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家招生统一考试、按志愿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在录取的院系和专业完成学业。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学校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院系(专业)。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考虑准许转院系(专业)、转学:
1.学生在某些方面确有专长,或对拟转入的院系(专业)有特殊志趣和才能,并有出版著作、发表论文、科研成果、获奖证书等证明者;
2.个别学生入学后出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学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3.学校认定确有其他某种特殊原因,不转院系(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4.学生要求转入其他院校,经学校审核同意、转入学校考核证实,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或适合其身体条件者;
5.其他经学校认定的事由。
申请转院系(专业)或转学的学生,在未经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前,必须参加原院系(专业)学习,否则认定为旷课并以校纪论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院系(专业)或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应予退学的;
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二条 学生转院系(专业)、转学按下列办法办理:
1.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院系(专业),须由学生本人向所在院系申请,经所在院系院长(主任)同意,向拟转入的院系推荐,由拟转入院系按本院系同级标准严格进行专门的业务考核。一般应考核与拟转入院系(专业)密切相关的课程一至两门,考核成绩在85分以上者,有特殊要求的课程在90分以上者,并报教务处审批,方可同意转院系(专业)。
2.学生在本市范围内转学,须由转出院系推荐,教务处审核,报市教委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并报教育部备案。
3.学生跨省(市、自治区)转学,须由转出院系推荐,教务处审核,报市教委批准后,发函向拟转入学校联系,由转入学校同意后报所在省(市、自治区)高教部门批准,我校接获有关批准文件后,学生方可按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三条 转院系(专业)、转学的手续,一般应在学期开学前办理。转院(系、专业)、转学一般不得延长学习年限。
第二十四条 按照学校统一安排按宽口径招生的学生可根据各院系的有关规定在本院系范围内自行选择专业。
学生须在导师的指导下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选择专业。学生选择专业须提出书面申请,经院系负责人批准,方可确认,并报教务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