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

钦州社保缴费基数比例调整最新规定,钦州社保最低缴费基数

缴费基数

社保缴费基数下限为上年度工资的60%

社保缴费基数上限为上年度工资的300%

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单位20%,个人8%

医疗保险:单位8%,个人2%

工伤保险:单位1.0%,个人不缴费

失业保险:单位1.5%,个人0.5%

生育保险:单位0.8%,个人不缴费

一、钦州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从2017年5月1日起,我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单位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由20%降至19%。同时,阶段性地降低全市产业园区企业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对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钦州保税港区3个自治区重点产业园区内的参保企业,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4%;对钦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浦北县工业集中区、灵山工业区、钦北皇马工业园区4个产业园区内的参保企业,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由20%降至16%。钦南区进口资源加工区内的参保企业,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由20%降至16%,因费率降低而减少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财政给予补贴,补贴资金由企业地方税收入库级次同级财政负担。

(一)降低费率时间: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暂定两年,即从2017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

(二)降低费率审核。

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9%的,由社保经办机构统一核定,不需企业申报。

2、属于产业园区(钦南区进口资源加工区除外)内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4%或16%的企业,需进行资格审核。具体如下:

(1)范围和条件

从2017年5月1日起,工商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在产业园区内、并在产业园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已实现全员参保缴费无历史欠费的企业,享受桂政发[2016]20号文件规定的单位缴费比例14%或16%的优惠费率。对于没有实现全员参保缴费且有历史欠费的企业,单位缴费比例按19%执行;已通过整改实现全员参保缴费且已全额补缴历史欠费的,从实现全员参保和全额补缴历史欠费之下月起实行产业园区内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优惠费率政策。

(2)申报审核程序

符合实行单位缴费比例为14%或16%的企业,必须履行申报审核程序。

①单位申报:由企业负责填写《产业园区企业实行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申报审核表》(以下简称《降费申报审核表》),并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纳税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向园区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②园区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园区企业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需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③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需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对于本通知下发后新成立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企业成立30日内完成申报工作。已经审核确认的,当企业名称、法人、注册登记或生产经营场地等发生变更的,需重新办理申报审核手续。已经审核确认的,当不再符合产业园区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条件时,应及时向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调高费率,企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向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有关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加强稽核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调整费率。对于企业不及时申报调高费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后,在补收企业少缴部分的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3、钦南区进口资源加工区内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6%的企业,需进行社保补贴申请审核。具体如下:

(1)范围和条件

从2017年5月1日起,工商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在产业园区内、并在加工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已实现全员参保缴费无历史欠费的企业,享受单位缴费比例16%的社保补贴。对于没有实现全员参保缴费且有历史欠费的企业,单位缴费比例按19%执行;已通过整改实现全员参保缴费且已全额补缴历史欠费的,从实现全员参保和全额补缴历史欠费之下月起实行加工区内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费率补贴政策。

(2)申请审核程序

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缴费部分按照“先缴后补”的办法,即企业在缴费年度先按19%的比例按时足额缴纳单位应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于缴费年度结束次年1月30日前按规定的程序申请财政补助资金。

①单位申报:由企业负责填写《钦南区进口资源加工区企业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财政补助申报审核表》(以下简称《降费申报审核表》),并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纳税登记证、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劳动工资统计报表、社会保险费缴费凭证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向加工区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②加工区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加工区企业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需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提出审核意见加盖公章确认,并汇总所辖企业申报补贴情况形成申报补贴资金请示连同企业申请材料统一送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

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加工区企业主管部门统一报送的企业申请材料后,需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出具审核意见加盖公章确认后,统一送企业地方税收入库级次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企业地方税收入库级次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收到统一报送的企业申请材料后,需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出具审核意见加盖公章确认后,统一送企业地方税收入库级次同级财政部门。

⑤财政部门审核拨付资金:企业地方税收入库级次同级财政部门收到统一报送的企业申请材料后,需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10个工作日将补贴资金拨付加工区企业主管部门,再由加工区企业主管部门拨付到享受补贴的企业。

二、钦州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100、1200元、1300、1400、1500元、1600、1700、1800、1900、2000元20个档次。城乡居民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缴费档次确定后,一次性缴纳。

三、钦州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1、缴费基数上限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2、缴存基数下限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四、钦州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1、不满45周岁的居民,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2、参保人年满60周岁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应逐年延缴,并享受相应的政府缴费补贴。

3、达到65周岁时仍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的养老保险费,但一次性补缴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困难企业缓交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对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可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一)申请缓缴条件

依法全员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并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且无历史欠费的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暂缓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1.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严重困难,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连续6个月及以上的;

2、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生产经营6个月及以上、职工仅发生活费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3、其他因法定事由可以缓缴的情况。

(二)缓缴期限

申请缓交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限一般为3个月,缓缴期满后应按规定足额补缴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满后企业仍无气色、且仍符合申请缓缴条件的,可继续申请接续缓缴,但累计申请缓缴期限不得超过1年。缓缴期满未能按时足额补缴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或未申请接续缓缴的,按《社会保险法》规定加收滞纳金。

(三)缓缴期间待遇

缓缴期间,企业应继续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应按规定足额缴纳个人应缴纳部分后,其各项养老保险待遇不受影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需要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的,企业应单独为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四)缓缴审核程序

1、符合申请缓缴条件的企业,由企业填写《缓缴基本养老保险申请审核表》(以下简称《缓缴申报审核表》,附件4)、《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承诺书》(附件5),并附相关材料后,向企业主管部门进行申请,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加盖公章确认后,连同企业申报材料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申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企业申报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由企业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承诺书》应填写承诺补缴期限、补缴金额(含本息)和逾期不补缴应承担的责任等。补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对不签订承诺书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作出不予审核意见。

2、县、设区市、自治区三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县、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企业申报材料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由企业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企业申报材料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复同意缓缴后,由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落实。缓缴期满后,缓缴企业应按规定按规定足额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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