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常有考生家长提出这些疑问。对于转专业有需求的考生,一般分为两类:一是进入大学后,发现所学专业不适合自己,难以学下去,需要转专业:二是在志愿填报阶段,通过选择一些高校的冷门专业,低分先进名校,再考虑转专业。本文小编整理了关于长安大学转专业的一些政策规定,内容来自于互联网,仅供参考!
一、长安大学转专业要求和条件政策
为了适应我国高等教育综合改革和我校实施大类招生、大类培养的需要,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与主动性,鼓励学生个性发展,持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长安大学章程》,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科生转专业是指允许部分本科生(不含招生时已明确入学后不能转专业的学生)在校期间由入学专业(类)转入其他专业(类)学习。学籍管理与学生管理将转至新专业(类)所在学院。
第二条 专业分流是指按专业类招收的学生,入学后首先实施通识教育,后期进行专业选择。
第三条 学校成立转专业及专业分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转专业及专业分流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教学副校长担任,成员由纪委、教务处、学工部等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四条 学院成立本学院转专业及专业分流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学院的转专业和专业分流工作。工作小组组长由学院院长担任,副组长由教学院长(主任)担任,成员由学院其他领导、相关专业的系(所)负责人组成。学院专业分流管理工作小组根据本院专业建设发展要求,制(修)定本单位本年度本科生转专业及专业分流工作实施细则,并报学校教务部门审核后公布。
第五条 为保证各专业的协调发展和办学资源的有效配置,学校对各专业(类)转入学生及转出学生人数比例进行宏观控制,且原则上只允许学生转一次专业。
第六条 转专业及专业分流工作必须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相关管理人员、教师、学生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与程序。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核实将严肃处理,并取消该学生转专业资格。
第七条 学校根据学院(系)转入学生人数,适当增加转入学院(系)推免研究生指标和校内奖学金指标。
第八条 本科生转专业范围以该年级学生入学时招生目录确定的专业类及专业为准(不含工科试验班等专项计划)。
第二章 转专业资格及要求
第九条 转专业的限制条件
1.文科类与理工类专业不能互转;上年度没有招生的专业不得接收学生转入。
2.通过自主招生、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外语类保送生等特殊类招生被录取的学生不得转专业。
3.工科试验班、国际班、卓越工程师班不接受转入学生,但可以转出。
4.服兵役学生转专业,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5.各专业接收转入学生人数以学院公布的学生容纳量为准,但不得低于转入专业现有学生数的10%。
6.各专业以转专业申请人的考核成绩排名为依据,择优录取,但不得超过学院公布的学生容纳量。
7.转出专业剩余学生人数少于15人,不独立编班。
第十条 申请转专业的基本条件
1.全日制本科一年级在读学生;
2.注册手续齐备,缴清学费及其他应缴费用;
3.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4.对申请转入专业有一定的特长和志向,身体健康、无专业受限情况;
5.对申请转入专业的课程安排、奖学金、就业等情况有明确认识,并完全接受。
第十一条 在满足第九条和第十条的前提下,学生申请转出的资格认定和比例按以下规定执行:
1.第一学期专业(类)排名前20%的学生,所修课程无不及格情况,可在全校范围内申请转专业。
2.第一学期专业(类)排名前40%的学生,所修课程无不及格情况,可在学院范围内申请转专业。
3.学生均可按照转出专业(类)高考时的录取成绩不低于拟转入专业(类)该省高考时的录取成绩的原则,自主选择转入专业(类)。
4.转入专业(类)在同一条件下,优先接收院(系)外申请转入的学生。
第三章 专业分流要求
第十二条 按照专业类招收的学生入校后首先实行通识培养,1-2年后进行专业分流。专业分流应根据专业发展规划、师资队伍及办学条件、学生本人意愿、综合成绩排名等综合确定。
第十三条 学院在制定专业分流实施细则时,既要考虑学校、学院办学定位和专业的发展,也要考虑学生的意愿和就业状况。专业分流前,学院应做好宣传动员及摸底工作,通过多种方式进行专业咨询,包括专业介绍、师资力量、课程设置、教学条件、就业方向等。
第四章 转专业及专业分流程序
第十四条 本科生转专业工作在一年级春季学期末启动,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1.学院(系)报送本单位各专业(类)接收计划和本科生转专业实施细则,学校教务部门审核、汇总并发布转专业工作相关通知及要求。
2.符合条件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长安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类)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3.学生所在院(系)对本单位申请转专业的学生资格进行审核,主管教学院长(主任)签署审核意见,并在学院公示(公示期3天)。公示无异议后,将审核通过的《转专业(类)学生汇总名单》、《本科生转专业(类)申请表》和《学生成绩单》报送学校教务部门。
4.学校教务部门对学院初审通过的学生进行审核,形成转专业(类)预案,并将预案按申报专业分类转交学生申报专业所在院(系)。
5.接收学院(系)依据审核通过的学院(系)本科生转专业工作实施细则对申报学生进行考核评价,依据考核评价结果形成学院(系)转专业(类)接收方案报送学校教务部门。
6.学校教务部门审核院(系)报送的转专业(类)接收方案,并提交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报请主管校领导审批。审批合格名单在校园门户信息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
7.公示结束后,学校教务部门发放转专业(类)通知书及学籍变更通知书,通知学生所在院(系)和接收学院(系),学生凭转专业(类)通知书及学籍变更通知书在学院教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本科生专业分流工作在专业分流前一学期启动,当前学期结束前完成。学生可根据学院的专业分流工作时间进度安排,进行专业分流的申报工作。学院根据学院专业分流工作实施细则,对学生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形成专业分流方案并公示不少于3天,公示无异后,报送学校教务部门审核,主管校长批准。
第十六条 工科实验班专业分流程序与其他专业类分流程序相同。学生在第四学期按照学校工作时间安排进行申报,根据个人意愿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专业选择。
第五章 学分记载与学籍管理
第十七条 学生转专业(类)后已取得的学分按下列规定计算:
1.已取得必修课程学分高于或等于转入专业(类)相同课程的学分,该课程学分仍然有效;已取得必修课学分低于转入专业(类)相同课程的学分,该课程必须重修;
2.转入专业(类)教学计划中不包含的课程,可认定为选修课学分;
3.学生转入新专业(类)后,需按照新专业(类)培养方案进行培养,并按新专业(类)进行学籍管理。
第十八条 接收学院应及时做好转入学生的学籍资料的接交、建档、完善工作,确保转入学生学籍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规范性。
第十九条 转入新专业(类)的学生,如涉及党、团组织关系的变化,由学生本人到相关部门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十条 经批准转入新专业(类)及专业分流学生学籍变动及电子注册上报工作由学校教务部门负责完成,各学院(系)协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级学生起执行。原《长安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长大教〔2016〕2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长安大学有哪些专业
电子与控制工程学院 | 自动化(含卓越工程师)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机器人工程 交通设备与控制工程 |
公路学院 | 城市地下空间工程 道路桥梁与渡河工程 |
汽车学院 | 汽车服务工程 能源与动力工程 物流工程 车辆工程 |
地球科学与资源学院 | 矿物加工工程(宝玉石学) 地质学 地质学专业(菁英班) 地质学专业(地球信息科学与技术方向) 资源勘查工程专业(固体矿产方向) 资源勘查工程专业(石油与天然气方向) 矿物加工工程专业(选矿学方向) |
信息工程学院 | 人工智能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含卓越工程师) 软件工程 通信工程 电子信息工程 物联网工程 |
地质工程与测绘学院 | 遥感科学与技术 地球物理学 勘查技术与工程 测绘工程 安全工程 地质工程 地理信息科学 |
工程机械学院 |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 工业设计 机械电子工程 机械工程 |
水利与环境学院 | 地下水科学与工程 水文与水资源工程 水利水电工程 环境工程 环境科学 化学工程与工艺 |
土地工程学院 | 土地整治工程 土地资源管理 |
建筑学院 | 城乡规划 建筑学 风景园林 环境设计 |
建筑工程学院 | 给排水科学与工程 土木工程 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 工程造价 |
理学院 | 信息与计算科学 数学与应用数学 工程力学 |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 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 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 新能源材料与器件 材料科学与工程 高分子材料与工程 |
经济与管理学院 | 会计学 经济统计学 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 物流管理 国际经济与贸易工商管理 市场营销 工程管理 |
未来交通学院 | 工科试验班 |
人文学院 | 广告学 戏剧影视文学 汉语言文学 新闻学 广播电视编导 行政管理法学 公共事业管理 |
马克思主义学院 | 思想政治教育 |
运输工程学院 | 交通运输 大数据管理与应用 交通工程 |
外国语学院 | 英语 日语 |
长安都柏林国际交通学院 | 车辆工程(中外合作办学) 交通运输(中外合作办学) 道路桥梁与渡河工程(中外合作办学) |
体育部 | 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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