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

关于盐城市社保缴费基数

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2017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城南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7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苏人社发〔2017〕208号)精神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苏北五市2017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复函》(苏人社函〔2017〕258号)意见,现就我市2017年度社会保险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达到退休年龄或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员,以及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为6057元,计算实际缴费工资指数的基数为72684元。

二、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全市各统筹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全部统一按18171元执行,缴费工资下限按2750元执行。期间参保人员的缴费工资高于等于2750元的,相应年度的最低缴费系数按1.0计算。

三、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按18171元执行,缴费工资下限仍按去年省公布的标准执行。

四、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缴费工资的上下限和计发待遇基数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五、各地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政策,确保基金应收尽收。

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调整工作的通知

市直各机关、事业单位,驻盐各省部属单位,其它各参保单位:

一年一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调整工作事关每名干部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依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按照市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规定,现就做好2017结息年度(2017年7月?2018年6月)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调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及对象

在市直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各机关、事业单位,在市直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驻盐省部属单位,其它所有在市直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及其全体参保人员(含退休人员)。

二、申报时间及地点

各单位应于2017年6月20日前,至世纪大道19号城投商务楼二楼A区社会保险申报征缴服务大厅相应窗口进行申报。有关文件、表式可到上述经办窗口领取,也可在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下载。

三、申报资料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表》需经参保人员本人签字确认。50人以上单位应同时数据报盘。交运物流、建筑施工等人员流动性较大的单位,本人签字确有困难的,经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后可先由本单位工会组织代为出具审核意见,但事后应尽快告知参保人员本人并补签。用人单位应每年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或者在本单位显著位置公布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四、缴费基数的确定

在职人员缴费基数应按本人上年(1月-12月)月均工资收入确定。退休人员应按本人上年(1月-12月)月均养老金确定。

(一)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收入口径为基本工资、特岗津贴、交通费补贴、年度考核奖、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之和;退休人员为基本退休费、生活补贴之和。

(二)一般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收入口径为基本工资、特岗津贴、交通费补贴、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之和;退休人员为基本退休费、生活补贴之和。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申报基数应与同期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一致。实行绩效工资的各类学校,必须将一次性发放的绩效工资列入缴费基数。

(三)驻盐省部属单位,在职人员工资收入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其它工资性收入。在省社保中心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申报基数应与同期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一致。

(四)当年新进人员,按起薪当月工资收入确定缴费基数。

(五)按实申报的缴费基数高于上限(全省在岗职工上年平均月工资收入的300%)或低于下限(全省在岗职工上年平均月工资收入的60%)的,由社保经办机构待省、市人社行政部门公布的上、下限标准确定后统一处理。

各参保单位应按照要求,认真核算、及时申报在职及退休人员社保缴费基数。对未按时申报缴费基数的单位,将依据《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规定,从2017年7月起,暂按该单位2017年6月缴费基数的110%征收社保费,同时列入重点稽核范围,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从次月起按实际申报数确定,对少报、瞒报缴费基数的单位,将依法予以查处。

特此通知。

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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