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

4555人员自谋职业最长可获5年社保补贴优惠政策

“申请补贴时,女年满45周岁,男年满55周岁的及重度残疾人,可按有关规定的标准连续享受最长5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今年4月,本市出台《北京市鼓励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旨在鼓励本市城镇就业困难人员通过依法申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实现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带动更多失业人员就业。

《办法》规定,从事个体经营的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以下简称“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可以申请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一是女年满40周岁以上,男年满50周岁以上及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中、重度残疾人;二是在失业期间依法申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并按规定办理了就业登记手续;三是在市或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办理了个人委托存档手续。

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主要包括:

(一)基本养老保险:以本市上年末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缴费基数,按照28%的费率,补助20%,个人缴纳8%。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失业保险:以本市上年末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缴费基数,按照2%的费率,补助1.5%,个人缴纳0.5%。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失业后,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三)基本医疗保险:以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为缴费基数,按照7%的费率,补助6%,个人缴纳1%。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患病时,按照《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上述标准遇本市有关规定调整时,按新标准执行。

《办法》在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中规定:

一,申请补贴时,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的及中度残疾人,可按第相关规定的标准连续享受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享受期满后,对经营状况良好并吸纳5名以上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就业的,可再享受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二,申请补贴时,女年满45周岁,男年满55周岁的及重度残疾人,可按第四条规定的标准连续享受最长5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办法》规定,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享受过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补助政策、破产企业职工自谋职业安置费的,不能再次按本办法享受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此外,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后,再次失业并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不再享受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

《办法》明确,享受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停止社会保险补贴:

一是未按照第八条规定时间向社保所报告经营状况超过30日的;

二是未按照第八条规定时间足额缴纳个人应负担的社会保险费超过30日的;

三是因各种原因歇业、停业、转租以及个体营业执照未通过年检的;

四是个人提出高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标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

五是已实现其他形式就业的;

六是社会保险补贴期满的;

七是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八是弄虚作假,骗取社会保险补贴的;

九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可到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保所交验本人《身份证》、《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就业登记卡》、《再就业优惠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个人委托存档证明材料、提供经营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填写《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审批表》。 经批准享受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可在批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内,在市或区县职介中心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个人存档收费标准的50%缴纳存档费,享受各项存档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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