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

江门社保缴费基数比例调整最新规定,江门社保最低缴费基数

2016社保年度我市社保缴费工资

和缴费费率有调整

根据《关于2016社保年度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工资上下限和缴费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江人社[2016]524号)的规定,调整我市2016社保年度(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上下限。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有调整,下限调整为2906元,上限为16575元。缴费费率按现行标准不变,仍为21%,其中用人单位为13%,职工个人为8%。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工资上下限与企业职工一致,缴费费率为20%。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7月1日至12月30日期间,缴费费率和缴费工资上下限维持不变,缴费工资下限为2408元,上限为7224元(即2408元×300%),以单位参保的,单位按缴费工资的6.5%缴纳,个人按缴费工资的2%缴纳;以个人身份(含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个人按最低缴费工资的8.5%缴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个人按最低缴费工资的6.5%缴纳。而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下限调整为2906元,上限调整为8718元(即2906元×300%),缴费费率调整另行通知。

工伤保险缴费费率部分调整。工伤保险缴费工资下限仍为1375元,上限为13527元。根据相关文件规定,7月1日起,实行八档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机制,在原来费率浮动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行业分类和行业差别费率,一类至八类行业的基准费率由低到高分别为各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4%、1.5%。个人不需要缴费。

失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费率维持不变。缴费工资基数下限仍为1375元,上限为13527元,缴费费率为1%,其中用人单位为0.8%,个人为0.2%。

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亦作出调整。用人单位缴费工资不得低于江门最低工资1350元/月,上限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缴费工资上月职工工资总额超过13527元(即江门市2015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509元×300%)乘以本单位职工人数之积的,按照13527元乘以本单位工人数之积计算。

温馨提示:各企业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按原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标准预收,7至9月间因政策变动造成预收数与应收数存在差额的,请到原申办征收机构办理补缴手续。缴费单位应于12月31日前补缴,逾期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附件:江门市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月缴纳社保费最低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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