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

甘肃省社保缴费费率比例,保险缴纳基数调整最新消息

自今年2月以来,至少有7个省(市)按照本轮中央的统一部署已经出台了社保降费措施,其中多以下调失业险、工伤险、生育险为主,以降低企业成本为主要目标。

此外,根据对社会保险费的精简也已进入快车道。山西、湖南、山东青岛都在不久前表态,今年的任务之一,就包括研究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合并实施方案。

“两大险种性质类似,预计生育保险会并入医疗保险中,且相比于原来两者共计8%-10%的费率,合并后费率肯定会下降,但下降空间也很有限。”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副秘书长齐传钧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说。

 近日,编者从甘肃省人社厅获悉,该厅与省统计局日前公布了2015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货币工资,为48470元,该统计数据从今年1月1日起使用。据此,我省2015年度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上下限也随之变化,企业参保职工个人每月最低缴养老保险193.88元,每月最低比以前应多缴17.44元。

养老险缴费基数调整下限2423.5元上限12117.5元

此次调整是根据省人社厅、省统计局6月15日联合下发的《关于公布2015年甘肃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统计数据的通知》(甘人社通[2015]187号)文件精神确定的。2015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货币工资为48470元,较2013年的44109元增长了4361元。

随着此数据的公布,甘肃省2015年度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上下限又发生了变化。在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在60%~300%区间内,按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据此,2015年度全省养老保险的月缴费基数下限为月平均工资的60%,即(48470÷12)×60%=2423.5元;上限为月平均工资的300%,即(48470÷12)×300%=12117.5元。月平均工资超过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入。

企业职工缴费有变最低基数每月多缴17.44元

缴费基数上下限确定了,企业参保职工个人具体要缴费多少呢?据了解,职工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8%的比例缴费,企业的缴费比例为20%。职工需缴纳的8%由所在企业在发放工资中代扣代缴;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照20%的缴费比例缴纳。举例来说,从今年1月1日起,一名企业普通参保职工以最低缴费基数来缴纳,个人每月要缴费193.88元(48470÷12×60%×8%),较上一年度最低缴费176.44元(44109元÷12×60%×8%),每月多缴17.44元。养老保险缴费增加的同时,个人账户积累随之增加,退休后享受的养老金也相应增加。

同时,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也为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12%计入社会统筹基金。按照现行兰州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为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的缴费方式计算,今年1月1日起,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费年缴费标准将由原来的每年8821.8元(44109×20%)上调至9694元(48470×20%),上涨872.2元

从3月1日起,我省调整失业保险费率,统一由3%调整为2%。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5%、职工个人按照本人工资的0.5%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个人缴纳费率下调一半。

今年2月25日,国务院决定将失业保险费率由3%统一降至2%,单位和个人缴费具体比例由各地在充分考虑提高失业保险待遇、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4月23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全省失业保险费率统一由3%调整为2%,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5%、职工个人按照本人工资的0.5%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个人缴纳费率下调一半。

此次失业保险费率下调将减轻企业与职工负担,有效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此外,虽然失业保险费率下调,但参保职工失业保险待遇并不变。

据悉,从7月1日起,我省将再次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调整后全省失业保险金一、二、三、四类地区月发放标准分别达到每人每月1081元、1009元、936元、879元。其中,兰州五区及新区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将上调至1081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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