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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全面落实从严治党方面存在的问题

发布时间:2023-11-15 06:00:57

检察机关必须要从严治党,切实加强对检察队伍的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牢固树立正人先正己、监督者须接受监督的意识,坚持做到自身正、自身硬、自身净,从而拒腐蚀、永不沾。以下是思而学教育网收集的《党员2017全面落实从严治党方面存在的问题》,仅供大家阅读参考

党员2017年全面落实从严治党方面存在的问题一: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落实主体责任,既是党中央对新时期全党反腐败斗争形势的深刻认识,又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重大决策,更是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大战略举措。基层党委(党组)能否落实好主体责任,直接关系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成败。那么如何落实好基层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呢?笔者认为要先从有关成因、所取到成效进行分析。

一、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思想认识不到位。有的党委(党组)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工作只注重开会、发文和签责任状,依然存在重形式轻内容;有的党委(党组)认为业务工作是主业,党风廉政建设差一点无关大局,不求优秀,但求无过;没有违纪违法行为就是抓好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片面认识;有的党委(党组)述职述廉述德流于形式,检查不深入、不细致,多以被考核者口头和材料汇报为准,很难客观评价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有的在处理违纪问题和人员时,甚至给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施压,导致问责不力、执纪不严,从而产生“破窗效应”;有的在分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内容上,不结合工作和岗位实际,而是上行下效、照搬照抄,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有的虽然制定落实措施和办法,但在实际工作中不够扎实细致,责任内容只停留在纸上,成为应付检查的摆设;有的认为党风廉政和反腐败教育作用不大,对党员、干部日常教育不定时。凡此种种,不一而足。由于思想观念还没有真正转换过来,致使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思路不清,工作流于形式,积极性和主动性大打折扣。

2、主体责任不清。有的党委(党组)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看成是纪检组织的事,对贯彻落实责任制满足于一般性工作部署和要求,具体指导和检查落实不够;有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形同虚设,很少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有的对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一知半解;有的“一把手”对党内职务意识不强,只重视行政职务,认为党风廉政建设是党组织书记或纪检的事,与己无关,不管不问。上级来检查考核,只是简单安排人员补齐档案资料,写好工作汇报,被动应付检查。有的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认为党委是领导主体而不是工作主体,只要开个会、讲个话、签个责任书就万事大吉了,存在着“只挂帅不出征”的现象。有的基层领导干部,尤其是新提拔领导干部,没有认真学习过《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政策法规,不了解具体内容,在抓落实方面存在缺位的现象。有的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当作软指标,认为只要经济发展的快,党风廉政建设不发生大的问题就行了,即使个别干部发生了问题也是他个人的事情,与党委(党组)关系不大。个别基层党委(党组)在落实主体责任上不注重跟踪问效,只尽责不负责,只履职不担责,忽视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监督检查和落实,特别是缺少对重点岗位、重点领域、重点环节的廉政风险防控跟踪监督检查活动,即使开展检查活动,也只是流于形式,走马观花,没有起到纠错预警作用。

3、督责不严。表现为职责不清和职能交叉。职责不清和职能交叉,使得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过程中责任主体难以明确。在追究责任时,相关站所、科室相互推诿,出现谁都有责任,谁又都没有责任的情况;或者在问责中,问责的客体具体应当承担什么责任,模糊不清。突出表现在党政之间、不同层级之间、正副职之间,主要体现在二个方面:一是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现象仍然存在,出了问题,责任究竟在党委(党组)还是在政府难以界定;二是正副职之间的责任划分不够明确。名义上是“一把手”负责,实际上只追究分管副职的责任,问责制成了副职问责制。问责范围还比较狭窄。主要表现为:一是问责仅仅停留在“小事”上;二是问责只是针对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而不针对无所作为的行政行为;三是问责针对违反工作纪律的多,而对其他领域的过失问责的少;四是问责仅仅局限于执行环节而不问责决策和监管环节。问责程序尚不够健全。当前的问责制在问责程序上还不够完善,关于问责主体回避的规定、问责人员组成的规定、问责客体申辩程序的规定、复议程序的规定等还都没有形成制度规范。这使得问责仍然停留在依赖于*的意志进行处理的方式,不利于制度化进程。在问责事件中,绝大多数被问责的人员是保持沉默的,没有对组织处理做出令人信服的解释、说明和申辩,这既让群众对处理的理由产生怀疑,也不利于干部自身正当权利的维护。

二、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的成因分析

(一)对主体责任认识。

1、思想上的主体担当。基层党委(党组)对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首先是对主体责任的认识,所谓主体责任就是党委(党组)书记要负主要责任,要主动负起这个责任,要用主要的精力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要有主体责任这种政治担当,要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党委(党组)书记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要真正实现“力度统一论”,既要承担推动发展,维护稳定的第一责任,也要当好从严治党,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两个轮子一起转,建设一致,力度统一,并且对党风廉政建设的重大问题,党委书记要亲自过问,重大案件要亲自督办,既管事,又管人,真正落实好“一岗双责”。

2、行动上的主体职责。党委(党组)书记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行动上要成为落实的主体、担当的主体,从职责上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委(党组)工作的主要和重要内容,要同其他重要工作一同研究,一同部署,一同检查,一同考核,一同落实。基层党委(党组)处在党风廉政建设的前沿“窗口”,离群众的距离最近,是党风廉政建设的“最后一公里问题”,更应该落实主体职责:一是要抓大抓急。对群众反映最强烈的事项,对专项资金,项目资金等资金的监管进行严管,把党风廉政建设的大事急事落实到位,不能有丝毫的懈怠,不能有任何侥幸心理,并且基层党委(党组)书记要率先垂范,做到更严更快。二是要抓小抓早。对一些苗头性的问题,要早提醒、早纠正、早处理。要采取“软硬兼施”的办法,“软”就是沟通式的交心,温和式的交流,柔软式的沟通;“硬”就是强有力的检查,过硬的考核,奖惩分明“结硬账”。把抓小抓早提前预警和预防做为常态性工作一以贯之。三是抓关键人和关键事。对党委(党组)班子成员也要发挥“一岗双责”的主体作用,发挥关键人作用。对涉及到的招投标、征地拆迁等要作为关键事项、重点事项抓好抓实,作为主体责任当中的主体行动抓好关键人和关键事。

3、监管上的主体到位。党风廉政建设的对象是人,监管主体是人,党委(党组)作为领导和监管主体,不是人盯人的被动,而应是以制度监管到位变成的自觉行动,人盯人是挂一漏万,制度的完善落实是最好的保障,要进一步细化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扎紧制度的笼子,进一步明确哪些事不能做,哪些事可以做,哪些事怎么做,发挥制度的主导作用、主体监管到位,以制度管人,以制度监管落实主体责任是发挥主体作用的最有效的手段。

三、全面落实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具体的做法

1、要强化“两个责任”意识,狠抓思想建党。党委(党组)要坚持集中进行学习教育,组织上好廉政党课,强化典型案例学习等;要积极利用公众短信、宣传栏、宣传单等形式,扎实推进廉政文化宣传,增强了党员干部的政治定力。

2、要强化制度建设,认真履职到位。党委(党组)要及时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与班子成员、与各所分管的部门签订年度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全面量化责任目标考核,健全完善了公务招待、财务管理、议事决策等监督制度,形成用制度管人管事的局面。

3、要强化执纪问责,提升制度执行力。基层党委(党组)要督促所负责的纪检监察机关(派出纪工委)定期和不定期开展作风督查,四风督查,对公务用车,公务接待,厉行节约等专题专项进行督查,以达到正风肃纪、倒逼问责,动真碰硬,以“零容忍”的态度强化制度的刚性约束力。

4、要强化责任担当。党委(党组)一定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将从严治党工作与其它工作一同部署、一同落实、一同督查。班子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将“管事”与“管人”相结合,构建齐抓共管工作机制,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提高基层党委、政府的公信力和满意度。

四、进一步推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建议

落实党委(党组)主体责任要夯实“基本功”。要锤炼党性,认真学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决贯彻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把落实主体责任作为对党性的考验,在党员层面始终做到在党爱党、在党忧党、在党兴党、在党为党,在党委层面始终做到把握主体责任不偏向、推进主体责任不拖沓、落实主体责任不懈怠。要锻炼能力,紧紧围绕履行和落实主体责任,不断加强实践锻炼,进一步提高传达能力、谋划能力、实干能力,为做好工作打牢基础。要磨练意志,牢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永远在路上”的谆谆教导,面对成绩不能沾沾自喜、自我满足,面对问题不能软弱无力、止步不前,始终保持政治定力、发扬韧性奋斗精神,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劲头抓好反腐败工作

1、多维度认识主体责任。深刻认识到主体责任就是政治责任。而落实主体责任基层党委(党组)就必须履行政治担当。基层党委(党组)要深刻认识落实主体责任的极端重要性,增强忧患意识,坚守责任担当,决不能只重业务而不抓党风,只看发展指标而不抓惩治腐败,真正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来认识主体责任、担当主体责任。深刻认识主体责任是分内责任。抓党风廉政建设是党委(党组)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基层党委(党组)要牢固树立抓党风廉政建设是本职、不抓党风廉政建设是失职、抓不好党风廉政建设是渎职的理念,自觉把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记在心上、扛在肩上、抓在手上、落实在行动上,努力让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蔚然成风。要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基层党委(党组)领导成员都要坚持“一岗双责”,既要抓好主管、分管的业务工作,又要加强对主管、分管的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发现、督促纠正,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深刻认识主体责任是直接责任。党委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落实主体责任既要强化集体领导的责任,又要切实落实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做到党委“不松手”、党委书记“不甩手”、党委成员“不缩手”。

2、要落实清单“明责”。依照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根据实际列出党委(党组)主体责任清单,明确界定党委(党组)的组织领导、选人用人、教育监督、正风肃纪、保障支持、示范表率责任范围,并抓住重要时间节点,制定“规定动作”,建立倒逼机制。将主体责任细化分解到各领导班子、牵头部门和协办单位,对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建立责任制落实工作台账,并加强对责任制落实情况的动态监管和经常性检查,确保主体责任不落空。二要定期报告“述责”,建立落实基层党委定期向上级党委和纪委报告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制度,接受上级纪委评议和研判。深入推进党政“一把手”的述职述廉述德制度,自觉接受民主评议,述职述廉述德报告、民主测评情况以及对有关问题调查处理的结论性材料,存入其廉政档案并加强运用。

3、要严格考核“问责”。实行对党基层组织落实主体责任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提拔任用、评优评模的重要依据。细化“一案双查”制度,制定配套细则,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不正之风的各科室、部门、站所和村级单位,既要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也要严肃追究相关领导责任,让“一岗双责”真正发挥其应有作用。

4、要领导带头“履责”。党政“一把手”要做到“五个直接”,即:亲自直接分解任务,直接安排部署工作,直接解决重点问题,直接听取工作汇报,直接带头检查考核。要强化“一岗双责”,班子其他成员要主动抓好分管范围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要做到“两个必须”,即:分管范围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必须亲自部署、亲自过问;责任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必须亲自解决,承担起“看好自家门,管好自家人”的监督监管责任。二要构建问责制的完整体系。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明确政治责任、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形成完整的责任链条,形成“党委、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司其责,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协调”的工作运行机制。要加强问责的制度化建设,规范问责的主体及其权限,规范问责的客体及其职责,规范问责的事由和情形,规范问责的程序,实现问责规范化和制度化,突出问责的实效性和可操作性。要注重把握问责的侧重性,增强威慑力。突出抓好单位主要领导履行职责不当的问责,特别是要选取有影响、有震动以及在社会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上出现问责情况的处理,公开处理、典型曝光,真正体现问责的威慑力、影响力。

党员2017年全面落实从严治党方面存在的问题二:

十八大以来,在多个场合强调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正所谓“世间事,做于细,成于严”,“从严治党”历来是党始终坚持的一大优良传统,也是党做好一切工作的重要保障。“全面从严治党”是对十八大以来“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要求的延伸,体现了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的必然要求。

但从实践来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党建主业失之于轻。管党治党是党组织书记的主业。当前,基层党组织书记抓党建工作不同程度存在“虚”、“空”、“飘”问题,有的认为抓党建比较虚,不容易出显绩;有的认为抓业务是‘硬指标’,抓党建是‘软任务’,抓党建会影响业务工作,要党务给业务“让路”;有的认为党建工作‘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甚至一次党建会都不召开。正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党建工作抓偏、抓轻、甚至不抓,党心散了,人心伤了,就会影响党组织生产力、凝聚力、战斗力,最终蒙受巨大损失。

落实责任失之于软。抓党建必须抓责任制,不落实责任,不追究责任,从严治党是做不到的。当前,不少党建考核仍存在“吃大锅饭”、“干好干坏一个样”现象,加之党建工作“又苦又累、经费短缺、难出政绩”,相当部分的干部不愿从事党务工作,导致基层党组织书记只挂帅不出征,当“二传手”、“甩手掌柜”,对党建工作谋划少、抓得少、露面少,因此,要坚持把抓党建作为考核干部的硬杠杠,促使党组织书记种好自己的“责任田”。

从严治党失之于宽。全面从严管党治党不仅是党中央的责任,党的各级组织都必须贯彻从严治党要求。有的领导干部对“数据”十分敏感,满脑子“跨越式”、言必称“增长率”,有的只管部门工作,只求部门利益最大化,对挂钩县市或挂钩乡镇的党建工作不闻不问、漠不关心。要把从严治党责任落实好,就必须坚持党建工作和中心工作一起谋划、一起部署、一起考核,把每条战线、每个领域、每个环节的党建工作抓具体、抓深入,坚决防止“一手硬、一手软”。

言必信,诺必践,行必果。从严治党,既要见行动,更要见成效。只有把握从严治党规律,不断解决好从严治党面临的新课题,切实提高管党治党的能力和水平,落实从严治党责任才不至于成为一句空话。笔者认为,可以从三个方面入手。

任用干部看党建。实践表明,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思想素质、业务水平和责任意识,直接关系到党建工作水平。选人用人是党委的重要职责,要坚持“赛场选马、战场点将”的选人用人导向,将抓党建工作情况与干部的提拔任用和考核等硬指标挂钩,尽可能做到考核干部考党建,任用干部看党建,进一步落实“党委书记要把抓党建作为最大政绩”的要求,切实做到述职述党建、评议评党建、考核考党建、任用干部看党建,真正把导向立起来。只有这样,才能让广大干部明白,干部不是跑来的,而是干出来的,要有实实在在的业绩,要被群众认可。

党建责任重追究。建立健全党建工作责任制,是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举措,强化党建工作的责任意识是落实党建责任制和要求的基础。要通过建立健全述职考评和党建工作问责机制,全面推行党建工作“项目化”,实现责任落实精确化;要探索建立党建工作的倒逼机制,用好党建考核“指挥棒”,加大党建工作权重,倒逼党委书记增强抓党建工作的责任感与自觉性。只有真正抓住落实党建责任这个关键,拽紧责任追究这个“牛鼻子”,牢固树立“抓好党建是本职、不抓党建是失职、抓不好党建是不称职”的意识,才能起到了四两拨千斤的作用。

组织部门抓主业。组织部门作为管党治党的重要职能部门,抓党建义不容辞、责无旁贷,应抓住主线、聚焦主业,突出主业,不搞面面俱到。要把抓党建作为首要职责,始终将抓党建这个首要的政治责任记在心上、扛在肩上、抓在手上。要把抓党建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把从严管党治党的最新要求贯穿组织工作始终,自始至终为党的政治路线服务。要把抓党建作为看家本领,做到会抓党建、善抓党建、敢抓党建,全力推进组织工作在新常态下实现新发展。

党员2017年全面落实从严治党方面存在的问题三:

正所谓“世间事,做于细,成于严”,从严治党历来是党始终坚持的优良传统,也是党做好一切工作的重要保障。面对从严治党的新常态,检察机关要主动适应,有所作为,有效落实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为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一、检察机关贯彻落实从严治党责任的特殊性和重要性

(一)全面落实从严治党责任是确保检察机关始终处于党的绝对领导的重要举措。检察机关是党领导下的法律监督机关,旗帜鲜明地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是检察机关必须始终遵循的政治立场和牢牢把握的政治方向。因此,必须把从严治党的要求,落实到当前的从严治检的工作中去,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检察工作中得以贯彻落实,自觉做到重大问题和重大案件积极向党委请示报告,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党的领导落到实处。

(二)全面落实从严治党责任是确保检察机关公正廉洁执法的重要保障。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和国家反腐败重要力量,在公正廉洁执法上必须有更高标准和要求。从近几年全国查处的检察人员违法违纪案件来看,检察机关在文明执法以及纪律作风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因此,检察机关必须要从严治党,切实加强对检察队伍的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牢固树立正人先正己、监督者须接受监督的意识,坚持做到自身正、自身硬、自身净,从而拒腐蚀、永不沾。

(三)全面落实从严治党责任是检察机关服务大局的必然要求。明确提出,发展仍是解决我国所有问题的关键。检察机关作为的实践者,也是维护者、保障者,必须进一步强化大局观念,更加主动地把检察工作摆到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来谋划和推进,努力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因此,检察机关必须从严治党,努力建设风清气正的检察机关和为民务实清廉的过硬检察队伍,为经济发展持续向好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当前检察机关落实从严治党责任存在的主要问题

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但从实践来看,检察机关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管党治党意识有待增强。一是对党建工作重视力度不够。有的基层党支部对抓党建认识不清,找不准基层党建工作在检察工作中的职能定位;有的对党建工作究竟抓什么、怎么抓心中不够有数;有的党性教育和典型示范工作缺乏针对性和实效性,有的党性观念弱化,理想信念淡化。加之个别领导有重业务轻党建的思想,对党建工作重视力度不够,只是党建工作搞形式主义,走过场。二是存在把党内职务当成政治荣誉的现象。有的党组书记,忘记了自己的党内职务和职责,把履行党建工作职责等同于开会讲个话、发文签个字、活动露个脸,“一岗双责”没有落到实处。三是存在压力层层递减的现象。一些基层党组织习惯于“上传下达”,满足于“照搬照抄”,上级布置什么就完成什么,开展党建工作创新的主动性和原创性不够,出现了“上头热,下头冷”的现象。

(二)考责评责体系有待完善。一是考核比重偏“轻”。有的地方虽然将党建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纳入考核考评体系,但所占权重太轻,对抓党建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激励作用不明显。二是考核内容偏“虚”。基层党建工作不同于检察业务工作,无法物化,难以量化,以致考核内容把成立了领导小组没有、发文了没有、开展活动了没有作为指标,难以客观公正地反映党建工作的实效,甚至一定程度上造成形式主义。三是考核方式偏“单”。目前检察机关考核通常只有年终考核,忽略对平时的检查监督和民意调查。这种年终报账式的评比使考核评价工作不到位,使检察机关缺乏压力,对党建工作不够重视。四是结果运用偏“空”。党建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尚不完善,党建工作可和结果合理使用缺乏与之配套的相关制度规定,由此导致为考核而考核,考核与考核结果的运用形成“两张皮”,检察干警的工资福利、职务晋升、培养选拔与考核结果完全脱节。

(三)敢管敢严力度有待加大。一是缺乏敢抓的底气。有的检察机关的负责人自身不干净,对干警的违法违纪行为管起来腰杆不硬、底气不足,怕“拔出萝卜带出泥”。二是缺乏严抓的党性。有的基层党支部和党员干警存在“圈子”文化和“好人主义”思想,对违法违纪的现象和干警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存在失之于宽、失之与软的问题。三是缺乏常抓的韧性。对党建工作上级检察机关重视基层就重视,开展活动就紧一阵,不开展活动就松一阵,时紧时松,缺乏韧性。四是缺乏细抓的定力。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重视不够,该提醒没有提醒,该批评的没有批评,该约谈没有约谈,从严治党的责任没有真正落实。

三、新形势下检察机关落实从严治党责任的对策探讨

加强和落实从严治党责任,要从五个方面拧紧责任链条,强化责任担当,努力在检察机关内营造敬法畏纪、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一)增强责任意识。十八大以来,中央把从严治党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任务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繁重、更为紧迫。要像抓检察业务工作那样抓党建工作,牢固树立“不抓党建是失职,抓不好党建是渎职”的理念,强化第一责任人的唯一性,增强主动意识、主角意识、主责意识,坚持从巩固执政党地位的大局看问题,把抓好党建作为最大的政绩。

(二)健全责任体系。党建工作影响力深、覆盖面广、工作量大,只有明确职责,各司其职、通力合作,才能富有实效、取得实效。各级检察机关要进一步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建立党组书记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机关党组织综合协调的党建工作责任体系。健全政治部、纪检监察、机关党组织等部门抓党建工作的协调配合机制、统筹加强对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管理监督,形成推进监察机关党建工作的合力。

(三)狠抓责任落实。落实从严治党,就要把责任落到实处,而不是抽象地、敷衍地落实到位,始终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一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始终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用好批评与自我批评武器,严明党的纪律,不断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原则性、战斗性,努力实现检察机关党内政治生活常态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二是落实“两个责任”,持之以恒推进作风建设,切实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深入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进一步加大违纪违法案件查办和预防力度;三是要持续改进检察机关作风,反对“四风”,坚持长抓、细抓、常抓,以改进作风的新成效取信于民;四是要巩固发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扎实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活动。

(四)完善责任考核。考核是无形的“指挥棒”,考核的导向,直接影响干警努力的方向。要细化量化考核指标,明确各项指标的时间、标准、要求,化抽象为具体、化无形为有形。要加大考核权重,尤其是各级检察机关的党组书记考核,首先要看党建的实效,形成“抓好党建是最大政绩”的导向。要改进考核方式,尊重平时检查考核,尊重群众对党建工作的评价。要注重考核结果的运用,与评先评优、选拔任用真挂钩、真运用。

(五)严格责任追究。严格责任追究是落实从严治党的最后一道防线,守不住这个防线,从严治党责任就会流于形式、陷入空谈。我们要牢固树立查办案件是责任、是使命的意识,敢于办案、善于办案、办成铁案。在认真受理群众举报的同时,要善于从违规办案、涉检信访、网络舆情中发现检察人员违纪违法线索。对检察队伍中的腐败分子,发现一个,坚决查处一个,绝不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对查处的案件,加大通报曝光力度,增强办案工作的震慑力和影响力,让群众看到我们从严治党的决心和行动。对发生重大干警违纪违法案件的单位,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倒查追究相关人员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切实落实好“一案双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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