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

广州市高温补贴发放标准

规定 临时安排也要发放高温津贴

根据规定,广东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对因事假、工伤等因素导致不能正常出勤的,可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每人每天6.9元。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向从事露天工作和室内高温工作的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清凉饮料。需要注意的是,清凉饮料不能充抵高温津贴。

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表示,用人单位当月临时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应当按其当月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以及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折算发放高温津贴;安排非全日制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按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这两种特殊工时的高温作业人员,则要按月发放全额高温津贴。

另据规定,用人单位按月发放高温津贴,须在工资清单中列明具体项目及数额。高温津贴发放情况,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规定,需发放高温津贴但单位没有发放的,劳动者可以向用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社主管部门投诉,人社部门将责令单位限期改正,给予补发,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标准 每人每月150元 6月~10月发放

“平均工资、消费物价指数都上升了,为什么高温津贴仍然没有调整?”采访中有劳动者提出了质疑。记者了解到,广东省从2007年开始有高温津贴,当时公布在岗职工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为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5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00元。发放时间为每年6~10月。经济欠发达地区确需降低标准的,可由地级市人民政府在下浮20%的范围内确定,并需备案。

之后,除了对非高温作业人员的津贴标准有修改外,针对高温作业人员的津贴标准就一直维持在每人每月150元。记者了解到,2010年省人社厅等六部门发布《关于非高温作业人员发放高温津贴的意见》(粤人社发〔2010〕19号),不再强制企业向非高温作业人员发放高温津贴,规定改为:非高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是否发放和如何发放问题,由用人单位与职工平等协商确定。

而在去年,山东、陕西等地调高了高温津贴的发放标准,其中山东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的津贴从每人每月由120元涨至2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80元涨至140元。而陕西的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天10元提高到了25元。

市人社局 是否调整由省人社部门决定

到底高温津贴的标准是如何确定的?根据《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职工平均工资、消费物价指数等因素确定,并可年度调整。

那为何至今仍未有调整?为此记者致函广东省人社厅,该厅回复,根据《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和《关于公布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从2012年起我省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如按照规定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6.9元。今后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职工平均工资、消费物价指数等因素适时调整高温津贴标准。

广州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是否调整高温津贴由省人社部门决定,目前没有收到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关于高温津贴标准过高或过低的反映。

劳动者 是否露天工作蒙查查

经过多年的宣传和执法,在建筑、环卫等特定行业中高温津贴已经比较深入人心,比如在广州的环卫工都表示听说过高温津贴,近年也有按每人每月150元的标准发放。但其他行业的认知度并不高,不少劳动者认识模糊。“做销售经常在外面跑,这算不算是露天工作呢?”一位仪器公司的销售员说。

“对于劳动者来说,要自己判断是否属于高温津贴发放对象比较困难。但劳动者可以向工会或者企业负责人提出发放高温津贴,如果协商不成,还可以向劳动部门投诉,接到投诉我们一定处理。”广州市劳动监察部门的有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一般来说企业会在7月发放6月的高温津贴,所以在每年的8月、9月劳动监察部门会进行高温津贴的专项检查,而在全年的劳动检查中,也会要求企业提供高温津贴的发放资料。

来自广东省人社厅的数据显示,2013年广东省开展专项检查,重点对建设施工、环卫、运输装卸等露天作业行业进行检查,当时共检查用人单位3.59万户,涉及劳动者人数377.80万人。发现未依法发放高温补贴或标准不足的用人单位2159户,涉及职工人数16.99万人,涉及金额2332.29万元,相关违法用人单位被行政处理处罚。

专家 先落实好高温津贴政策

广东劳动学会副会长罗明忠认为,与工资的性质不一样,高温津贴是对劳动者特殊劳动消耗的补偿。目前应该先落实好高温津贴政策。记者发现,尽管说高温津贴的落实不能单靠政府部门执法,但单从、2015年的专项检查数据上看,与全省数百万的企业数相比,专项检查的覆盖面并不算广。

前述广州市劳监部门负责人表示,自从2012年《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实施后,在高温津贴的落实上已经比以前有了很大进步。在还没立法之前,有企业曾对劳监部门作出的补发津贴行政决定不服,认为没有法律依据,甚至向省级部门提出复议,最终这次事件也推动了立法。但是,仅凭行政执法确实很难兼顾,因此除了加强检查力度外,他建议全社会都应增强法律意识,加大宣传力度,让更多的劳动者了解自身权益,这样才能更好地监督用人单位。

罗明忠认为,在落实政策的基础上,津贴标准需要因应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等因素调整。记者了解到,目前天津市已建立起了动态调整机制,职工高温津贴日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日平均工资的12%,按日计算,按月发放。

延伸阅读:广州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高温津贴发放工作,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在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有关高温津贴的发放,适用本办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安排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作高温津贴的发放,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以下统称高温作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在工资清单中列明具体项目及数额。

第四条 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因下列情形之一未能正常出勤的,用人单位可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一)因事假、旷工未提供劳动的;

(二)在医疗期、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期间、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未提供劳动的;

(三)劳动者其他个人原因未出勤从事高温作业的情形。

第五条 用人单位当月临时安排劳动者在33℃以上的作业场所或者露天工作的,应当按其当月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以及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折算发放高温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非全日制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按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第六条 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四、第五条的规定折算高温津贴,如当月折算后的高温津贴高于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月高温津贴标准的,可按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发放当月的高温津贴。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高温作业人员发放全额高温津贴。

第八条 高温津贴的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职工平均工资、消费物价指数等因素确定并可年度调整。

第九条 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

第十条 发放高温津贴所需费用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税前扣除按现行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情况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并至少保存二年。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情况以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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