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命令,我县征兵工作已全面展开,现将有关政策规定明确如下。
一、征兵时间安排:从今年起,全国征兵时间统一由冬季调整到夏秋季,即从现在开始至8月10日为宣传报名阶段;8月10日至8月30日为体检政审阶段;9月1日至9月5日为定兵起运阶段;9月30日征兵结束。
二、新兵征集的主体对象:征集对象以高中(含职高、中专、技校)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为主,同等条件下,优先征集学历高的青年和应届毕业生入伍。正在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入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及正在高校就学的学生应征并符合条件的,可批准入伍。征集的非农业户口青年,应具备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征集的农业户口青年,应具备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三、应征入伍的年龄条件:男青年为年满18至20周岁,高中毕业文化程度青年可放宽到21周岁,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可放宽到22周岁,高职(专科)毕业生可放宽到23周岁,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可放宽到24周岁。根据本人自愿,可征集年满17周岁的高中应届毕业生入伍。
四、应征入伍的政治条件: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2004年10月9日公布的《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中规定: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必须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军队,遵纪守法,品德优良,决心为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而英勇奋斗。
五、征集身体条件:应征青年要求身心健康、体魄强健。身高:男性162cm以上。体重: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标准体重=(身高-110)kg。视力:陆勤人员初中文化程度人员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9,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8;高中文化程度人员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7,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5;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在校大学生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6,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5。
六、报名条件:应征公民在县人武部规定的征兵报名时限内,持本人身份证、毕业证、户口簿等相关证件,8张一寸免冠照片,在本人常住户籍所在地镇(办)武装部参加应征报名。经县征兵办公室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双合格”并符合其它征集条件,由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批准入伍的时间统一为9月1日,新兵的军龄一律从9月1日起算。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按照《兵役法》规定的2年执行。
七、应征入伍的优惠政策:
(一)学费补偿代偿。
1、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中明确:从起,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高等学校毕业生指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职高]、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含职高]毕业生)。每名高校毕业生每学年补偿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金额,最高可达6000元。
2、高等学校在校生。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中明确:从秋季学期起,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的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退役后复学的原高校在校学生实施相应的学费资助(高等学校在校生指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职高]、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职高]在校生)。每名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前在校期间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每人每学年最高可达6000元;退役复学后,可以按规定申请获得学费资助,每人每学年资助金额最高可达6000元。
上述高等学校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央部门和地方所属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
(二)优先培养使用。国家六部委在《征集各级各类学校应届毕业生工作暂行规定》中明确:高校应届毕业生和在校应征服义务兵役,除享有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审、优先审批定兵及其他优惠政策外,还可在同等条件下,在选取士官、报考军校等方面优先;具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学历,表现优秀、符合总政治部有关规定的,还可按计划直接选拔为干部。
(三)考学升学优惠。国家六部委在《征集各级各类学校应届毕业生工作暂行规定》中明确:具有高等教育学历的士兵退役后三年内参加硕士研究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后免试推荐入读硕士研究生;具有高职(专科)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
(四)退役安置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1、士官服役满12年的;
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或8级残疾等级的。
八、入伍士兵待遇:义务兵服现役期限为2年。义务兵享受供给制生活待遇,按照军衔和服现役年限发给津贴。一般地区入伍第一年月津贴500元,全年6000元;第二年月津贴600元,全年7200元;西藏等艰苦地区发放地区补助。服役期间,生活费每人每天最低18元,服装费每年约4000元,退伍费近4000元,退役金9000元。两年义务兵费用:津贴13200元,伙食费12000元,服装费3000元,退伍费2000元,退伍补助金9000元,合计39200元。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志愿,经团级以上单位批准,可以选改为士官。士官实行军衔级别工资制,根据军衔和级别逐年增加。下士每月2300元、中士每月3000元、上士每月3730元、四级军士长每月4530元(士官均指第一年),士官复员费等随工资调整而调整。
九、县优抚优待规定:一是神木籍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参军退伍后原则上由政府安置工作,不享受货币化经济补偿。二是不分城乡户籍,应征青年入伍后统一货币化经济补偿每人每年2万元。三是对城乡应征的“高原条件兵”,在享受货币化经济补偿2万元的基础上,再发给其家属优待金的基础上,每人再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0元。四是按照上级通知,我县从起,应征入伍的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发放标准调整为,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2倍,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以统计局公布的统计数据为准)。五是同等条件下,优先征集下岗职工、伤病残等弱势群体子女,老红军老革命子女,离退休军队干部子女,县级以上劳模子女。六是各镇(办)结合自身实际,还给予适当家庭优抚金补助。
十、违反《兵役法》的惩处
《兵役法》第61条规定:“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的。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在两年内不得被录取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职工,不得出国或者升学。战时有前款第(一)、(二)、(三)项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大适龄青年朋友们,祖国已向我们发出号召,军旗已向我们招手,让我们放飞心中的梦想,肩负起强军兴国的神圣使命,把青春和热血融入到威武雄壮的钢铁长城,积极投身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之中,创造出无愧于时代和人民的青春业绩,谱写人生绚丽灿烂的辉煌篇章!希望广大青年朋友的家长们都来关心和支持国防建设,积极支持子女报名应征入伍,早日成为社会有用之才。
咨询电话:3489226、3489228
神木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二○一三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