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

关于海南省县级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关于海南省县级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各市、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各县级公立医院: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稳定县级公立医院卫生专业技术队伍,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积极性,提高县级公立医院的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委《关于印发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卫体改发〔2014〕12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2014〕47号)的有关精神,现就深化县级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按照事业单位薪酬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遵循医疗服务纪律,结合县级公立医院的实际情况,以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机制、工资水平合理决定机制和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以优化卫生人才资源配置,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为目的,通过规范薪酬制度秩序,统筹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分配关系,逐步完善县级公立医院分配制度,促进县级公立医院创新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探索县级公立医院知识、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有效途径,使工作人员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鼓励人才创新创造。

2.坚持改革工作人员薪酬制度与规范薪酬制度秩序相结合,严肃分配纪律,逐步建立公平公正、合理有序的薪酬制度格局。

3.坚持统筹兼顾,注重综合平衡。着眼社会薪酬制度全局,妥善处理与相关群体的利益关系,稳慎推进改革。

4.坚持科学考评机制,体现奖优罚劣、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充分调动职工的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发挥激励约束作用。

二、进一步做好绩效工资实施工作

(一)清理核查津贴补贴

县级公立医院实施绩效工资与规范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全面清理核查在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外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摸清收入来源、支出去向、账户情况和津贴补贴实际发放水平,取消资金来源不合规的项目。将清理核查规范后的津贴补贴纳入绩效工资管理。

(二)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县级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总量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清理核查的上年度本单位津贴补贴总额确定,一般不超过同级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年人均绩效工资的3倍。院长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照一般不超过医院职工年平均奖励性工资的3倍核定,纳入医院绩效工资总量。

县级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总量与医院医务性收入、年度考核结果挂钩,原则上一年核定一次,动态管理。确因机构、人员和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需要突破3倍的,由单位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三)县级公立医院绩效工资的分配

县级公立医院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和奖励性绩效两部分,奖励性绩效工资一般不低于60%,具体分配比例和办法由县级公立医院在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自行确定,报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后,送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

县级公立医院工作人员绩效工资分配,应按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县级公立医院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或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并在本单位公开。

(四)统筹考虑县级公立医院退休人员待遇

在职人员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县级公立医院退休、退职人员发放补贴。退休、退职人员分别执行所在市县事业单位同岗位退休人员的补贴标准,所需资金按原工资发放渠道解决。

三、完善县级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政策

(一)积极探索建立院长年薪制

选择有条件的县级公立医院作为院长年薪制试点,院长年薪由财政全额预算保障。促使院长代表政府对公立医院实施精细化管理。

院长任期内的薪酬实行年薪制,其收入水平由基本年薪 、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基本年薪按本人基本工资或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人均基本工资的一定倍数确定,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分别根据年度和任期考核评价结果确定,合理确定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比重,具体结构比例由各市县结合实际确定,院长年收入总额不纳入县级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总量。

(二)建立适应行业特点的薪酬制度

建立完善医院内部绩效考核机制,医院在核定的工资总量范围内,通过科学的绩效考核自主进行薪酬制度,做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同工同酬,重点向临床一线、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业绩突出的人员倾斜,合理拉开收入差距。严禁给医务人员设定创收指标,严禁将医务人员奖金、工资等收入与药品、医学检查等业务收入挂钩。允许公立医院医生通过多点执业获取合规报酬。

(三)建立科学的绩效考评机制

建立与县公立医院功能定位相适应的公立医院绩效考评体系和内部绩效考核办法,具体办法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县级公立医院和院长考核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牵头,财政、审计、人力资源社会部门参与。院长绩效考评体系应以公益性实现程度、运行效率、群众满意度等为重要考核指标。绩效考核结果与院长任免、奖惩、医院等级评审评价、医保支付、财政补助、工资水平等挂钩。

医院工作人员绩效考核由医院和科室负责,应以提供服务的数量、质量、技术难度和患者满意度等为重要指标。

(四)规范县级公立医院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管理

艰苦边远地区的县级公立医院工作人员执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医疗卫生津贴、护龄津贴等继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加强对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执行情况的管理和监督,除国务院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外,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建立特殊岗位津贴补贴项目、扩大实施范围和提高标准。

(五)加强县级公立医院工作人员薪酬制度的宏观调控

完善工资分级管理机制,合理划分工资薪酬制度管理部门与业务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权限,逐步形成统分结合、责权清晰、运转协调、监督有力的宏观调控机制。注重综合平衡,努力形成并保持县级公立医院工作人员与其他公职人员和其他社会群体的合理薪酬制度关系。

(六)切实加强县级公立医院工资分配管理

完善县级公立医院收入中可用于工作人员薪酬制度的资金管理政策,加强工资收入支付管理。加强工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薪酬制度纪律,加大对违反政策行为的查处力度,切实维护薪酬政策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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