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

深圳养老保险改革新政策及新方案【全文】

发布时间:2023-11-04 16:26:59

据悉,此前,深圳已经在探索打破“养老金双轨制”。下面一起来探索一下深圳2017养老保险改革新政策及新方案【全文】吧!

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行政类和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

单位按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20%、个人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缴费。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贯彻意见》实施前已退休的编制内工作人员不用缴费。

(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改革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平稳过渡”,改革前退休的“老人”保持原待遇水平不降低,按照国家、省等规定的项目(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 “中人”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加发过渡性养老金。

(三)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参保人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并按改革后各年度本人实际缴费工资之和的12%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四)职业年金。

在改革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为机关事业单位改革范围内的工作人员(不包括改革前已退休人员)建立职业年金。个人、单位分别按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4%、8%缴费,全部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工作人员退休时,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或一次性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

(五)试点政策衔接。

改革前已按我市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规定参保缴费且纳入本次改革范围的,对应时段视同缴费年限的个人缴费本息原渠道退回。

此前,根据国家、广东省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精神,我市已经部署开展有关工作。

焦点问答:

1.参保人员事业单位之间流动, 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

参保人员若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其养老保险怎么办?对此,深圳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回应,当上述情况发生时,参保人员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2.“中人”10年过渡期实行“保低限高”

对于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 “中人”养老待遇的衔接问题,《意见》规定设立了10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即:新办法计发待遇(含职业年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发放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0%。

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其中: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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