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

赤峰社保缴费基数比例调整最新规定,赤峰社保最低缴费基数

 赤峰社保缴费基数

本人上年度发放的工资或薪金总额(包括各项补贴、奖金等)的月平均工资(年度发放的工资总额÷12)

赤峰社保缴费地点

赤峰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地址:赤峰市松山区大明街8号

电话:0476-8822663

赤峰市红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赤峰市红山区三东街

电话:0476-8243103

医保缴费标准

新出台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对弱势群体“有优惠”:18周岁以下少年儿童和在校学生中的低保、重残人员每人每年50元;成年人中的低保、重残人员每人每年240元。

据了解,从今年起,松山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实行预缴费制度。参保人员个人缴费的征期,由原来的每年1月1日至11月30日调整为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实行预缴费制度。新生儿出生三个月内可以随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不受征缴期的限制,并于出生之日起,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实行预缴费制度后,取消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等待期设置,享受待遇时间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缴费标准为:18周岁以下少年儿童和在校学生每人每年60元;成年人每人每年300元;18周岁以下少年儿童和在校学生中的低保、重残人员每人每年50元;成年人中的低保、重残人员每人每年240元。缴费方式是:在校生由学校负责统一组织参保;其他城镇居民以居住地为准,由所在的乡镇和街道负责组织参保。其中,普通居民参保需要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重度残疾人需要同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低保对象需要同时提供乡镇或街道开据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需要提醒居民注意的是:在缴2017年的医保费时需要带上2015年的缴费收据和身份证、户口簿。

另据介绍,因各地情况不同,实行预缴费时间等可能有所不同,以当地通知为准。

基本养老保险收缴比例通知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逐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推动养老保险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根据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赤政发[1999]7号)的通知精神和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区实行养老保险费率统一执行20%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确定市本级缴费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收缴比例,现通知如下: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提取比例为:

1、企业缴费比例为:20%

2、个人缴费比例为:8%

3、为合理均衡企业负担,缩小负担和受益过大的差距,继续执行养老保险费提取比例浮动的办法,对年受益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60万元、70万元、80万元、90万元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在工资总额提取比例的基础上,分别上浮2%、3%、4%、5%、6%、7%、8%、9%、10%。

4、自谋职业(买断续保)人员缴费比例由上一年的19%提高到22%。

二、机关、事业单位的合同制工人缴费比例和统筹项目参照城镇企业标准执行。

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精神,为更好贯彻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使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更加科学、合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自2015年10月1日起,调整现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见附件)。

二、关于行业差别费率及其档次确定

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为,一类至八类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左右。

通过费率浮动的办法确定每个行业内的费率档次。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本地区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并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可根据统筹地区经济产业结构变动、工伤保险费使用等情况适时调整。

三、关于单位费率的确定与浮动

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其工伤保险费率,并可依据上述因素变化情况,每一至三年确定其在所属行业不同费率档次间是否浮动。对符合浮动条件的用人单位,每次可上下浮动一档或两档。统筹地区工伤保险最低费率不低于本地区一类风险行业基准费率。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商财政部门制定,并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四、关于费率报备制度

各统筹地区确定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费率浮动具体办法,应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并接受指导。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每年将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确定和变化以及浮动费率实施情况汇总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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