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

铜陵社保缴费基数比例调整最新规定,铜陵社保最低缴费基数

铜陵社保缴费基数比例调整最新规定,2017年铜陵社保最低缴费基数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

为做好我市度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工作,根据《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20号),现就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市区所有参加社会保险(含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的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含劳务派遣和劳务代理的单位)及个人。

二、缴费基数的确定

1、参保单位以2015年(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本单位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年度(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缴费工资的依据。

2、1月至6月期间新参加工作或再就业的职工,以本人1月至6月期间的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个人缴费基数。

3、企业单位缴费工资基数组成项目按《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1号)和《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文件规定执行。

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从业人员缴费工资是本人全部工资性收入(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

参保企业以上一年度本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月平均数作为本年度单位月缴费基数。如企业工资总额低于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则以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缴费基数;如企业工资总额高于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则以企业实际工资总额作为企业缴费工资基数。职工个人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作为本年度个人月缴费基数。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60%,按60%计缴;超过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缴。

4、进入财政统发工资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缴费工资基数,包括财政统发的工资组成部分和单位发放给职工的奖金、津补贴等。

5、用人单位申报的缴费工资须经从业人员本人确认,由单位将签名文档留存备查。参保人员名单须在本单位显著位置张榜公示,张榜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接受从业人员的监督。单位要将缴费基数签名文书、参保人员名单公示文书和公示照片在单位永久保留,必要时提供给社保经办机构或接受社保经办机构检查。

三、退休人员医保个人帐户划拨基数申报办法

见铜社保[2015]2号《关于我市退休人员2015年度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划拨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申报方式和程序

用人单位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下载并填报《2015年度铜陵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模板,填报并打印《铜陵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承诺书》,报至市社保中心。

用人单位参保人数在20人以上的,可至市社保中心领取本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资料,领取资料时请携带移动磁盘。市社保中心参保征缴科设立前台窗口受理各单位申报资料,咨询电话:216661221660522166075。

五、申报资料

(一)用人单位报送社保经办机构资料

1、《铜陵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年度申报表》(附电子模板文件);

2、《铜陵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承诺书》;

3、2015年度职工工资明细帐册及相关凭证的复印件;

4、本单位2015年度劳动情况年报,2015年度财务决算年报。

对于无法提供第4项的缴费单位请携带以下补充资料:与缴费基数有关的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会计总帐、明细账等财务资料。

(二)用人单位自留、备查资料

2015年度会计年报(需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费用明细表或收入支出明细表等)、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能反映单位工资薪金总额的附表,并统一装订成册,在单位永久保留,必要时提供给社保经办机构检查。

六、其他事项

(一)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职工本人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计算依据,用人单位按规定实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一年一申报。

(二)用人单位按从业人员实际工资收入申报缴费基数,不需考虑我省2015年度缴费基数上、下限因素。对申报的缴费基数高于上限和低于下限标准的,由社保经办机构在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确定后按规定统一调整。

(三)社保经办机构从2015年7月起对未申报缴费基数的用人单位,按该单位参保人员上月缴费基数的110%确定当月缴费基数,并在相关媒体或网站公布。对2015年7月1日后补办申报年度缴费基数的,自办理申报手续的次月起按实际申报数确定。

(四)用人单位必须如实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对瞒报、少报的,社保经办机构将按《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稽核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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