垦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0年9月20日,九三农垦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非法买卖枪支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其余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王某恶势力案件

该案为黑龙江省“打黑办”挂牌督办案件。2009年5月10日,鹤岗市公安局东山公安分局对王某等人涉嫌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案件立案侦查。经工作,将王某等10名涉案犯罪嫌疑人抓获,破获刑事案件5起,查明自2008年5月至2009年4月间,犯罪嫌疑人王某为了达到非法垄断黄瓜批发市场的目的,多次纠集犯罪嫌疑人金靖皓、崔雄军、邓滕飞等人对鹤岗市东山区疏园乡万圃源蔬菜批发市场内的经营业户和拉运黄瓜的货车实施打、砸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影响了当地蔬菜批发市场的经营秩序。2009年8月9日,案件侦查终结并移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0年4月9日,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其余6名团伙成员分别被判处一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或缓刑;另外3名团伙成员被鹤岗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

“钱氏兄弟”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

该案为全国“打黑办”和黑龙江省“打黑办”挂牌督办案件。2007年3月2日,佳木斯市公安局成立专案组对汤原县“钱氏兄弟”等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立案侦查。经工作,共抓获涉案犯罪嫌疑人47名,查获各类枪支10支,扣押汽车3台,查明以钱国辉、钱国生兄弟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1994年至2006年的十二年里不间断地在汤原县境内实施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并借助其组织势力运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排挤煤炭市场的其他经营者,最终形成独家垄断,严重扰乱了当地煤炭市场的经营秩序,该犯罪团伙涉嫌罪名9项、违法犯罪案件41起。2007年10月15日,该案侦查终结并移送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08年12月18日,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钱氏兄弟”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进行了一审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钱国辉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未遂)、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王宝权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郭绍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钱国生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偷税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他21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二十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或缓刑。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违法犯罪聚敛的全部财物及收益被依法追缴。2010年6月10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赵某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

该案为黑龙江省“打黑办”挂牌督办案件。2004年11月29日,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公安局加格达奇区公安分局从侦办一起涉枪刑事案件入手,深挖细查,发现并成功侦破了赵某等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抓获涉案犯罪嫌疑人92名,缴获各类枪支3支、子弹300发及作案使用的刀具等,扣押涉案车辆13台,破获刑事案件20起,查扣涉黑资产价值400余万元,查明自1993年以来,犯罪嫌疑人赵某等人长期纠集在一起进行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殴打他人等违法犯罪活动,赵某为达到扩大势力、称霸一方和聚敛财产的目的,通过开办公司的方式,采用发包经营、提供经济资助、提供非法保护等方式直接控制和指挥犯罪嫌疑人杨占森等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谋取非法利益。2005年6月24日,该案侦查终结,加格达奇区公安分局以赵某等11犯罪嫌疑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14项罪名将案件移送加格达奇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06年2月27日,大兴安岭地区人民检察分院以赵某等人涉嫌故意伤害、非法持有枪支等11项罪名向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但未按黑起诉。2007年8月14日,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被告人赵某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盗窃罪、偷税罪等6项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其他1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六个月至十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为依法打掉这一涉黑组织,使犯罪嫌疑人依法得到惩处,在全国“打黑办”和黑龙江省“打黑办”的协调指导下,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公安分局于2009年3月1日组成专案组对犯罪嫌疑人赵某等人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案件进行补充侦查,并于2010年1月26将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0年9月17日,大兴安岭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赵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的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40,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40,000.00元。杨占森等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拘役两个月至十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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