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

阳江社保缴费基数比例调整最新规定,阳江社保最低缴费基数

2016起调整广东阳江社保缴费基数和比例

从阳江市地税局获悉,从7月1日起,我市2017年度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将进行调整,涉及10.4万户缴费单位(个人)。据了解,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参保人取得的应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收入作为2017年度的缴费工资基数,缴费基数上限从12645元调至13404元;下限从1693元调至2019元。

按照规定,社保缴费基数每个缴费年度调整一次,中途不作变更。经市政府同意,我市2015社保年度(即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参保人月取得应税工资、薪金收入低于2015年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365元)60%的,按60%核定(即2019元),超过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468元)300%的,按300%核定(即13404元)。此外,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上下限可在2019元至13404元范围内,根据本人实际收入状况和经济承受能力自行选择。

失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为本市2015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2019元)。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则以2015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即3365元)作为缴费基数。


2017年阳江生育保险新政策出台

从市人社局获悉,新修订的《阳江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办法》规定,生育保险待遇除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外,增加了生育津贴,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得到大幅度提高。

《办法》进一步充实了生育保险的保障项目。以前生育保险待遇是以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一定的比例由生育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含孕期检查费和营养费)和男配偶假期津贴。修订后的《办法》规定,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职工享受的生育医疗费用包含产前检查费用、分娩住院费用和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对符合《办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定额标准直接结算,个人不用负担,改变了原来“先垫支后报销”的传统做法。

《办法》规定,职工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

《办法》将生育医疗待遇享受人群,扩大到失业人员、退休人员和职工未就业配偶。职工失业前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其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的符合《办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以及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发生的符合《办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均可以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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