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度职工缴费基数申报工作,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确保社会保险业务经办工作正常开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基数适用范围
职工缴费基数适用的险种范围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同一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须保持一致。
二、缴费基数申报口径
1、用人单位职工月缴费基数由单位按照201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收入申报,由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核定,核定后的职工缴费基数原则上不得变更。
2、市本级(包括莲都区)用人单位职工最低月缴费基数为2670元,最高月缴费基数为13350元。
3、灵活就业人员(包括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下同)由本人自行申报月缴费基数,最低月缴费基数为2670元,最高月缴费基数为13350元。未在规定期限申报的,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最低月缴费基数核定。
4、社保经办机构核定职工缴费基数时,个位数作“四舍五入”处理(即个位数为零)。
三、机关事业单位编内人员缴费基数计算口径
1.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国家统一的年终奖一次性奖金;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2.事业单位编内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教龄津贴、护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3.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内人员缴费基数应与部门预算安排的社保费缴费口径保持一致。
四、各县(市)应按本通知要求,精心组织安排,确保如期完成职工缴费基数申报工作。各县(市)用人单位职工最低月缴费基数可自行确定,但不得低于26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