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社保缴费基数2017
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社会保险委员会全体会议纪要的通知》(温政办〔2016〕57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市区201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已实行五费合征单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单位月缴费基数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区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试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08〕151号)精神执行,未实行五费合征单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单位月缴费基数按申报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确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申报,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310元300%的,按300%确定,低于上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310元60%的,按60%确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310元确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4%,个人缴费比例为8%;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单位缴费比例从5月1日起由原来的6%下调为5.2%(4月份仍按6%执行),门诊统筹单位缴费比例为3%,在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2%,公务员个人账户单位缴费比例为2%,在职公务员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比例为2%;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5月1日起由原来的1.5%下调为1%(4月份仍按1.5%执行),个人缴费比例为0.5%;工伤保险单位基准费率按行业风险类别划分,并进行相应浮动;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0.8%。
二、根据《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368元的80%确定为4294.4元,有条件的人员也可以在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368元的80%至300%之间确定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18%。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310元确定,法定劳动年龄段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从5月1日起由原来的11%下调为10.2%(4月份仍按11%执行),其中住院统筹缴费比例为5.2%(4月份仍按6%执行),门诊统筹缴费比例为5%。
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按照《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25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浙人社发〔2015〕153号)文件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伤、生育保险月缴费基数暂按上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310元确定,工伤保险单位基准费率按行业风险类别划分,并进行相应浮动;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0.8%。事业单位失业保险月缴费基数暂按上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310元确定,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5月1日起由原来的1.5%下调为1%(4月份仍按1.5%执行),个人缴费比例为0.5%。
四、公务员医疗补助月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310元确定,单位缴费比例为8%。
五、农民工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310元确定,单位缴费比例为2%。
六、大病医疗救助保险缴纳标准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1元,在职人员每人每月5元。
七、各区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和省部属在温机关、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年医疗费缴纳标准为73584元。
八、市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年医疗费缴纳标准为27084元;离休人员其无固定收入的配偶年医疗费缴纳标准为21667元。
上述标准从2017年4月1日起执行。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7月4日
2017年温州社保缴费比例
1.企业职工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单位缴费比例从5月1日起由原来的6%下调为5.2%(4月份仍按6%执行)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5月1日起由原来的1.5%下调为1%(4月份仍按1.5%执行);工伤保险单位基准费率按行业风险类别划分,并进行相应浮动。
养老保险:公司缴14%,个人缴8%;
失业保险:公司缴1%,个人缴0.5%;
工伤保险:公司缴1.04%,个人不缴;
生育保险:公司缴0.8%,个人不缴;
医疗保险:公司缴8.2%,个人缴2%。
2.灵活就业人员
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18%;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从5月1日起由原来的11%下调为10.2%。
温州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调整一:城镇居民医保报销比例将达70%
从市府办获悉,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政策将作出调整。市区城镇居民(成年)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报销比例将调整为70%,而现在执行的报销标准是65%。
社保基数怎么算
调整一: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680元
市区城镇居民(成年)医疗保险(参保对象为市区年满18周岁的非农户籍居民,不含中学生、大学生,下同)缴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680元。其中,个人每年缴纳350元,财政每人每年补助330元;去年缴费标准时每人每年580元,其中个人缴纳300元,财政补助280元。持有效期内《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温州市残疾人特困证》、《困难家庭救助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等级为一级、二级(限智力、精神、肢体)的参保居民,个人不缴费,其医疗保险费由财政全额补助。
调整后的城镇居民(成年)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从明年1月5日起执行。
调整二:报销比例调整为70%
我市将调整市区城镇居民(成年)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待遇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待遇。
市区城镇居民(成年)医疗保险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的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限额以下)报销比例调整为70%。
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当年资金支付完毕后,门诊统筹基金起付标准调整为:在职人员800元,退休人员600元,起付标准(含)以下部分,由参保人员个人自负。参保人员由在职转为退休的,当年度门诊起付标准不变,从下一年度起予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