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

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正式改革了,那么,对尚未退休的职工有什么影响呢?下面请看小编给大家讲讲关于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仅供参考。

者从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贵州省近日出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从16个方面对相关改革事项进行了明确。

据悉,本次改革的范围为贵州省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意见明确,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费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个人缴费由单位代扣并计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只能用于参保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方面,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单位缴费按照个人缴费基数的8%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个人缴费直接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本次改革的时间节点为10月1日。改革前已退休的人员,继续按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通过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热点问题:

1、改革的目标是什么?

(1)改变过去由财政或单位直接支付退休费的方式,建立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筹资机制,由单位和个人缴费形成基金,通过基金支付基本养老金,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化养老保险制度。

(2)在单位和个人履行缴费义务的基础上,根据个人缴费金额、缴费年限、社会平均工资水平、退休年龄等因素确定养老金水平,实现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统一。

(3)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结合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工资增长等因素,合理确定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水平,实现全体参保人员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4)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作为基本养老金的补充,实现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更好地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

2、改革有什么意义?

(1)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必然选择。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使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实行相同的养老保险模式,破除养老保障的“双轨制”,是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重大改革任务,有利于统筹推进城乡养老保险体系建设,实现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体现社会保障的制度公平和规则公平。

(2)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是加快分配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利于对收入分配进行社会调节,逐步缩小待遇差距;有利于更加全面地体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生涯的劳动贡献,保护和调动工作人员积极性。

(3)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是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的迫切需要。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为深化机关事业单位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提供了支撑,有利于破除人才流动的体制机制障碍,为各类人才能进能出、合理流动、创新创业创造良好环境。

3、改革要坚持什么原则?

(1)要坚持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既要体现国民收入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又要体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之间贡献大小的差别,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做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以提高单位和个人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2)要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按照国家规定切实履行缴费义务,退休后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形成责任共担、统筹互济的养老保险筹资和分配机制。

(3)要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水平,切实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4)要坚持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的原则,立足增量改革,实现平稳过渡。改革前已经退休的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通过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5)要坚持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的原则,准确把握改革节奏,先解决目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的突出问题,推动基本制度并轨,再结合养老保险制度的顶层设计,精算平衡,逐步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

4、改革的基本思路是什么?

这次改革,要坚持整体性、系统性和协调性,积极稳妥地协调推进。在推进过程中,要做到五个同步。

(1)确保机关与事业单位同步改革,避免不同步引起的不平衡、互相攀比。

(2)确保职业年金制度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步建立,保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待遇水平不降低,特别是使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这部分人养老保险待遇平稳衔接。

(3)确保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完善工资制度同步推进,在建立个人缴费制度的同时适当增加工资,使改革前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过渡。

(4)确保待遇调整机制与计发办法同步改革,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待遇调整,不再与同职级的在职人员工资增长挂钩,而与企业退休人员统筹安排,充分体现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原则。

(5)确保改革在全省范围内同步实施,不再搞局部试点,全省统一政策、统一基金管理、统一业务经办规程、统一信息管理系统,改革时间节点统一为10月1日。

5、改革的范围是什么?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范围是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具体来说,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按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根据中发〔2011〕5号有关规定分类改革后的行政类、公益一类、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范围。

(2)尚未划分类型的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其分类类型确定并改革到位后,按规定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3)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离休人员不纳入这次改革范围,他们的离休待遇由原渠道解决。

6、缴费标准是多少?

(1)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本单位工资总额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2)职业年金费用。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单位和个人职业年金缴费基数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其中,财政全额拨款单位的单位缴费采取记账方式。

7、缴费工资基数如何确定?

(1)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机关工作人员12月份基本工资)。

(2)事业单位。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含中小学教师、护士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提高10%部分)、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级教师津贴、教龄津贴、护龄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只含基础性绩效和奖励性绩效)。

(3)对缴费工资基数“保低限高”。个人缴费工资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个人缴费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8、改革后退休待遇如何发放?

改革后,退休人员待遇由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待遇和统筹外项目组成。基本养老金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缺口,由财政按规定筹集解决,以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职业年金待遇按国办发〔2015〕18号规定计发,由职业年金基金支付。统筹外项目由原渠道继续发放,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属于原有地方性政策规定的独生子女加发5%退休金、省外知识分子加发10%退休金和附加补贴等,对这部分应纳入地方财政保障范围,以保持退休待遇不降低,维护社会稳定;二是属于各地各单位自行增加的项目或提高标准的,对此,国家明确规定,仍从原渠道列支。

9、基本养老金如何计发?

(1)改革前已经退休的“老人”。改革前已经退休的人员,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继续按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2)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改革后参加工作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3)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本人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和本人视同缴费指数等因素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具体办法将由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予以明确。

10、如何实现改革平稳过渡?

按照增量改革、平稳过渡的原则,从10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设立过渡期,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标准低于老办法的,按老办法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标准高于老办法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20%,依此类推。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实现制度平稳过渡。

11、过渡期结束以后,过渡性养老金是否继续发放?

过渡性养老金是“中人”基本养老金的组成部分。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即改革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长短、视同缴费指数高低等因素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一经确定,发放终身。

过渡期是实行新老待遇标准对比确定退休待遇的时间段,自10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结束。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过渡期结束后(从2025年1月1日起)退休的“中人”,不再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只实行新办法,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仍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

12、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是否会挤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资金?

不会。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严格独立,单独建账管理,钱不混用。

1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移接续?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可按规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14、职业年金关系如何转移接续?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工作人员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运营。新就业单位已建立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原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随同转移。

15、改革前参加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如何处理?

从10月1日起,停止执行原试点政策。对于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其改革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其改革前的个人缴费本息,除已支付部分外,剩余部分划转至改革后的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本人退休时,该部分个人缴费本息不计入新老办法标准对比范围,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改革前已退休且改革后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退休人员,其改革前的个人缴费本息,除已支付部分外,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发放给本人。

16、如何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一是要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二是要加强经办管理。各地要根据实际需要,加强社会经办机构能力建设,适当充实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服务设施,为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提供保障。三是要加强培训指导。强化对经办机构和各单位经办人员的培训,准确掌握政策规定及经办规范要求,提高经办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四是要加强政策宣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意义重大,要准确解读各项政策,针对群众关切问题解疑释惑,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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