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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社保报销有调整
调整一适当下调大病保险起付标准
此次征求意见稿在充分考虑上一轮公开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将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适当下调至3万元。参保人年度内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含住院和特定门诊费用)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现行的大病保险制度中,参保人年度内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3.5万元)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按合规医疗费用分段支付,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定为30万元。超过起付标准部分小于或等于10万元的,支付比例为60%;如超过10万元的,支付比例为70%。这一支付比例高于目前全国水平。在东莞只要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就等同参加了大病保险,也不需另行办理任何参保手续。
目前东莞市医疗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以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13个月以上。按照医疗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结合大病保险资金运行情况及资金测算情况,适当下调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后资金仍可良好运行。预计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下调后,大病保险待遇享受人数将增长约20%,更多的参保人能够达到补偿标准,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
调整二引入商业保险机构参与经办服务
大病保险办法另一大调整内容则针对经办方式。东莞拟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引入商业保险机构参与经办服务。据了解,购买大病保险服务费用不超过大病保险资金当期收入的3%,当期核算,所需资金从当期大病保险资金中提取。商业保险机构按照合同协议提供服务,合同期限原则上为3年。
市社保局有关人士表示,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结合东莞实际情况,充分发挥东莞市医疗保险现有优势和主导作用,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引入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大病保险业务的一些具体业务经办,作为对社保大病保险经办服务工作的有益补充,有利于增强大病保险经办能力,进一步优化大病保险经办管理模式,提高大病保险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