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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居住证》申领常见问题

1、问:流动人口申领《浙江省居住证》时,对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如何认定?

答:以杭州市区为居住范围,办理居住登记并连续居住半年以上。居住时间自申报居住登记之日起计算,连续居住时间以公安机关或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的居住登记信息为准。

2、问:互联网上查询获取的社保证明能否作为社保连续缴纳凭证使用?

答:申请人申领《居住证》时出具的社保缴纳凭证可以通过社保部门设置的服务厅、自主一体机或者提供的专门网站(网址:http://wsbs.zjhz.hrss.gov.cn)中打印,相关凭证应有人社部门的套印印章。

3、问:流动人口以合法稳定就业条件申领《浙江省居住证》的,如何认定申请人已连续工作,或者连续经营,或者从事农业承包,或者自主创业满1年等情形?

答:申请人提供的劳动合同,或者营业执照,或者农业承包合同,或者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自主创业证明材料等须满足申请当日在有效期内且已经实际就业满1年以上(包含1年)的条件。

4、问:以合法稳定住所中的租赁房屋条件申领《浙江省居住证》,对已签订1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的时限如何认定?

答:申请人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须满足申请当日在有效期内且房屋租赁期限满足1年以上(包含1年)的条件。

5、问:以合法稳定就业申领《浙江省居住证》,能否在工作地派出所申请?

答:不能。《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明确,申领《浙江省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6、问:以投资兴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条件申领《浙江省居住证》,相应的年度报告和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等相关材料如何开具?

答:由申请人可以通过市场监管部门明确的专门网站(http://gsxt.zjaic.gov.cn)中查询打印。

7、问:申请人提供的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存在跨区域缴纳的,是否视为连续缴纳?

答:申请人提供的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在我市市区范围内发生变动的,视作连续缴纳;对跨市区和县(市)范围的,不视作连续缴纳。

8、问:租住在公共租赁住房的流动人口,以合法稳定住所条件申领《浙江省居住证》需要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答:流动人口提供的本人与房管部门已签订的1年以上(包括1年)期限的公共租赁住房合同予以办理。

9、问:流动人口以合法稳定就业条件申领《浙江省居住证》的,若社保缴纳单位和劳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如何办理?

答:社保缴纳单位和劳动合同单位不一致分以下三种情况应区别对待:

(一)用工性质属劳务派遣的,在办理《居住证》时,须提供用人单位和社保缴纳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协议)或者用工单位或劳务派遣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

(二)因更换单位,导致社保缴纳单位与劳动合同签订单位不一致的,在办理《居住证》时须提供与原用人单位和现用人单位签订的且连续的(不含1个月以上间断)劳动合同(协议)。

(三)用人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须提供主管部门出具的单位信息变更说明予以印证,可以通过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档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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