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常有考生家长提出这些疑问。对于转专业有需求的考生,一般分为两类:一是进入大学后,发现所学专业不适合自己,难以学下去,需要转专业:二是在志愿填报阶段,通过选择一些高校的冷门专业,低分先进名校,再考虑转专业。本文小编整理了关于华东政法大学转专业的一些政策规定,内容来自于互联网,仅供参考!
一、华东政法大学转专业要求和条件政策
第一条为提升全日制本科生(以下简称学生)人才培养质量,充分发挥学生潜质和特长,适应国家和社会需求,促进拔尖创新人才成长,同时规范和完善学生转专业(方向)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华东政法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转专业(方向)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与择优原则,实行宏观控制、按类实施。
第三条学校成立学生转专业(方向)工作领导小组,加强转专业(方向)管理。
第四条学生原则上应在本专业完成学业,如申请转专业(方向),申请人应对所申请专业(方向)确有兴趣和特长,转到所申请专业(方向)学习更有利于其发展和潜质发挥。
第五条申请转专业(方向)的学生原则上为大学一年级和大学二年级在校学生;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方向)。
第六条已有毕业学生的本科专业(方向)均允许转入,转出学生不受所在专业限制;专业下设方向的,按方向转出或转入,但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学生每次只能申请一种类型的一个转入专业(方向)。
第七条学院根据专业发展方向和专业间的学生规模、结构、人才培养特点、教学资源状况等提出接收转专业的条件,但增设的条件不得高于本学院同年级学生的平均水平。每年转入名额控制在转入专业同年级在校人数的5-8%以内。
第八条转出、转入专业(方向)实行双向选择。接收学院根据申请学生的学习、科研、社会实践等情况及其兴趣、潜质和特长综合考核,择优选拔。
转专业(方向)依据主要参考学生一年级课程学分总平均绩点,课程学分总平均绩点以课程首次考核(缓考)成绩计算,补考和重新修读成绩不计入申请转专业(方向)学生的绩点核算中。申请转专业(方向)学生已学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一般应不低于2.0。
接收学院可按本学院同级标准进行专门的学业考核。一般考核与拟转入学院专业(方向)密切相关的课程1至2门。
第九条每学年第二学期集中开展统一的转专业(方向)工作。
第十条集中统一转专业(方向)的工作程序包括:
(一)发布工作通知;
(二)学生提出申请;
(三)转出学院审核和推荐;
(四)教务处复核;
(五)转专业(方向)工作领导小组选拔并公示转专业(方向)学生名单;
(六)接收学院复试;
(七)学校核准;
(八)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转专业(方向)名单;
(九)转专业(方向)学生学籍变更。
第十一条确因身心原因或特殊困难不能继续在本专业(方向)学习的学生,可个别提出转专业(方向)申请。该申请须经教务处、学生处、相关学院商定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并通过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具体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转专业(方向)学生执行转入专业(方向)的现有培养方案,转专业(方向)前所修课程成绩由接收学院根据转入专业(方向)培养方案进行认定或转换,并报教务处计入该生成绩档案。
所有转专业(方向)学生必须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转入专业(方向)的相应培养方案,符合学校毕业条件的即可毕业,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即可授予转入专业(方向)相对应的学士学位。
第十三条转专业(方向)学生的学费自转入后按转入专业和年级的学费标准缴纳。
第十四条书院学生分流工作按相关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校长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全日制本科生转学、转专业(方向)实施细则》(华政办[2007]251号)自行废止。
二、华东政法大学有哪些专业
教学院系 | 专业名称(学制四年) |
---|---|
法律学院 | 法学 |
经济法学院 | 法学(经济法方向) |
国际法学院 | 法学(国际经济法方向) |
国际金融法律学院 | 法学(国际金融法律方向) |
律师学院 | 法学(卓越律师人才实验班) |
刑事法学院 | 侦查学 |
边防管理 | |
治安学 | |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 |
商学院 | 经济学 |
会计学 | |
国际经济与贸易 | |
工商管理 | |
金融学 | |
社会发展学院 | 社会工作 |
社会学 | |
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 | 行政管理 |
劳动与社会保障 | |
政治学与行政学 | |
公共事业管理 | |
知识产权学院 | 知识产权 |
传播学院 | 新闻学 |
文化产业管理 | |
汉语言文学 | |
外语学院 | 日语 |
翻译 | |
德语 | |
英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