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

云南社保缴费基数比例,云南社保缴费比例标准调整

2017年云南企业养老保险费率标准,社保缴费比例调整通知

2017年云南企业养老保险费率:单位每个月缴纳19%,个人缴纳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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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政策解读

2017年6月1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联发了《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云人社发〔2016〕155号,以下简称《通知》),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一、执行范围

《通知》的执行范围为我省行政区域内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和职工。

二、执行时间和调整标准

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执行时间为2017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期限暂定两年;

(2)调整标准为单位参保总费率降至27%,其中单位缴费费率从20%下调为19%,个人缴费费率8%不变。灵活就业人员费率不变。

2.失业保险

(1)执行时间为2017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期限暂定两年;

(2)调整标准为在2015年已降低1个百分点的基础上,缴费费率由2%下调为1.5%。其中,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由1.4%下调为1%,个人缴费费率由0.6%下调为0.5%。

3.工伤保险

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2015年关于降低工伤保险平均费率0.25个百分点的决定。

执行时间从2015年10月1日起,各统筹地调整现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将企业工伤风险类别由原来的三类划分为八类,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费率区间由原来的0.5%-3%左右,调整为0.2%-1.9%左右。

4.生育保险

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2015年关于降低生育保险费率0.5个百分点的决定。

执行时间从2015年10月1日起,各统筹地基金累计结余9个月支付额的,应下调生育保险费率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以内。

三、工作要求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社会保险费率调整工作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州市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此次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重要意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各司其职,进一步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保证政策落到实处,工作有序推进。

二是强化基金管理。各地开展工作过程中,要确保基金应收尽收,加强基金监管,确保参保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同时,要加强基金监测分析,防范基金运行风险,基金支撑能力不足时应适时调整费率,确保基金收支平衡。

三是加强宣传引导。各州、市要加大政策解读力度,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积极向社会群体和参保单位进行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四是各州、市在政策落实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进行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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