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形成劳动关系的员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是劳动者的合法权利。由于社保保险缴费基数连年上涨,对用人单位来说社保保险费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在实际操作中确有不少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如果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一般情况下都会得到支持,不支持的情况大多为仲裁时效的问题。那么,缴纳社保保险费的仲裁时效如何计算呢?
一、案情介绍
小张2003年起在一家无线电厂后勤从事厨师工作,已经工作有十年了。从工作起至2008年公司一直没有为小张办理社会保险,2008年公司改制后,为了规范用人,公司为所有员工都办理了社会保险。小张因自身原因想离开公司,想到之前五年的社会保险公司一直没办理,小张要求公司为其补办之前的社会保险。双方协商不成,小张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二、仲裁结果
仲裁以小张的申请请求已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驳回了小张的申请请求。
三、律师分析
通常情况下,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以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为起算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一般能劳动关系终止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缴纳社保保险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仲裁时效一般情况下也应当适用以上的情形。像小张这样的情况,应当以什么时间来作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呢?
根据江苏省劳动仲裁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苏劳仲委[2007]6号)第八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关系未终止的,双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缴纳社会保险费争议,以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不受申诉时效限制;双方劳动关系已终止的,劳动关系终止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时起算申诉时效。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用人单位先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开始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如劳动者主张补缴以前的社会保险费,应以用人单位开始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日为申诉时效起算点。
依据以上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一直都没有为小张办理社会保险,那应当以小张离开公司时开始计算仲裁时效;如果用人单位之前没有办理,之后又为小张的办理了社保保险,那就应当从用人单位为小张办理社会保险时为仲裁时效的起算点。
这样计算有一定的道理。总体看来,时效应当以当事人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作为起算点。如果劳动关系一直连续,一直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考虑到劳动关系的持续性,权利侵害的状态一直是持续的,仲裁时效应当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算。如果之前没有缴纳,之后又开始缴纳,那么从缴纳社会保险时,之前的权利侵害就形成了一个阶段,从缴纳开始时计算仲裁时效,可督促劳动者及时维权。
综上,缴纳社会保险仲裁时效的起算点分两种情形:一、一直没缴纳的,以劳动关系终止之日开始计算一年的仲裁时效;二、分段缴纳的,以开始缴纳之日开始计算一年的仲裁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