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民政部了解到,今后对低保中的“关系保、骗保”等现象将加强责任追究,以下是有关低保政策法规的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1月23日消息,针对低保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关系保”“人情保”、骗保、错保等现象,民政部副部长宫蒲光今日表示,已采取完善监督机制、推进核对机制建设等多种措施来遏制。下一步,将继续加强低保工作中的责任追究。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今日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民政部副部长宫蒲光等介绍困难群众生活保障工作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题。
会上,有记者提及,针对低保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关系保”“人情保”、骗保、错保等现象,民政部有哪些应对措施。
宫蒲光回应,这个问题是媒体长期以来非常关注的一个问题,也是民政部工作中非常重视、着力解决的突出问题。
截至去年11月,全国共救助城乡低保对象6053.4万人,约占全国总人口的4.5%。根据粗略统计,“关系保”“人情保”虽然人数很少,应该说是极少数,但是却对民生保障政策的落实带来极坏影响,所以民政部长期以来对解决好人情保、关系保、错保问题的解决是高度重视的。我们采取多种措施来遏制这些现象的发生,主要有:
一是完善监督机制。去年以来,民政部指导各地通过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畅通举报渠道、加强公开公示、开展第三方评估等办法,加快完善社会救助监督检查长效机制。据了解,目前全国99.6%的县(市、区)设立了社会救助投诉举报热线,99.5%的县(市、区)建立了低保经办人员和近亲属申请低保备案制度,98.9%的县(市、区)建立了低保经办人员责任追究机制。
二是推进核对机制建设。一方面,民政部已会同公安部、银监会、证监会、工商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制定了查询户籍、车辆、银行存款、证券财产、工商登记和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等信息的具体办法,进一步扩大核对信息数据项;另一方面,指导地方民政部门加快健全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逢进必核”,这也是我们的一条工作原则。“逢进必核”指的是,凡是申请进入低保的家庭和个人,都必须要经过审核机制。通过对救助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真实性、完整性的核对,较好防止了隐瞒收入财产、提供虚假证明的现象。当然,这个机制现在还在进一步的完善过程中,现在只有五个部门,加上民政部是六个部门在共同会商、形成这样一个机制。
三是加强动态管理。动态管理是低保制度的突出特点之一,有的家庭过去不符合低保条件,现在收入减少,符合条件了,经申请审批就可以纳进来。已经纳入低保的家庭,因收入增加,不再符合低保条件,就要及时退出去。近年来,民政部指导各地不断加强对低保对象的动态管理,“应进则进,应退则退”。去年1-11月,全国低保对象因家庭收入变化等因素累计退出833.1万人、新增611万人。这是动态管理的结果,退出、新增,每年都在发生。而且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一般一季度到半年核对一次,有些地方做得细一点,针对不同对象,三个月一核对,或者半年一核对、一年一核对。
四是开展专项治理。以来,民政部每年都会组织开展专项整治、低保排查等监督检查活动,各地也都结合实际普遍开展了一系列检查、清理、整顿等活动,力推低保制度规范实施。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各类违规违纪问题,民政部坚持零容忍,将会及时要求地方按规定追责问责。
宫蒲光表示,下一步,将继续加强规范管理,确保低保制度公平公正实施,切实发挥好托底保障作用。
一是完善低保审核审批办法,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加强公开公示、促进社会参与和社会监督,努力构建低保审核审批中的权力制约机制。
二是继续加强低保工作中的责任追究。不仅要追究未履职尽责的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而且要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具体办法,对那些隐瞒收入财产、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保的当事人,也要追究其责任。
三是继续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进一步增强基层民政部门查核低保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收入、财产等经济状况的能力。
四是指导各地继续开展低保规范化建设,健全完善社会救助监督检查机制,强化社会救助监督检查,特别是要畅通社会监督渠道,确保低保等社会救助工作阳光、透明。
有关北京市优抚、低保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申请集中供热采暖补助
补助对象
☑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烈士遗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复员军人、参战参试人员、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含带精神病回乡退伍军人)(以下统称优抚对象)。
☑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含生活困难补助人员)和分散供养的城乡特困人员(以下统称低保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
补助标准
优抚对象
①在乡优抚对象每户每采暖季按居住房屋建筑面积80平方米应交纳的采暖费予以补助。其中,居住房屋建筑面积小于80平方米的,按实际交纳的采暖费予以补助;居住房屋建筑面积达到或超过80平方米的,按80平方米应交纳的采暖费予以补助,超出部分由个人负担。
②非在乡优抚对象(含离退休人员),本人在单位没有享受供热采暖补助或已享受供热采暖补助的,可按照以下标准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区民政部门申请补助或补差:居住房屋建筑面积小于80平方米的,按实际交纳的采暖费予以补助或补差;居住房屋建筑面积达到或超过80平方米的,按80平方米应交纳的采暖费予以补助或补差,超出部分由个人负担。在单位享受供热采暖补助达到和超过上述金额的,不再享受集中供热采暖补助。
低保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
①每户每采暖季按居住房屋建筑面积60平方米应交纳的采暖费予以补助。其中,居住房屋建筑面积小于60平方米的,按实际交纳的采暖费予以补助;居住房屋建筑面积达到或超过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应交纳的采暖费予以补助,超出部分由个人负担。
②家庭同住人员中的在职或离退休等人员已经享受本单位集中供热采暖补助待遇,但低于低保或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应享受集中供热补助标准的,可差额享受低保或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集中供热采暖补助;高于低保或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应享受集中供热补助标准的,该家庭不再享受上述补助。
补助程序
(一)办理申请
优抚对象申请集中供热采暖补助或补差,应先到优抚关系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具优抚对象身份证明(见附件1)。其中非在乡优抚对象(含离退休人员)到所在单位开具本人在单位享受供热采暖补助情况证明。
每年11月,符合条件的优抚、低保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事务所提出出具《北京市优抚对象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补差)凭证》(见附件2)或《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享受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补差)凭证》(见附件3)的申请,同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①与供热单位签订集中供热采暖合同的复印件;
②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协议等材料的复印件;
③家庭同住人员中的在职或离退休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的享受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证明;
④民政部门认为应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出具证明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事务所应当查验申请人享受社会救助的证件或优抚对象身份证明,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必要时可以采取入户调查等方式核实其实际情况。
材料齐备的,为申请人出具《北京市优抚对象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补差)凭证》或《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享受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补差)凭证》。材料不齐备的,应当填写《集中供热采暖补助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见附件4),书面告知申请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三)实施补助
1.符合条件的优抚、低保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应当在取得集中供热采暖补助凭证后,于当年法定采暖季(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结束前,将上述凭证提交供热单位并交纳超出补助标准应由个人负担的采暖费。
2.供热单位接到优抚、低保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提交的集中供热采暖补助凭证后,应当对补助对象的信息进行登记,并于每年法定采暖季结束后(次年3月15日后),携带《优抚、低保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集中供暖补助情况明细表》(见附件5),以及上述人员集中供热采暖补助凭证原件和供热采暖合同等材料,到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事务所提出资金补助申请。
3.供热单位应当在每年法定采暖季结束后,将供热范围内发生变化情况告知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供热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事务所应当及时把辖区优抚、低保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享受待遇变化情况告知相应供热单位。
(四)数据统计与资金拨付
1.每年法定采暖季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事务所负责汇总本辖区优抚、低保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享受集中供热采暖补助情况,填写《优抚、低保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集中供热采暖补助情况汇总表》(见附件6)上报区民政局业务主管部门。
2.区民政局业务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确认后,将供热单位申请的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资金情况告知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将补助资金拨付至相关供热单位。
其他事项
(一)采暖季开始后批准享受优抚、低保和分散供养待遇,且自批准之日起当年剩余法定采暖季时间已达到或超过两个月的,可全额享受集中供热采暖补助;不足两个月的,按补助标准的50%享受。其补助程序参照前述规定执行。每年3月批准享受优抚、低保和分散供养待遇的,不享受当季集中供热采暖补助。
(二)采暖季开始后被取消享受优抚、低保和分散供养待遇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事务所及时注销其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资格。上述人员自被取消待遇后的下月起不再享受集中供养采暖补助。
(三)未取得补助凭证或补助凭证被注销的优抚、低保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供热单位可依法向其收取采暖费;已取得补助凭证但拒绝将补助凭证交给供热单位,或拒绝交纳超出补助标准部分采暖费的,视为欠交采暖费。
(四)享受集中供热采暖补助的优抚、低保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不再重复享受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和冬季燃煤自采暖救助。同时符合优抚、低保或分散供养待遇认定条件的,按补助标准高的执行。具有多重优抚对象身份的不重复享受集中供热采暖补助。
资金保障
优抚、低保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资金由其户籍所在地区财政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